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辽宁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业经省第十一届人大四次会议审议批准。《纲要》明确提出了我省“十二五”时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目标任务和工作重点,是未来五年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宏伟蓝图和全省人民共同的行动纲领,是各级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的重要依据。
为切实做好《纲要》实施工作,省政府决定按照职责分工将《纲要》提出的主要目标和任务分解落实到各地区、各部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分工原则
(一)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在充分发挥市场作用的基础上,重点明确政府责任,对需要政府履行职责的目标和任务进行分解,对依靠市场主体自主行为实现的目标和任务不作分解。
(二)合理划分各级政府责任。在统筹考虑各级政府事权及配置公共资源能力的基础上,重点将主要目标和任务分解落实到省有关部门,部分目标和任务同时分解落实到有关市政府。
(三)科学把握全面和重点的关系。在全面落实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任务的同时,重点分解政府完成约束性指标、公共服务以及完善体制机制、制定政策举措、健全法律法规、编制实施规划等方面的任务。
二、落实主要目标和任务分工安排
(一)约束性指标。
1.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97%。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
2.耕地保有量保持在6120万亩。
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
3.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系国家分解指标)。
牵头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水利厅等。
4.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达到4.5%。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5.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系国家分解指标)。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电力公司等。
6.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降低(系国家分解指标)。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7.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氨氮、氮氧化物排放分别减少92%、10.7%、11%、13.7%(系国家分解指标)。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
8.森林覆盖率提高到42%,森林蓄积量达到3.2亿立方米。
责任单位:省林业厅。
9.全省总人口控制在4600万人以内。
责任单位:省人口计生委。
10.城镇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数达到1708万人。
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11.城乡三项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达到95%。
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等。
12.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系国家分解指标)。
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耕地保有量、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降低、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等约束性指标,有关责任部门要在2012年3月底前提出分解到各市的方案并报省政府,各市要确保完成。
(二)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1.加快发展现代农业。
加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建设。全面实施新增45亿斤粮食生产能力建设规划,加快昌图等36个国家级粮食大县产能建设。完善农田小微型水利设施,建设旱涝保收高标准农田。实施优质水稻提升工程、以花生为主的油料建设工程。以突出特色、增加效益为重点,发展高效设施农业,实施优质水果工程,继续加强畜禽标准化规模小区(场)建设,发展水产健康养殖,积极发展林特产业,稳步提高肉蛋奶、水产品、林产品和蔬菜产量,提高农产品生产能力和效益。认真抓好“米袋子”、“菜篮子”。进一步完善粮食质量检测、购销、储备运输、监督预警体系,加强仓储设施建设,推进农户科学储粮工程,保障粮食有效供给。
牵头单位:省农委。
责任单位:省农委、省林业厅、省气象局、省海洋渔业厅、省畜牧局、省农垦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服务业委、省供销社、省农信社等。
提升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实施农业龙头企业带动工程,大力培育现代农业经营主体,做大做强农业“一县一业”,每个县至少形成一个知名品牌。加快辽南无公害农业区建设,率先建成全省现代农业示范区,建成全国重要的农产品生产、加工和出口基地。
牵头单位:省农委。
责任单位:省农委、省林业厅、省畜牧局、省海洋渔业厅、省农垦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服务业委、省供销社、省质监局等。
加强农业科技创新能力建设。加大农业科技投入,深入实施科技特派行动。建立完善的农业标准体系、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农产品质检体系和动植物防疫体系。实施农业种子创新工程。加快农业机械化,重点推动玉米、水稻生产全程机械化。
牵头单位:省农委。
责任单位:省农委、省林业厅、省畜牧局、省海洋渔业厅、省农垦局、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编委办、省农科院等。
2.大力发展县域经济。
坚持工业主导地位,以园区建设为载体,以产业集群发展为重点,实施新一轮县域经济倍增计划,推进县域经济大发展。到2015年,力争15个县(市)进入全国百强。到2015年,每个县(市)和郊区至少形成一个年销售收入超百亿元的产业集群,全省力争创建100个农产品加工园区,农产品综合加工率达到60%以上。
牵头单位:省农委。
责任单位:省农委、省林业厅、省畜牧局、省海洋渔业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服务业委、省科技厅、省中小企业厅等。
3.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
加强新农村建设规划引导,重点做好村屯统筹规划,积极开展新农村建设试点村活动。
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等。
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加快电网改造、饮水安全、农村水电、农村道路、农村邮政、清洁能源、危房改造、信息畅通等工程建设。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卫生厅、省交通厅、省邮政管理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等。
健全农村公共服务体系。提高农村义务教育质量和均衡发展水平,推进农村中等职业教育免费进程。加强农村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完善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加快发展农村文化、体育事业,增强农村公共文化服务能力。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逐步提高保障标准。加强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建设,强化农村民主管理。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厅、省文化厅、省体育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编委办等。
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实施农村清洁工程,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做好垃圾、粪便、污水清理治理工作。优化农村发展环境,做好庭院净化、街道亮化、路面硬化、周边绿化、村屯美化工作,改变农村环境脏、乱、差状况,加快改善农村面貌。
牵头单位:省环保厅。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厅、省农委、省林业厅、省畜牧局、省海洋渔业厅等。
(三)提高工业核心竞争力。
1.全面实施工业“五项工程”。推动传统产业改造升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发展、产业集聚发展,培育一批年产值超千亿元的工业产业集群,全面提高工业核心竞争力和综合实力,重塑工业大省形象。
