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的公开性、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辽宁省司法厅现将《辽宁省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暂行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于2021年10月31日前,对征求意见稿提出修改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的意见可以通过信函或者电子邮件邮寄到辽宁省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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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暂行规定(草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建设数字辽宁、智造强省,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新发展理念,发挥结构调整“三篇大文章”导向作用,全面推进先进制造业发展,支持发展高端制造、智能制造、绿色制造和服务型制造。推动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增强制造业产业核心竞争力。
第四条 省、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工作的领导,科学编制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规划,优化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资源配置,加大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投入,建立健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制造业高质量发展重大问题。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科技、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地方金融监管、市场监督管理、营商环境建设、知识产权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相关工作。
省、市(区、县)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相关工作。
第五条 强化制造业企业创新主体地位, 促进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加快推进科技型企业梯度培育。支持企业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组建创新联合体,在制造业重点领域关键核心技术等方面开展科技攻关,推进创新链、产业链深度融合,提升产业基础能力。
健全科技创新与技术推广应用公共服务体系,完善创新容错和风险共担机制,推进科技成果产业化。
第六条 鼓励人工智能、大数据、物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推进装备制造业等优势产业数字赋能。支持建设工业互联网平台和规模化数字中心,拓展数字化应用场景,推进智能化改造,完善产业链上下游和跨行业融合的高水平智能制造生态体系。
第七条 支持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推进提升高技术制造业比重,支持数字经济引领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促进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推动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培育壮大数字产业集群。
第八条 优化制造业产业链布局,加强与国家重点行业产业链供应链对接,发展基础能力强、附加值高、安全高效的产业链生态。发挥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引导作用,支持重点产业链核心环节集聚,推进优势产业集群跨区域协同发展,培育壮大先进制造业集群。
第九条 鼓励推进制造业产业集群区域质量品牌建设,支持辽宁传统品牌传承升级,加强行业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管理和地理标志、原产地标记产品保护。
完善产业协调发展机制,加强制造业项目谋划、立项、推进、建设等全生命周期服务和管理,规范制造业企业安全生产,提升制造业质量和效益。
第十条 促进先进制造业同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深度融合发展,支持重点领域应用市场需求牵引,培育壮大新业态、新模式。
鼓励制造业发展军民融合两用产业,支持拓展国内军民融合市场,推进重点军民融合特色产业基地建设,支持推进军民两用技术协同创新。
第十一条 鼓励推进制造业绿色低碳循环发展,培育壮大新能源、节能环保等绿色产业。支持制造业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绿色化改造和绿色园区建设,发展再制造,推进绿色工厂和绿色工业产品建设和清洁生产改造。
第十二条 推动石化产业绿色高效发展,支持发展化工新材料和精细化工。推进冶金精深加工产业发展,加快推进无机非金属材料产业发展。支持钢铁、化工、建筑材料等产业耦合协同发展。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及碳排放强度控制机制,加强制造业投资项目源头管控,遏制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盲目发展。推进高耗能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强化重点领域化解过剩产能,禁止过剩产能项目引进。
第十四条 鼓励发挥区位优势,引导境外资本和先进技术更多投向先进制造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支持建设一批重点对外合作产业园区。
鼓励制造业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引导优势企业深化国际产能合作,支持拓展海外市场。
第十五条 鼓励共享制造发展,推进制造能力共享、创新能力共享、服务能力共享为支撑的全产业链资源共享,支持完善共享制造发展生态。
鼓励构建企业公共服务一体化平台,支持制造业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制造业共性技术研发平台建设,促进战略性技术、通用技术、共性技术、先进实用性技术等应用和推广。
第十六条 强化优质企业梯度培育,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支持培育壮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单项冠军企业。
加强对科技型企业的政策和资金支持,完善配套体系,优化产业生态,引育壮大科技型中小企业群体。
第十七条 完善金融服务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机制,降低制造业融资成本。鼓励增加面向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供给,健全省再担保体系,拓展对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担保服务。
第十八条 鼓励加快引进和培育壮大高端创业人才、制造业高层次人才和创新创业团队。推进校企合作和产教融合,弘扬工匠精神,完善高技能人才评价和激励机制。
第十九条 政府相关部门违反本规定,不履相应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