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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目说明

“意见征集”栏目是省政府文件、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出台前,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和建议的窗口,是公众参与政府决策的平台,也是政府问计于民的重要途径。“公众意见”中展示内容均为社会公众提出的意见或建议,不代表网站观点。

参与流程

公众对省政府文件、规章或地方性法规的意见、建议及来信人信息,填写在相关文件、规章、法规的征求意见表格中后点击“提交”按钮。

意见展示

公众对政府文件提出的意见或建议采用即时展示的方式发布,对政府规章和地方性法规提出的意见或建议由专人负责阅览筛选、整理编辑、审核把关后,交由责任部门办理,并将部分合理化建议公开发布。

注意事项

本栏目只受理对重大决策咨询、省政府文件、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等的意见和建议,与之无关的内容不在受理范围内。 请正确填写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职业、电话、邮箱等信息,以便将意见、建议采纳情况反馈给意见、建议提出者。

《辽宁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草案)》
征求意见采纳情况
  来源:省司法厅 【 字体: 】 【打印文章  

修改意见

采纳情况

备注

1.建议增加一条完善知识产权法律援助体系。为适应知识产权对刑事侦查与司法审判较高的技术性要求,司法厅对此应作出专门的规定并提出要求,并会同省级知识产权管理机关按要求应明确本地区满足实际需要一定数量、具有相应资质的专门从事知识产权司法鉴定的中介机构并加强日常管理,通过司法鉴定给与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刑事侦查与司法审判以技术支持。

未采纳。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规定,司法鉴定包括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环境损害鉴定以及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上述四类鉴定由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登记管理。知识产权方面涉及司法鉴定相关事项由人民法院予以推进,为知识产权案件提供技术支持。谢谢您对政府立法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第十七条修改为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商业秘密保护的组织、协调、指导,通过组织培训、技术咨询、制度规范等方式,提高权利人商业秘密的保护意识、能力、水平,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商业秘密违法行为的监管执法,从而推动建立健全商业秘密自我保护、行政保护、司法保护全链条、一体化的商业秘密保护体系,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已采纳。见《草案》第二十七条和第四十六条。谢谢您对政府立法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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