牵头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等。
2.建设先进装备制造业基地。
重点发展基础制造装备、重大成套装备和交通运输装备,大幅提高配套产品制造水平,培育一批在国际上有影响力、在国内同行业中有竞争力、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龙头企业和企业集团,建设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先进装备制造业基地。
牵头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等。
3.建设高加工度原材料基地。
推进原材料工业向基地化、大型化、一体化方向发展,着力优化产品结构,拉长产业链条,提高产业集中度和加工深度,实现由规模扩张向效益增长转变,建设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原材料工业基地。
牵头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等。
4.做大做精轻型工业。
坚持走品牌化和集群化发展道路,积极培育龙头企业,加快造纸、家电、塑料、照明电器、工艺美术、乐器以及棉纺、印染、化纤、针织等行业技术改造步伐,提高产业竞争力。大力发展以自主品牌为主的中高档服装,加速实现高技术纤维和复合材料的产业化。加快推进产业用纺织品开发和产业化,重点发展以宽幅高强工艺技术为主的多功能复合材料以及节水灌溉、储水材料和缓释包装材料等农用纺织材料。建设我国重要的中高档品牌服装生产加工基地、产业用纺织品研发和产业化基地。加强食品、家具、玩具和装饰等行业质量管理,保障产品使用和食用安全。
牵头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等。
5.加快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
发挥基础优势,加强政策支持和规划引导,在信息、新能源、新材料、生物技术、节能环保等领域,选择最有条件的产业,突破核心和关键技术,加快培育成为先导性、支柱性产业,建设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等。
6.打造建筑业强省。
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四)加快发展服务业。
1.优先发展生产性服务业。
建设沈阳、大连、丹东、锦州、营口、盘锦等区域物流中心,推进沿海、沈大、锦阜朝三大物流产业带发展。
牵头单位:省服务业委。
责任单位:省服务业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相关各市等。
加快发展银行、保险、证券等各类机构,建立健全现代金融服务体系,建设沈阳、大连区域金融中心和铁岭北方金融后台服务基地。
牵头单位:省政府金融办。
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沈阳市、大连市、铁岭市等。
培育壮大物联网、互联网、计算机软件、研发设计、检验检测、知识产权中介服务等领域的高技术服务业,建设沈阳、大连国家高技术服务产业基地。
牵头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省服务业委、省科技厅等。
积极发展法律仲裁、会计税务、资产评估、工程设计、管理咨询、文化创意和会展等商务服务业,形成辐射功能较强的商务服务体系。鼓励工业企业剥离非核心业务,加快主辅分离,发展服务外包。加快完善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
牵头单位:省服务业委。
责任单位:省服务业委、省工商局、省农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
2.大力发展生活性服务业。
把温泉旅游作为重点和突破口,重点加快旅游设施建设,推进重点旅游区、旅游线路建设,完善旅游服务体系,建设温泉旅游度假区,大力发展海岛、农家乐等旅游,打造一批精品旅游景区和知名品牌,建设一批各具特色的旅游产业集聚区和休闲度假基地,把旅游业培育成国民经济支柱产业。
牵头单位:省旅游局。
责任单位:省旅游局、省服务业委、省农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海洋渔业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
改造提升商贸服务业,大力发展以连锁配送、特许经营和电子商务为代表的现代流通方式和新兴业态。加快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建设。
牵头单位:省服务业委。
责任单位:省服务业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农委、省供销社等。
统筹发展住宅地产、工业地产和商业地产,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增加普通商品住房有效供给,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较快发展。
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等。
鼓励发展家政服务、养老服务和病患陪护等家庭服务业,形成便利、规范的家庭服务体系。加快发展社区、邮政、物业等服务业。
牵头单位:省服务业委。
责任单位:省服务业委、省民政厅、省邮政管理局等。
3.强化服务业载体支撑作用。
发展城区服务业。支持30个现有基础好、总量大、优势明显、特色鲜明的城区率先形成以服务业为主的经济结构。壮大服务业企业。开展5家国家级和30家省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加快培育一批具有较强市场竞争能力和辐射能力、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服务业品牌。实施服务业重点工程。高起点策划和实施一批战略意义大、示范作用强的服务业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大力吸引国内外知名服务企业、地区总部、研发中心、采购中心来辽宁发展。
牵头单位:省服务业委。
责任单位:省服务业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等。
4.营造有利的政策和体制环境。
合理放宽服务行业市场准入条件。大力发展多种经济类型的服务业企业,健全现代服务企业制度。进一步深化服务业垄断行业改革,推进服务业投资主体多元化。调整税费和土地、水、电等要素价格政策,对鼓励发展的服务业特别是生产性服务业予以重点支持。发挥政府资金导向作用,拓宽服务业企业融资渠道,健全融资担保体系。支持服务业企业品牌和网络建设,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服务业企业。
牵头单位:省服务业委。
责任单位:省服务业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工商局、省物价局、省地税局、省政府金融办等。
(五)强化基础设施建设。
1.构建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
铁路建设。加快沈阳至北京等客运专线、丹东至大连等快速铁路、绥中至锡林浩特等煤运通道、仙人岛等疏港铁路建设。实施锦州至赤峰等铁路扩能改造和全域重要干支线网络电气化改造。加快沈阳至铁岭城际铁路、大连北站等铁路工程建设。到2015年,铁路营业里程接近7000公里,其中客运专线里程超过1700公里。在全国率先实现客运专线通达全部省辖市,并实现铁路通达全部陆地县。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公路建设。加强以沈阳为中心、覆盖全省的通程半径3小时的高速公路网络建设,重点建设一批高速公路,扩建京哈高速公路辽宁段。加强城际间快速通道和产业大道建设。完善沿海经济带滨海公路网络。改造建设2.6万 公里普通公路。继续加快农村公路建设,加强农村公路维修养护,明显改善农村道路交通状况。到2015年,全省高速公路通车总里程力争达到5000公里,实现县县通高速公路,省际间高速公路通道全面贯通。
牵头单位:省交通厅。
责任单位:省交通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保厅、相关各市等。
港口建设。完善港区布局,重点建设原油、矿石、煤炭和集装箱等专业码头,浚深升级港区航道,开发建设10个新港区。到2015年,力争形成6个亿吨大港,港口货物吞吐量达到10亿吨以上,集装箱吞吐量达到1800万标准箱。
牵头单位:省交通厅。
责任单位:省交通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保厅、省海洋渔业厅、相关各市等。
机场建设。完善机场布局,发展通用航空。到2015年,干支线机场达到8个,新增部分通用机场,机场旅客年吞吐量超过3500万人次,沈阳桃仙机场发展成为东北地区中心枢纽机场,大连新机场发展成为东北地区门户枢纽机场。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相关各市等。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加快发展城市地铁和城市轻轨。到2015年,全省地铁及轻轨等城市客运轨道交通里程接近200公里。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
2.优化能源结构。
优化电源结构。努力保障红沿河核电厂一期工程按期投产,重点推进红沿河核电厂二期和徐大堡核电厂一期工程尽快开工建设,在黄海沿岸和内陆适宜发展核电的地区开展核电项目的规划选址等前期工作。继续推进一批热电联产集中供热项目,实现中等以上城市一市一个大型热电厂。继续推进抽水蓄能电站建设进度及前期工作。适时启动燃气电站建设规划。进一步提高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比重。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相关各市等。
