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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省国资委   时间: 2004年06月29日

关于印发《辽宁省省直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的通知

辽国资〔2004〕18号

省直各有关部门、企业:
    现将《辽宁省省直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部门、企业实际认真执行和落实,并将工作中有关情况和问题及时报省国资委。
  附件:辽宁省省直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
 
                                 二〇〇四年六月二十九日

    为摸清省直企业家底,核实省直企业资产质量,推动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做好企业业绩考核、效绩评价以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工作,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号)等文件,省国资委决定从2004年6月起组织省直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工作。为做好该项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清产核资工作的范围
  (一)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含托管企业)。
  (二)省政府各部门所属的企业及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三)省属各事业单位兴办的企业,以及省政府各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兴办的企业。
  二、清产核资工作的目标和总体要求
  (一)清产核资工作的目标
  1、全面摸清省直企业的“家底”,如实暴露存在的矛盾和问题,真实、完整地反映资产状况、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2、全面清查核实各项资产损失情况,促进各单位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为省直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打好基础。
  3、为建立经营者业绩考核和激励机制做好准备。
  4、做好企业的摸底工作,对资不抵债、难以经营的企业分类排队,推动结构调整工作。
  5、全面核实省直企业及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资产和境外企业资产,规范事业单位和境外企业会计核算、财务监督管理和财务报告制度,为事业单位与企业统一会计制度做好准备。
  6、通过清产核资进一步促进各单位发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二)清产核资工作的要求
  1、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加强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监督检查,对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的审核和资产损失的认定,严格执行国家清产核资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严格把关,依法办事,严肃工作纪律。
  对企业清产核资情况及相关社会中介机构清产核资审计情况进行监督,对社会中介机构所出具专项财务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检查。
  2、企业在清产核资工作中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反映存在的问题,清查出来的问题应当及时申报,不得瞒报虚报。
  企业在清产核资中应当认真清理各项长期积压的存货,以及各种未使用、剩余、闲置或因技术落后淘汰的固定资产、工程物资,并组织力量进行处置,积极变现或者收回残值。
  企业在完成清产核资后,应当全面总结,认真分析在资产及财务日常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整改措施和实施计划,强化内部财务控制,建立相关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以及进一步完善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和企业负责人离任审计制度。
  企业应当在清产核资中认真清理各项账外资产、负债,对经批准同意入账的各项盘盈资产及同意账务处理的有关负债,应当及时纳入企业日常资产及财务管理的范围。
  进行清产核资的企业应当积极配合社会中介机构的工作,提供审计工作和经济鉴证所必要的资料和线索。企业和个人不得干预社会中介机构的正常执业行为。
  3、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结果必须由具备审计及评估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财务审计。
  社会中介机构应当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认真核实企业清产核资材料,并按规定进行实物盘点、账务核对。
  对企业资产损溢按照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损溢确定标准,在充分调查研究、论证的基础上进行职业推断和合规评判,提出经济鉴证意见,并出具鉴证证明。
  三、清产核资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账务清理。以资产清查点为基准,对企业各类账户、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以及企业内部资金往来和借款情况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做到账账相符、账证相符、账表相符。
  (二)资产清查。对企业的各项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进行全面清理、核对和查实。重点做好各类应收及预付账款、对外投资、账外资产的清理,以及企业有关抵押、担保等事项的核对。
  (三)价值重估。对企业账面价值和实际价值背离较大的主要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进行重新估价。
  (四)损溢认定。省国资委依据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对企业申报的各项资产损溢和资金挂账进行认定。
  (五)资金核实。省国资委依据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对企业上报的清产核资结果进行审核,重新核定企业实际占用的国有资本金数额。
  (六)完善制度。省国资委针对清产核资中反映的企业财务和资产管理上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相关的规章制度。企业要针对本企业在资产及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整改措施,健全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和财务管理打下良好基础。
  四、清产核资工作的时间和步骤
  本次清产核资资产清查的时点定在2004年6月30日零点,全部工作于年末完成。具体工作规程按照《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程》(国资评价〔2003〕73号)执行。本次清产核资工作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准备阶段。从2004年6月1日?6月30日。主要任务是:
