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修订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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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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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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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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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一条 因省内多数供热企业属民营性质,可否直接将款项直接拨付到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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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省政常务会审议稿中未采纳该意见。基础设施配套费应由有关部门统一管理,直接拨付到企业不符合相关要求,故未予采纳。谢谢您对政府立法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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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二十六条 一户一合同,此项工作对供热企业来说业务量过大。并且随着无接触式网上缴费多元化的实现,落实此项工作有一定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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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省政常务会审议稿中未采纳该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四十八条规定:“ 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向社会公众供电的供电人,不得拒绝用电人合理的订立合同要求。”第六百五十六条规定:“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适用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供热企业应当与用户签订合同,不得因工作繁琐、业务量大为由而不与用户签订合同,故未予采纳。谢谢您对政府立法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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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第二十七条 在供热期内,除不可抗力(顶楼、边山、孤岛户、室内散热器少或分布不均匀)和用户的原因外(维修、改造中改变原管线设计的、室内门窗老化更新不及时的),供热单位应当保证住宅用户的卧室、起居室(厅)温度不低于18摄氏度,其他部位的温度,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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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省政常务会审议稿中未采纳该意见。不可抗力与用户原因多种多样,无法做出穷尽式列举,且您提出的情形并不能完全归为不可抗力和用户原因,故未予采纳。谢谢您对政府立法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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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第三十一条 在供用热关系中,热能是一种商品,用户在购买时享有用热的选择权,即有权选择暂停供热。建设单位在和房屋购买人在户内未得到热量的情况下交满两个取暖期的热费,而供热公司却未提供给户内热量的情况下收取了两个年度的热费,违背了公平公正原则,已经不能保护消费者的权利。建议重新修订此条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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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省政常务会审议稿中未采纳该意见。《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七条之规定:“在正常使用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系统、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五)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和第八条之规定:“房屋建筑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房屋建筑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而供热设施的最低保修期为2个供暖日。
新建住宅房屋在保修期内不得办理暂停供热,是因为建设工程的供热系统最低保修期限为两个采暖期,其目的是对新建房屋的供热设施进行热态检验,以免因供热设施质量问题导致不热或发生跑、冒、滴、漏等问题,给用热户造成损失。谢谢您对政府立法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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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第三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暂停供热的用户收取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但不得超过按照供热面积交纳热费总额的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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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省政常务会审议稿中未采纳该意见。我省各市都有立法权,可以决定是否收取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且各市实际情况不同,省条例直接强制性要求容易与各市实际情况不一致,故未予采纳。谢谢您对政府立法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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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第三十二条 因供暖前需提前注水,暂停用热户至少应在采暖期开始前一个月告知供热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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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省政常务会审议稿中未采纳该意见。用户告知供热单位停供时间因各地供热情况不同,且要求用户提前一个月告知对用户要求较为严格,故未予采纳。谢谢您对政府立法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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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第三十二条 建筑区划红线内属于用户资产的供热设施经验收合格依法依规移交供热企业管理的,相关维修维护等费用由供热企业承担,纳入企业经营成本,不得另行向用户收取。意见发布后,很明显条例的第二十四条部分原文属于收费项目偏多,标准偏高,已经不符合当前国家政策,建议重新修订此条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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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省政常务会审议稿中未采纳该意见。由于第二十四条和第三十二条并无相关内容表述,故未予采纳。谢谢您对政府立法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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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关于室内测温的有关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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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稿第三十四条第五款规定:“温度测量和认定办法由各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谢谢您对政府立法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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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室内温度18℃太低,根本保证不了所需温度,建议提高到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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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省政常务会审议稿中未采纳该意见。各市、县的地理位置和热源能力情况和建筑能耗及价格成本等实际情况不同,各市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提高最低温度,故未予采纳。谢谢您对政府立法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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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关于热计量和室温调控装置以及热计量收费的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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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具备热计量收费条件的建筑,供热单位应当实行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也按照国家要求积极推进计量热价。谢谢您对政府立法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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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关于对部分条款文字表述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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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采纳。谢谢您对政府立法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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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关于有些供热单位不合理收费及监管不到位的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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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反馈,同时增加监督管理一章,加强对供热行业的监督管理。谢谢您对政府立法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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