智能电网建设。加强500千伏主干网架建设,优化220千伏电网结构,积极融入国家智能电网研发、规划和实施工作,加强城市电网建设,推进新一轮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推进以辽西北等地区为重点的风电建设,有序推进太阳能光伏发电利用工程建设,因地制宜推进水力发电工程建设,积极支持沼气、生物质利用等农村能源建设,培育绿色能源示范县,加快太阳能热利用推广,开展海洋能利用试点。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农委、省海洋渔业厅等。
油气勘探开发。加快推进中国石油大连进口液化天然气利用工程以及大唐阜新煤制天然气等工程投产。加快煤层气开发利用,积极推进天然气多元化利用工程建设。完善全省油气输配管网布局。继续推进石油天然气储备库等重点油气储备工程建设。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煤炭清洁和替代利用。重点抓好国有重点煤矿改扩建工程,稳定煤炭产量,加大勘探力度,延长生产年限。积极融入大型现代化煤炭基地建设,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提高综采机械化程度,增强企业竞争能力。鼓励发展非煤产业,拓展生产经营领域。
责任单位:省煤管局。
省际间能源通道建设。鼓励企业开拓省外煤炭资源,推动跨省区煤炭资源整合开发,支持煤炭铁路运输及煤码头建设。投产运营秦沈天然气干线管道工程,积极支持原油码头以及省间输油管道建设。进一步加强电网省间联络线建设。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3.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
水资源开发利用。科学调配水资源,从根本上解决辽西北地区缺水问题和辽河干流地区用水需求。完成大伙房水库输水二期一步等一批重大水资源配置和枢纽工程;加快推进丹东铁甲水库水源替代等供水工程前期工作。
牵头单位:省水利厅。
责任单位: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
水利防洪减灾体系。实施辽河干流及浑河等9条辽河重要支流综合整治。实施鸭绿江界河塌岸严重和重要防洪河段重点防护工程,大凌河、小凌河、浑江等6条重要独流入海及界河支流整治工程。开展143条重点中小河流治理工程,13个地级城市和31个县级市防洪工程,规划治理66条山洪沟。实施丹东等5市海防堤整治工程,3座大中型、240座小型病险水库及116座大中型病险水闸除险加固。
牵头单位:省水利厅。
责任单位: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
农村水利设施。继续实施10处大型灌区、25处中型灌区节水改造,11个大型、2个中型灌溉排水泵站改造工程,以及35个节水灌溉示范项目。推进水电新农村电气化县、小水电代燃料生态保护工程和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工程建设。“十二五”期间,改善涝区面积500万亩。
牵头单位:省水利厅。
责任单位:省水利厅、省农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
水土流失治理。实施黑土区水土保持、坡耕地治理、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易灾地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大伙房水库及其输水工程水源区饮水安全保障、柳河流域水土保持综合治理工程。
牵头单位:省水利厅。
责任单位: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
4.加强信息设施建设。
宽带网络建设。2015年,光缆和无线网络全部到达行政村,基本实现3G网络全覆盖。
责任单位:省通信管理局。
“三网融合”。选择重点区域开展电信网、广播电视网、互联网“三网融合”试点,构建宽带、融合、安全的下一代信息基础设施。
牵头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广电局、省通信管理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国资委、省质监局等。
加强信息网络安全建设。加强平安城市、企业生产监控等重点领域信息平台和网络建设。加快国家定位系统基地建设。
牵头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应急办)、省通信管理局、省公安厅、省国资委等。
加强信息网络安全建设。加强应急通信保障能力建设。提高应急通信装备的规模和技术水平,提高应对自然灾害、重大疫情等重大事件的通信保障能力。
牵头单位:省通信管理局。
责任单位:省通信管理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应急办)、省公安厅、省国资委等。
(六)促进区域协调互动发展。
1.高水平推进沿海经济带开发建设。
基本建成大连东北亚国际航运中心。争取国家在长兴岛设立面向东北亚的自由贸易试验区,争取国家批准在营口设立保税港区。加快10个新港区建设,抓好绥中、荣兴、龙栖湾、海洋红4个亿吨大港建设。依托42个重点产业园区,实施一批重大项目,建成特色鲜明、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产业集聚区。大力发展滨海旅游业。加快城镇化进程,着力建设一批中等城市、新区和新市镇。加快沿海防护林体系建设,加强海洋生态系统保护,完善公共服务设施。建成更具竞争力的临港产业带、功能完备的城镇带和度假休闲滨海旅游带。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振兴办、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服务业委、省外经贸厅、省开放办、省国土资源厅、省农委、省环保厅、省交通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林业厅、省海洋渔业厅、省旅游局、省经合办、大连市、丹东市、锦州市、营口市、盘锦市、葫芦岛市等。
2.加快推进沈阳经济区建设。
以建设沈阳国家中心城市为重点,着力构筑沈阳经济区“一核、五带”空间发展格局。全面推进37个新城新市镇建设,加快同城化、一体化进程。加快沈阳铁西装备制造业聚集区建设,将沈铁工业走廊打造成新型工业化产业带。以60个主导产业园区为载体,构建一批各具特色的新兴产业集群。把沈阳经济区建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先进装备制造业基地、高新技术产业基地、现代服务业中心和综合交通运输枢纽,建设成为国家新型工业化示范区和国内外具有重要地位、重要影响的城市群。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振兴办、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服务业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农委、省环保厅、省交通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经合办、省气象局、沈阳市、鞍山市、抚顺市、本溪市、营口市、阜新市、辽阳市、铁岭市等。
3.强力支持突破辽西北。
重点实施大小凌河治理、荒山绿化、25度以上坡耕地退耕还林、辽西北边界防护林拓宽、科尔沁沙地综合治理、水土流失综合治理等工程,建成全省生态恢复示范区。加快人工影响天气能力建设,大力开发空中云水资源。加快铁路客运专线、高速公路等重大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形成疏通东北西部地区的交通枢纽,推进水资源配置工程建设,大力发展风电、太阳能光伏发电等新能源产业。加快建设专用汽车制造、新能源电器、换热设备、液压件制造、板材家具、皮革加工等六大产业集群,打造新型能源、煤炭和煤化工、高端冶金产品等四大新型产业基地。力争辽西北五年实现大跨越,成为活力迸发的新增长区。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振兴办、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服务业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地质矿产勘查局、省环保厅、省交通厅、省农委、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气象局、省辽河保护区管理局、省凌河保护区管理局、省经合办、阜新市、铁岭市、朝阳市等。
4.推进形成主体功能区。
推进形成以辽宁沿海城镇带、中部城市群为主的国家级优化开发区和省级重点开发区;以辽宁中部平原水稻和精品农业、辽北粮食和畜产品、辽东特色林地产业、辽西林草畜牧业、沿海水产及畜牧业和优质水果等农业主产区为重点的国家级限制开发区;以辽东山地丘陵生态屏障区、辽西丘陵低山生态屏障区、沿海防护林带、辽河流域生态走廊为主的省级限制开发区;以自然保护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为主的国家级、省级禁止开发区。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服务业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省畜牧局、省海洋渔业厅、省林业厅、省文化厅、省气象局、相关各市等。
根据国家和全省主体功能区规划,建立健全保障形成主体功能区布局的体制机制、政策体系和绩效评价体系,配套完善差别化的财政、投资、产业、土地、人口、民族、环境及应对气候变化等区域政策。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农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人口计生委、省民委、省气象局等。
