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辽宁省教育厅关于申报2007/2008年度高等职业 辽教办发 [2007] 96号 |
||||
省内各高职院校:
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试行)〉的通知》(教高[2004]3号)、《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教高[2004]4号)要求,我厅2007/2008年度高等职业教育新增专业申报工作定于8月16~17日集中受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请各高职院校结合本校实际,根据社会需求和以就业为导向的原则,对现有高职高专专业进行认真论证,在此基础上,按照《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试行)》的通知要求,认真做好2007/2008年度高等职业院校新增专业的申报工作。 二、新增专业如为临床医学类专业、教育类专业、教育部目录外专业,经省教育厅审核后,由省教育厅统一报教育部审批。 三、各校对已设专业,如根据社会及用人单位需求,拟增加专业方向(专业方向的名称不能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试行)》专业名称相同或相似),申报材料同新增专业(不收取专业评议费)。 四、请各校于8月16~17日将申报专业的正式文件(一式一份)、《辽宁省高等学校高职专业申报表》(同去年)和专业论证报告(一式五份),报我厅高等教育处。联系人:柳秋佳,联系电话:024-86893965。 五、今年新增专业评议工作继续实行专业答辩和实地考察的方式。答辩具体要求参照《关于2002/2003年度辽宁省高等学校增设高等职业教育专业答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辽教办[2002]176号)文件执行。答辩时间为2007年8月20日左右,具体时间及安排将登载在辽宁教育网(http://www.lnen.cn)公告栏中,我厅将不再以文件形式下发通知,请各有关院校及时上网查询。 六、新增专业评议费,按照省财政、省物价局《关于省教委收取普通高校专业设置评议费的批复》([1993]辽财综字第166号)标准执行,请各校在申报材料的同时将专业评议费(每个专业2,000元)一并交到教育厅一楼核算中心,并在交(汇)款时注明“高职新增专业评议费”(外地学校可电汇到:辽宁省教育厅直属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中心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账号:159-189101040008632,开户行:农行柳条湖支行)。核算中心联系电话024-86906661。 二○○七年七月九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