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大连、鞍山、抚顺、本溪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更好地适应加快建设法制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省政府决定对现行有效的省政府规章和较大市(沈阳、大连、鞍山、抚顺、本溪)政府制定的规章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省和较大市政府制定的现行规章。 二、清理原则 省和较大市政府分别清理本级政府制定的规章,并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规章主要内容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或者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所代替的;规章所依据的上位法已被明令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规章的主要规定超越制定机关权限的;规章中自行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规章的主要规定明显不适当的,要明令废止。 (二)规章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或者其主要内容已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要宣布失效。 (三)规章个别条款与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及较大市人民政府规章与省政府规章相抵触的,要予以修改。 (四)地方政府规章与部门规章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由省政府法制办将处理建议报国务院法制办研究处理。 三、清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省政府各部门和较大市政府各部门要根据以上清理原则对本部门负责实施的规章进行认真清理,并提出清理意见,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审核。对拟修改的,要提出其修正案草案;对拟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要提出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理由。政府法制部门按照清理原则提出最终的清理建议,报本级政府作出清理决定。 地方政府规章与部门规章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处理建议由省政府法制办汇总后报国务院法制办。 四、清理工作要求 及时清理规章是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客观要求和重要措施。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这次清理工作,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省政府法制办要加强对清理工作的指导,抓好督促检查。较大市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要认真做好清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省本级规章的清理,省政府有关部门应于6月底前提出规章的清理意见,报省政府法制办。 规章清理工作要于2007年8月底前完成。省政府法制办要及时将清理结果报省政府,经批准后向社会公布。较大市政府也要及时将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较大市规章清理工作完成后,要于2007年9月底前将清理工作总结报省政府。 附件:规章清理情况表(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四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