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省《政府工作报告》重点任务,根据省政府有关工作部署,省民政厅牵头起草了《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开门问策、集思广益,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就该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建议,为促进辽宁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建言献策。为尽快推动政策出台,积极推进工作落实,请于2023年4月13日前,通过电子邮件反馈。(请在邮件主题上注明“《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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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 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
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全面落实省政府工作报告任务,全面提高困难群众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现就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标幅度
(一)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标幅度待定。
(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提标幅度待定。
(三)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下同)基本生活养育标准。提标幅度待定。
(四)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提标幅度待定。
除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以外,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由各市按有关规定确定。低保标准调增后,各地区要同步做好低保边缘家庭界定标准的调整工作。
二、执行时间
新标准执行时间待定。各地区要对新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的对象按照新标准进行审核确认,给予保障、供养;对已经在册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按照新标准重新核算低保金、供养金或补助金,并按规定发放到位。
三、资金筹集与安排
各市、县(市、区)要采取调整预算支出结构和增加资金安排等措施,足额筹集资金,确保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资金需求。省财政根据各地区财力、保障任务、资金使用效率、工作绩效等因素,对城乡困难群众救助资金给予补助,重点向经济比较贫困、财力比较弱、保障任务比较重、工作管理比较好、资金预算执行较好的地区倾斜。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提高困难群众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是今年省《政府工作报告》和《辽宁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方案》中确定的重点任务。提高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是确保特殊群体与全省其他困难群体一道共享改革开放发展成果的重要举措。各市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全力落实,切实兜住、兜准、兜好基本民生保障底线。
(二)强化部门协同。各地区、各部门要大力推进社会救助城乡统筹发展,逐步缩小城乡救助水平差距。各级民政部门要积极会同财政等部门合理测算提标额度和资金需求。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筹措落实所需资金,统筹使用省以上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地方筹集资金以及省财政对各市政府用于落实“三保”任务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确保困难群众救助保障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困难群众手中。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市政府要制定并向社会公布新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省内由各级企业、事业单位负责发放生活补助金的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均按此标准执行,中直驻辽单位可参照以上标准。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提标工作的督导,建立定期报告和通报制度。各市民政部门要向省民政厅报告提标工作完成情况。省民政厅将对各地区落实提标工作完成情况进行通报,并适时报省政府。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辽政办发﹝2022﹞29号)同时废止。
《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
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的解读材料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提高困难群众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是今年省《政府工作报告》和《辽宁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方案》中确定的重点任务,提高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是确保特殊群体与全省其他困难群体一道共享改革开放发展成果的重要举措。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工作要求,省民政厅牵头代省政府起草了《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同时征求采纳各市民政、财政部门和省有关部门意见。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
《通知》包括四部分内容:
一是提标幅度。对各市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提标幅度进行分类指导。
二是执行时间。新标准执行时间待定。
三是资金安排。提标资金由各市、县(市、区)采取调整预算支出和增加资金安排等措施筹集,省财政对各地年度救助资金给予适当补助。
四是工作要求。要求各市切实加强领导,强化部门协同,全力落实提标任务,确保兜住、兜准、兜好基本民生保障底线。要求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加强对提标工作的督导,建立定期报告和通报制度,省民政厅将对各地区落实提标工作完成情况进行通报,并适时报省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