完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实行各有侧重的评价和考核办法。健全主体功能区规划实施机制,建立覆盖全省、统一协调、更新及时、反应迅速、功能完善的国土空间动态监测管理系统,加强监测评估,确保规划有效实施。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农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保厅、省气象局等。
5.推进资源型城市经济转型。
进一步推进资源型城市经济转型,因地制宜培育壮大接续替代产业。阜新、盘锦和抚顺要争创国家资源型城市转型示范市。阜新市、北票市、杨家杖子和南票区要在搞好采煤沉陷区治理工程的基础上,解决好矿山关闭破产、职工就业再就业等问题。鞍山、抚顺和本溪市要以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做强做大钢铁、石化、生物医药等现有接续产业或替代产业。盘锦市要加速发展石化及精细化工、石油天然气装备制造和新材料等产业,形成多元支柱产业。弓长岭区要加强生态环境治理,重点发展旅游业。大石桥市和调兵山市要努力巩固和提高现有资源型产业生产能力,延伸产业链条,发展循环经济,走资源精深加工之路。到2015年,资源型城市接续替代产业体系基本形成,经济实力和综合竞争力显著增强。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振兴办、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服务业委、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科技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鞍山市、抚顺市、本溪市、营口市、阜新市、辽阳市、铁岭市、朝阳市、盘锦市、葫芦岛市等。
6.大力发展海洋经济。
加快调整传统海洋渔业,建设海洋牧场,实现数量型渔业向质量型渔业转变。加快发展养殖业,养护和合理利用近海渔业资源,积极发展远洋渔业,发展水产品深加工及配套服务产业,实现海洋渔业可持续发展。
牵头单位:省海洋渔业厅。
责任单位:省海洋渔业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外经贸厅、省气象局等。
依托滨海大道和长山群岛国际旅游度假区、觉华岛北方旅游度假区等建设项目,着力发展滨海旅游业,打造具有地域特色的滨海旅游带。
牵头单位:省旅游局。
责任单位:省旅游局、省服务业委、大连市、丹东市、锦州市、营口市、盘锦市、葫芦岛市等。
大力发展海洋药物、功能食品、海水利用、海洋生物、海洋能源等海洋新兴产业,提高海洋经济整体水平和效益。进一步加大海洋油气勘探开发力度,深化老区勘探和调查,增加经济可采储量,稳定海洋油气业发展。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海洋渔业厅等。
合理开发利用海岛和岸线资源,修复近海重要生态功能区,形成良性循环的海洋生态系统。
牵头单位:省海洋渔业厅。
责任单位:省海洋渔业厅、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外经贸厅、省农委、省林业厅等。
7.扶持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
贯彻落实扶持民族地区发展的政策,创造更多的条件,加快民族地区经济发展,促进民族地区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全面进步。深入实施兴边富民行动,加快边境民族地区发展。坚持开发式扶贫,采取专项扶贫、行业扶贫、社会扶贫等多种措施,加快贫困地区发展。着力抓好扶贫工作重点县的扶贫工作,实施“整村脱贫行动计划”,大幅度提高居民收入水平。实行地区互助政策,开展多种形式的对口支援。
牵头单位:省农委(省扶贫办)。
责任单位:省农委(省扶贫办)、省民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
(七)积极稳妥推进城镇化。
1.优化城镇空间布局。
逐步构建以中部城市群为主体,以沿海城镇带、辽西北城镇带为两翼的现代城镇网络新格局。支持沈阳建设国家中心城市、大连建设东北地区核心城市。中部城市群要重点推进沈抚新城、鞍山汤岗新城、抚顺石化新城、沈溪新城、辽阳河东新城、铁岭凡河新城、沈彰新城等一批新城新市镇建设。沿海城镇带要重点建设瓦房店、庄河、凌海、绥中等一批中等城市,大连普湾、营口北海、盘锦辽滨等一批新区,以及大连复州、锦州白沙湾等一批新市镇。辽西北城镇带要重点发展北票、凌源、彰武、开原、昌图等一批小城市。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气象局、相关各市等。
做好市县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合理确定功能布局、产业定位。加强城镇规划与主体功能区、土地利用等规划的衔接,完善城乡规划体系。
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等。
2.提升城镇综合承载力。
科学编制城市规划,健全城镇建设标准,加强规划约束力。加快推进城市道路、桥梁和轨道交通设施建设,加强城市停车场所的规划建设,鼓励建设立体停车场(库)。全部拆除城市供暖小锅炉,推进城市集中供热,实现一市多热源、一县一热源。加快供水工程建设,城市供水水质基本达到新的饮用水标准。推进城市燃气设施和管网改造,逐步实现县级及城镇燃气管网化。统筹规划邮政基础设施,提高邮政普遍服务水平。到2015年,城市人均道路面积11平方米,集中供热率90%,燃气普及率94%,城镇用水普及率99%。
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邮政管理局、省气象局等。
不断改善城镇人居环境。实施森林城市建设。推进城镇排水系统实施雨污分流制。加快城乡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推进3万人口以上建制镇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加快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试行分类收集、密闭压缩运输的垃圾处理体系,探索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和堆肥。到2015年,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到10平方米以上,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40%。
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林业厅等。
3.培育发展县城和中心镇。
加强县城建设。实施扩权强县,支持一批有条件的县城向小城市和中等城市发展。培育中心镇。培育建设综合小城镇和专业特色镇。提高中心镇规划水平。启动实施全省43个县、100个镇、57个村的城镇化试点。支持一批经济强镇、区域重镇和文化旅游名镇加快扩大规模,向小城市发展。
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服务业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委、省文化厅、省气象局、省旅游局等。
4.引导农村人口有序转移。
把有稳定劳动关系并在城镇居住一定年限的农民工转为城镇居民,优先解决举家迁徙农民工以及新生代农民工的落户问题,实行农民工市民化。大城市要加强和改进人口管理,中小城市和小城镇要根据实际放宽外来人口落户条件。为有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提供相应的社会保障。
牵头单位:省公安厅。
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省人口计生委等。
(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1.加强资源节约。
坚持资源开发和节约并重、节约优先的原则,大力推进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努力构建资源节约型社会。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厅、省农委、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等。
2.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推进生产、流通、消费各环节循环经济发展,建成企业内部小循环、工业园区的中循环和社会资源大循环三个层面的框架,建立循环经济试验区和低碳经济示范区。全面推行清洁生产,积极发展绿色产品。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环保厅等。
3.加大环境保护力度。
到2015年,省辖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达到90%以上。以辽河、凌河流域为重点,加强水污染控制,确保两个流域干流水质达到四类标准,实现生态化、景观化的目标。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80%;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5%;所有乡镇都要建设污水处理设施,每个县和有条件的建制镇都要建设垃圾处理设施。
牵头单位:省环保厅。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农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林业厅、省畜牧局、省海洋渔业厅、省气象局、省辽河保护区管理局、省凌河保护区管理局等。
4.全面推进生态省建设。
建立和完善生态补偿机制,加大生态保护和建设力度。抓好荒山造林、退耕还林还草、草原建设、湿地保护、河流治理、水土保持、沙化治理、矿山恢复等生态工程建设。重点加强辽东地区森林生态屏障、沿海地区防护林体系、“三北”防护林体系、辽西北地区林草生态、鸭绿江口和双台河口湿地保护与恢复以及森林城市等工程建设。“十二五”期间,全省完成造林面积1600万亩。实施重大生态修复工程,建设阜新、朝阳生态恢复示范区。加快重点流域生态恢复,以建设辽河、凌河保护区为重点,全面整治和恢复两河生态环境功能,建成全国重点流域生态和谐示范区。加强以水功能区为重点的水资源保护,实施限采地下水和封闭地下水取水工程。加快建立地质灾害易发区调查评价、监测预警和防治应急体系,加强防灾减灾体系建设。
