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2003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已列入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均属政府采购范畴,应将其全部列入部门或单位的政府采购预算,严格履行政府采购程序,全面实施政府采购。
二、集中采购目录是编制集中采购预算和计划的基础和依据。要按照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原则,对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和采购限额以上的项目实行集中采购;对采购限额以下的项目实行分散采购。
三、集中采购目录是政府采购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和内容。财政部门要会同纪检监察和审计等有关部门开展政府采购制度执行情况专项检查,重点检查预算单位是否认真执行年度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是否有规避政府采购行为等问题,对于预算单位有上述违法行为的,有关部门将对其单位和主要负责人依法进行处罚。
四、各市可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实际采购需求情况,对省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进行适当补充调整,其中对于集中采购目录,应在此目录基础上进行适当补充;对于采购限额标准,应在此标准之下进行适当调整。各市年度集中采购目录制定发布后,须报送省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二○○三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