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辽宁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使用管理2016年 辽教办发〔2016〕51号 |
||||||||||
省属本科普通高校: 2016年辽宁省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已经拨付。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改革完善中央高校预算拨款制度的通知》(财教[2015]467号),结合我省高等学校的实际情况,现将使用管理2016年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基本科研业务费用于省属本科普通高校开展自主选题科学研究,组织立项评审、中期检查、结题验收。 2、基本科研业务费优先资助省教育厅批准建设(含筹建)的科技平台支撑的研究项目。 优先资助下列人员承担的研究项目:35周岁以下的青年教师及科技人员,参加辽宁省千名专家进千家企业的教师及科技人员,为科技成果省内转化做出贡献的教师及科技人员,有咨询报告被各级党委、政府决策采纳的教师及科技人员。 3、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强度下限:理工农医类项目不低于2万元,人文社科类项目不低于1万元。各高校根据自身情况,确定是否给予一定比例的配套经费。 4、科学研究项目研究周期2—3年。 5、省教育厅根据实际需要,对立项评审、中期检查、结题验收和经费管理等进行抽检。重点抽查经费使用的合理性、过程管理的规范性和立项、结题材料的真实性与完整性。如抽检中发现问题,对受经费资助人和责任高校根据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6、各高校立项科研项目须由学校以正式公文(附汇总表)一式两份于2016年6月30日前上报省教育厅,一份存档备案,一份由省教育厅加盖公章后返还学校。汇总表在辽宁高校科技网下载,电子版上报至[email protected]。 7、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高校2016年度科学研究项目立项汇总表 辽宁省教育厅办公室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