牵头单位:省环保厅。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应急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省林业厅、省畜牧局、省海洋渔业厅、省辽河保护区管理局、省凌河保护区管理局、省气象局、省地震局、省编委办等。
(九)实施科教兴省和人才强省战略。
1.增强科技创新能力。
加速推进国家技术创新工程试点省建设,以特色产业基地、高新区和沈阳“大学科技城”为重要载体,依托骨干企业、重大工程项目,组织实施一批技术创新和产业化项目,形成一批特色鲜明、跻身全国乃至世界前列的新兴产业集群和集聚区。结合国家重大科技专项的实施,建设一批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和企业技术中心,突破一批核心技术和关键共性技术,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战略产品。完善科技创新体制,优化整合科技资源,推动由“辽宁制造”向“辽宁创造”转变,建成国家重要技术研发与创新基地,支持沈阳、大连创建国家创新型城市。到2015年,初步实现由科技大省向科技强省的转变。培育我省自主知识产权核心竞争力,力争发明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均增长10%以上。
牵头单位:省科技厅。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知识产权局等。
2.加快教育现代化进程。
基础教育。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加强农村乡镇中心幼儿园建设,构建覆盖城乡的学前教育服务体系;义务教育要建立健全均衡发展保障机制;实行普通高中市域内跨县(市、区)统一招生,鼓励优质普通高中通过联合、合并实现规模化、集团化发展,扩大优质高中覆盖面。加强特殊教育和民族教育。
牵头单位:省教育厅。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编委办等。
职业教育。完善职业教育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统筹中等职业教育与高等职业教育发展,优化职业教育布局结构。深化工学结合、校企合作,大力开展多种形式合作办学,鼓励发展高中等职业教育集团。加快职业教育信息化建设,广泛开展职业培训。
牵头单位:省教育厅。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编委办等。
高等教育。打造1至2所具有国际影响、国内一流的大学,打造一批具有行业影响力或具有专业领域特点、在国内同类院校领先的本科院校。加强学科建设,建成一批体现各校优势特色的重点学科。实施本科高校重点实验室和 工程研究中心建设工程,力争取得一批标志性重大科研成果。
牵头单位:省教育厅。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
3.建设人才强省。
坚持服务发展、人才优先、以用为本、创新机制、高端引领、整体开发的指导方针,以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为重点,建立健全多元化人才培养机制,统筹推进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科协等。
(十)大力保障和改善民生。
1.大力促进就业。
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积极发展就业容量大的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和小型微型企业,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完善创业扶持政策,落实促进各类人员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和密集型小型微型企业贴息贷款,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强化政府对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指导和促进作用,做好重点群体的就业工作,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放在首位,统筹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农业富余劳动力和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工作。健全面向困难群体的就业援助制度和长效机制,确保城市有就业需求的家庭至少有一人实现稳定就业。改善社会创业环境,建立健全创业服务体系,大力支持自谋职业。城镇新增就业400万人。
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
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加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健全统一规范灵活的人力资源市场。积极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职业培训,重点对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等开展免费实用技能培训,对未能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等新成长劳动力普遍实行劳动预备制培训,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鼓励企业开展职工岗位技能培训。建立失业调控、失业动态监测和失业预警机制。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和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完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切实维护劳动者权益。
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编委办等。
2.健全社会保障体系。
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加快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稳步提高保障水平。完善社会保险体系。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
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编委办等。
3.显著提高城乡居民收入。
合理调整收入分配关系,努力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和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支付保障机制以及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确保劳动者收入和经济同步增长。
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农委、省总工会等。
4.提高全民健康水平。
不断提高新农合筹资标准和医药费报销比例。
牵头单位:省卫生厅。
责任单位: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
不断提高城镇居民医保筹资标准和医药费报销比例。
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
建立和完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
牵头单位:省卫生厅。
责任单位:省卫生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服务业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编委办、省物价局等。
保障药品质量和安全。
牵头单位: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责任单位: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服务业委、省编委办、省物价局等。
加强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完善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和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新型城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新增医疗卫生资源重点向农村和城市社区倾斜。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编委办等。
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加强精神卫生、妇幼卫生、卫生监督等公共卫生机构设施建设,积极预防重大传染病、慢性病、职业病、地方病和精神疾病,提高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处置能力。坚持中西医并重,推进中医药(民族医药)继承与创新。加强医药卫生信息系统建设。
牵头单位:省卫生厅。