  (一)制定方案。省国资委制定统一的清产核资方案,下发或转发清产核资有关文件、报表和工作软件。
  (二)工作部署。对省直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进行工作部署,明确领导和工作机构,落实清产核资工作任务。各企业建立相应的组织办事机构,制定工作方案,做好组织动员工作。
  (三)业务培训。省国资委组织清产核资培训班,培训企业清产核资工作人员,讲解清产核资有关政策、制度及相关的报表和软件。
  第二阶段为组织实施阶段,时间从2004年7月1日?11月30日。主要任务是:
  (一)企业组织账务清理、资产清查、价值重估等,形成清产核资初步结果。
  (二)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对清产核资结果进行专项财务审计和对有关损溢提出经济鉴证证明,具体按照《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经济鉴证工作规则》(国资评价〔2003〕78号)的有关规定进行。
  (三)企业上报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社会中介机构专项审计报告及相关的经济鉴证证明。
  (四)省国资委对企业清产核资结果进行审核,认定资产损溢,核实企业占用国有资本金数额。具体按照《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国资评价〔2003〕72号)和《国有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规定》(国资评价〔2003〕74号)的有关规定进行。
  (五)企业根据省国资委对清产核资资金核实结果批复进行调账,并办理国有资产产权变更登记。
  第三阶段为完善制度和总结阶段,从2004年12月1日?12月31日。主要任务是:
  (一)省国资委组织对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进行核查,提出进一步改进意见和建议。
  (二)省国资委根据企业清产核资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相关的管理制度和办法。企业要针对实际情况,建立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
  (三)省国资委对此次清产核资工作进行总结,并形成清产核资工作报告报省政府。
  五、清产核资工作企业申报的资料及申报时间
  (一)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申报材料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清产核资工作报告。主要反映本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基本情况,包括:企业清产核资的工作基准日、范围、内容、结果,以及基准日资产及财务状况;
  2、按规定表式和软件填报的清产核资报表、数据软盘及相关材料;
  3、需申报处理的资产损溢和资金挂账等情况,相关材料应当单独汇编成册,并附有关原始凭证资料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
  4、社会中介机构根据企业清产核资的结果,出具经注册会计师签字的清产核资专项财务审计报告并编制清产核资后的企业会计报表;
  5、其他需提供的备查材料。
  (二)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申报时间
  1、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29户企业请于2004年9月20日前将清产核资工作结果及所需申报的材料报送省国资委;
  2、其他省直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结果及所需申报的材料,请于2004年10月20日前,由省直各有关部门、企业集团统一报送到省国资委。
  六、清产核资的组织领导
  省直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由省国资委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分步实施。省直各有关部门、企业集团具体组织所属企业、单位开展清产核资工作。
  (一)辽宁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在企业清产核资中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1、依据国家有关清产核资规章、制度、办法和规定的工作程序,负责省直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
  2、负责对省直企业的各项资产损溢进行认定,并对企业占用的国有资本进行核实;
  3、指导各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开展企业清产核资工作;
  4、向上一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工作结果。
  (二)省直各有关部门、企业集团清产核资机构负责组织所属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向辽宁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相关资料,根据辽宁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清产核资批复组织企业本部及子企业进行调账。
  (三)企业投资设立的各类多元投资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由实际控股或协议主管的上级企业负责组织,并将有关清产核结果及时通知其他有关各方。
  七、清产核资的有关政策
  1、《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3年9月9日  国资委令第1号);
  2、《国有企业清产核资损失认定工作规则》(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3年9月13日 国资评价[2003]72号);
  3、《国有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规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3年9月13日  国资评价[2003]74号);
  4、《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程》(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3年9月13日  国资评价[2003]73号);
  5、《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经济鉴证工作规则》(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3年9月18日  国资评价[2003]78号);
  6、《关于印发清产核资报表的通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3年9月24日  国资评价[2003]87号);
  7、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企业申请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程序及报送材料》的通知(财政部  2001年7月31日  财会[2001]44号);
  8、《关于做好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  2003年8月19日  国资评价[2003]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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