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完善中央与地方出口退税负担机制的通知》(国发〔2005〕25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完善我省出口退税负担机制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出口退税省市分担比例
《通知》规定,国务院批准核定的各地出口退税基数不变,2005年1月1日起超基数部分中央与地方由原来的按75:25比例负担调整为按92.5:7.5比例负担。为此,根据我省现行增值税省市分享比例,对原来省和市按10:15比例负担办法也作相应调整。对于新规定后地方负担的7.5%出口退税超基数部分,省政府决定省和13市按3:4.5比例分担,大连市按现行财政体制自行负担7.5%出口退税超基数部分。
二、规范市以下出口退税分担办法
各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市以下出口退税分担办法,但不得将出口退税负担分解到乡镇和企业;不得采取限制外购产品出口等干预外贸正常发展的措施。
三、改进出口退税退库方式
出口退税由原来中央、省、市分别退库改为由中央统一退库,中央相应取消对省、市出口退税基数返还,省、市负担地方出口退税超基数部分,实行年终专项上解办法。
四、调整预算管理办法
完善出口退税负担机制后,相关预算管理办法及账务调整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国税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等部门另行制定。
二○○五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