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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政发〔2003〕33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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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新确定全省高速公路车辆 通行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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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交通部关于北京至沈阳高速公路联网试点工作要求和《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行业标准JT/T489-2003),省政府决定,从2003年9月1日起,全省高速公路按照国家新的车型分类标准收费。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简化计费手续,方便通行,车辆通行费计费实行5元递增,按“三七作五、二去八进”取整计算。
二、从新收费标准执行之日起,省政府《关于调整全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辽政发〔2000〕10号)同时废止。
附件:辽宁省高速公路通行费收费标准
二○○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附件:
辽宁省高速公路通行费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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