责任单位:省卫生厅、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应急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
积极稳妥推进公立医院改革。
牵头单位:省卫生厅。
责任单位: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编委办等。
5.提高住房供应和保障水平。
加大保障性住房供给力度。统筹规划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逐步扩大有条件的地区住房保障覆盖面,逐步使有固定职业和稳定收入的进城务工人员享受住房保障政策。积极推进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棚户区、国有林场棚户区改造和危旧房改造工程。强化各级政府职责,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满足更多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需要。
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林业厅等。
大幅度提高公共租赁住房比例。健全住房供应体系。适应居民多层次住房需求,适当增加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供应比例,积极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建立健全低收入家庭享用廉租住房、中低收入家庭适用公共租赁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中高收入家庭购买商品住房的多层次住房供应体系。
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6.全面做好人口工作。
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逐步完善政策,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提高生殖健康水平,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提高人口素质,构建人口调控体系,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牵头单位:省人口计生委。
责任单位:省人口计生委、省公安厅、省发展改革委等。
贯彻实施国家和省妇女发展纲要,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切实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扩大妇女就业渠道,加强农村妇女社会保障,提高妇女参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能力。贯彻实施国家和省儿童发展纲要,坚持儿童优先原则,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改善优化儿童成长环境。
牵头单位:省妇联。
责任单位:省妇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服务业委、省农委、团省委等。
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注重发挥家庭和社区功能,优先发展社会养老服务,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覆盖城乡的居家、社区、机构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制定扶持发展民办养老机构的政策,培育壮大老龄服务事业和产业。
牵头单位:省民政厅。
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服务业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厅、省政府金融办、省老龄办等。
加快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为残疾人生活和发展提供稳定的制度性保障,促进残疾人事业全面发展。
牵头单位:省残联。
责任单位:省残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
(十一)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
1.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坚持科学立法,加强执法监督。
责任单位:省政府法制办。
强化司法权威,确保司法公正,完善法律援助保障体系。实施“六五”普法规划,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形成人人学法守法的良好氛围。
责任单位:省司法厅。
加强廉政建设,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加快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
责任单位:省监察厅。
促进民族团结、宗教和谐,做好侨务和对台工作。
牵头单位:省民委。
责任单位:省民委、省宗教局、省侨办、省台办等。
2.健全社会管理格局。
按照培育发展与监督管理并重的原则,大力培育社会组织及社会中介组织,充分发挥其在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等方面的作用,运用社会资源推进社会建设和管理。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服务业委、省工商局等。
3.完善社会管理机制。
完善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工作机制,构建妥善协调各种利益关系的基层工作平台,加强信访和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牵头单位:省信访局。
责任单位:省信访局、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民政厅等。
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网络向城乡社区和企业延伸,完善网络化管理、组团式服务。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完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加强对网络“虚拟社会”的管理,规范网络传播秩序。
牵头单位:省公安厅。
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等。
建立科学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和权益保障机制,健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位一体的“大调解”工作体系,及时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牵头单位:省司法厅。
责任单位:省司法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等。
建立和完善矛盾排查、信息预警、应急处置和责任追究机制,建立健全集体协商谈判制度,维护群众正当权益。坚持领导干部下访、约访制度,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各类群体性事件。
牵头单位:省信访局。
责任单位:省信访局、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应急办)、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监察厅、省总工会等。
4.强化社区服务功能。
以居民需求为导向,整合人口、就业、社保、民政、卫生、文化以及综治、维稳、信访等管理职能和服务资源,加快信息平台建设。到2015年,城市和谐社区覆盖面达到80%以上,农村社区覆盖面达到80%以上。
牵头单位:省民政厅。
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人口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省文化厅、省公安厅、省信访局、省供销社、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农委、省服务业委、省科协等。
5.加强公共安全体系建设。
将各级人防指挥场所纳入防灾减灾备用指挥平台体系。
责任单位:省人防办。
加强洪涝、干旱、冰雪、地震、台风、森林火灾等自然灾害预测预报预警,全面提升防灾减灾能力。
牵头单位:省民政厅。
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减灾委成员单位、相关各市等。
提高食品、药品综合监管能力,建立健全日常监管体系,保障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
牵头单位: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责任单位: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农委、省服务业委、省卫生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等。
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加强安全监管监察能力建设,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强化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防范重大职业危害,严格安全许可,加强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到2015年,亿元国内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下降36%,工矿商贸就业人员10万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下降26%。
责任单位:省安全生产监管局。
增强社会治安保障能力,深入开展平安创建活动。
责任单位:省公安厅。
加强国家安全工作。
责任单位:省安全厅。
加强国家保密工作。
责任单位:省保密局。
增强全民国防观念,坚持国防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协调推进,完善国防动员体系,做好民兵预备役和人民防空工作,深入开展“双拥”活动,巩固发展军政军民团结。
责任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人防办、省民政厅等配合省国防动员部门落实。
6.建设信用辽宁。
加强政府信用建设,通过政务公开、清理政府关联类不良贷款等措施,提高政府公信力。加强企业信用建设,在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资质认定、产权交易、年检年审、项目审批等方面推行企业信用报告制度。加强个 人诚信建设,建立重点人群信用档案,逐步完善全社会信用奖惩联动机制。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商局、省档案局等。
(十二)推动文化繁荣发展。
1.提高公民文明素质。
深入贯彻《全民科学素质纲要》,大力推广普及科学技术,提高公民科学素质。加强人文关怀,培育奋发进取、理性平和、开放包容的社会心态。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学艺术、社会科学要坚持正确导向,为改革发展 稳定和辽宁全面振兴营造良好思想舆论氛围。广泛开展和谐创建活动,积极创建和谐社区、和谐乡村、和谐家庭,形成人人促进和谐的局面。
责任单位:省文化厅、省科协、省新闻出版局、省广电局、省文联、省社科院、省民政厅等配合省委有关部门落实。
2.繁荣文化事业。
继续推进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广播电视村村通、农家书屋、农村电影放映等文化惠民工程。推动市县图书馆、文化馆(艺术馆)规范化建设,实现乡(镇)有文化站、村(社区)有文化室的目标。实施优秀剧目再创作工程和艺术人才“薪火工程”。大力发展哲学社会科学,加强重大理论创新和现实问题研究。做强做大主流媒体,构建全新的主流网站和媒体视听网站。加强文化遗产特别是少数民族文化遗产保护,加快推进牛河梁遗址、五女山山城、兴城古城等大遗址保护展示园区和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建设。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推进文化典籍保护工作。加强重大文化设施建设,实施省博物馆、档案馆、图书馆、科技馆、广播电视台新建工程,加强市级图书馆、群众艺术馆、博物馆建设。推动公共文化场所免费向社会开放。
责任单位:省文化厅(省文物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科协、省新闻出版局、省广电局、省文联、省社科院、省编委办、省档案局、省民政厅等配合省委有关部门落实。
3.壮大文化产业。
以沈阳、大连为发展“两极”,统筹建设中部城市群文化产业综合示范区和大连、丹东沿海沿江文化创意产业先导区以及辽西特色文化产业区。重点发展出版印刷、报刊发行、广播影视、演艺娱乐、动漫游戏、文化旅游、工艺美术、文化会展、新媒体等9大文化主导产业。加快引进战略投资者,设立文化产业投资基金,完善产业政策体系,推动文化产业与国民经济各领域各行业相融合。活跃演艺市场,推动演出场所连锁经营,大力发展民营演出团体。加强对外宣传和文化交流,增强文化竞争力和影响力。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文化厅、省新闻出版局、省广电局等配合省委有关部门落实。
4.推进文化创新。
加快经营性文化单位转企改制,重塑文化市场主体,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积极推动以理论和观念、内容和形式、体制和机制、方式和方法等为内容的文化创新。
责任单位:省文化厅、省新闻出版局、省广电局、省文联、省社科院、省档案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编委办等配合省委有关部门落实。
5.促进体育发展。
以提高全省人民身体素质为根本宗旨,以举办第十二届全运会为契机,促进群众体育、竞技体育和体育产业协调发展。
牵头单位:省体育局。
责任单位:省体育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
(十三)加快改革攻坚步伐。
1.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优化政府结构、行政层级、职能责任,扩大城区、县域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理顺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与地方政府的权责关系。加快推进乡镇机构改革,着力增强乡镇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对有一定人口规模和经济实力的中心镇,赋予部分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根据区域发展需要,合理调整行政区划,探索通过经济区划调整推动行政区划调整的新途径。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事项,建立健全行政审批运行、管理和监督长效机制。健全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机制,完善符合科学发展要求的政府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和评估机制。
牵头单位:省编委办。
责任单位:省编委办、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
2.推进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
继续深化国有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创新企业体制机制,健全现代企业制度,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大力推进重点行业骨干企业战略性重组,培育一批代表辽宁形象的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企业集团。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推进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监管。
牵头单位:省国资委。
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等。
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收益分享制度,建立国有资本再投入机制。妥善解决厂办大集体等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
牵头单位:省财政厅。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
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创造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的体制环境。落实融资、财税及市场准入等方面的政策,积极支持民间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公用事业、金融服务和社会事业等领域。完善中小企业支持政策,大力推进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弥补获取要素资金不足,提升创新发展能力。
牵头单位:省中小企业厅。
责任单位:省中小企业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金融办、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等。
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推动国有资本、民营资本和外资经济的融合,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
牵头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资委、省外经贸厅、省中小企业厅等。
3.着力推进农村领域改革。
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在依法自愿有偿、加强管理和服务基础上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加快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提高农业经营组织化程度,促进农村现代流通体系建设。
牵头单位:省农委。
责任单位:省农委、省畜牧局、省海洋渔业厅、省农垦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服务业委等。
完善城乡平等的要素交换关系,促进土地增值收益和农村存款主要用于农业农村。积极稳妥推进农村土地整治,完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和宅基地管理机制。
牵头单位:省国土资源厅。
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农委等。
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鼓励有条件地区以县为单位建立社区银行,发展农村小型金融组织和小额信贷,健全农业保险制度,探索建立森林保险体系。
牵头单位:省政府金融办。
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省农信联社、省财政厅、省农委、省林业厅等。
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加快国有农场改革和发展。
牵头单位:省林业厅。
责任单位:省林业厅、省农垦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
深化乡镇机构、农村义务教育、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完善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机制,全面开展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促进农村公益事业健康发展。
牵头单位:省财政厅。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厅、省农委、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编委办等。
4.深化财税金融等领域改革。
合理划分省、市、县三级政府收支范围,健全转移支付制度,完善省以下财政体制。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优化财政支出结构。规范政府债务工作,加强政府债务管理。建立完善省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上交和使用管理制度。
牵头单位:省财政厅。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地税局、省国资委等。
深化价格管理体制改革。
责任单位:省物价局。
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业务范围,促进离岸金融业务发展。优化金融体系结构,培育和引进投资银行、金融租赁、资产管理等高端金融机构和咨询中介机构。重视资本市场融资工具,大力推进企业上市,提高直接融资比例。
牵头单位:省政府金融办。
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省外经贸厅等。
建立和完善产业、创业引导基金管理运行机制,鼓励私募股权基金、风险投资基金和其他民间资本参与我省企业股权投资。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支持城市商业银行差异化、特色化发展,改善农村金融服务,推进农村信用社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发展村镇银行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全面改善中小企业金融服务。活跃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增强金融担保能力。支持大连商品交易所建设成为亚洲重要期货交易中心。
牵头单位:省政府金融办。
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省农信联社、相关各市等。
5.统筹推进综合改革试点。
统筹推进各类综合配套改革试点。沈阳经济区要以全面推进现代产业体系、现代企业制度、科技引领、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人力资源发挥、城乡统筹发展、公共服务均等化、财税金融、行政管理和对外开放等方面的体制机制创新为主要内容,全面开展新型工业化综合配套改革。加快实施沈阳工业化与信息化融合、鞍山低碳经济、沈抚同城化、本溪城乡统筹、营口活力港、阜新深化经济转型、辽阳城乡一体化、铁岭生态城市等8个专项改革试点,率先形成新型工业化发展模式。加快推进沈北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盘锦市城乡一体化综合改革试验区、长兴岛和辽滨沿海经济区综合改革试验区等省级综合配套改革,为全省改革发挥引导和示范作用。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辽宁沿海经济带开发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沈阳经济区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相关各市等。
(十四)全面提升开放水平。
1.提高利用外资质量和水平。
进一步完善投资软环境,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推进多元化利用外资,不断提高利用外资水平。“十二五”期间,全省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年均增长15%。
2.优化对外贸易结构。
继续稳定和拓展外需,用出口产业优化升级扩大出口,加快培育以技术、品牌、质量、服务为核心竞争力的出口新优势。“十二五”期间,全省出口年均增长15%。
3.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
充分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按照市场导向和企业自主决策原则,引导和鼓励各类所有制企业有序到境外投资合作。“十二五”期间,全省对外工程承包合同额年均增长20%。
4.大力推进区域合作。
构建东北亚区域合作新机制,强化政府间定期协商会晤制度,建立信息发布和交流制度,完善合作机制。
牵头单位:省外经贸厅。
责任单位:省外经贸厅、省开放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服务业委、省农委、省海洋渔业厅、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等。
密切与国内各地区合作。加强与环渤海其他地区互动发展,进一步扩展合作领域和空间,积极推进渤海海峡跨海通道的研究建设。加强与东北地区其他省区的经济合作,完善更加紧密的区域合作机制,以大生态、大交通、大电网、大开放等为重点,推进一体化进程。深化与港、澳、台地区的交流合作,加强与“长三角”、“珠三角”等地区全方位合作,做好对口支援西藏、新疆、青海、贵州、三峡库区的工作。“十二五”期间,引进国内各类资金实际到位额年均增长25%以上。
牵头单位:省经合办。
责任单位:省经合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服务业委、省农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台办等。
(十五) 健全规划实施机制。
1.完善衔接协调机制。
总体规划要在约束性目标、空间功能定位和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与国家总体规划进行对接。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要在发展目标、空间布局、重大项目建设等方面与总体规划进行对接。加强总体规划与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的衔接,将总体规划确定的目标和任务具体落实,确保在总体要求上方向一致,在空间配置上相互协调,在时序安排上科学有序。
2.强化组织落实。
本规划提出的经济社会发展主要指标特别是约束性指标,省政府要分解落实到各地区和省有关部门,定期检查,强化落实。对本规划确定的重大工程和项目,也要分解落实任务,建立责任制,明确要求、明确进度。要进一步建立健全规划考核机制,加强审计监督,确保各项任务顺利实施。
3.开展规划监督评估。
健全规划实施报告制度,通过制定和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逐年向省人大报告规划实施进展情况。推进规划实施的信息公开,健全政府与企业、公众的沟通机制,促进社会对规划实施的监督。健全规划实施 中期评估制度,由省发展改革委对“十二五”规划实施情况开展中期评估,形成评估报告上报省政府。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统计局等。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抓紧制定本地区、本部门落实重点工作的方案。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目标任务分工,在每年2月底前将上年度进展情况送省发展改革委汇总,报送省政府审定后,按要求上报国家。
(二)加强监测评估。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对约束性指标和主要预测性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并向省政府提交规划实施年度进展情况报告,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发布;在规划实施中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全面评估,提出规划实施中期评估报告。
(三)加强责任考核。省发展改革委要结合《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开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监督检查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辽委办发〔2011〕23号)要求,对各地区、各部门“十二五”规划实施进展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评价,考核结果作为评价各地区、各部门工作的重要依据。
二○一二年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