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理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7〕22号)和省委十届二次全会精神,进一步优化我省的发展环境,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省政府决定对省政府部门现有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继续进行清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工作标准 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清理工作坚持合法、合理、效能、责任和监督的原则,各部门要对现有的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做到不留死角。下列项目原则上做到该取消的一律取消,该调整的必须调整。 (一)取消或调整的项目。 1.无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许可类项目; 2.法律、法规修订或废止后应取消调整和国务院部门已取消调整的项目; 3.虽有法定设定依据,但与现实管理要求不相适应,难以达到管理目的的项目; 4.不符合市场经济要求和世贸组织规则的项目; 5.企业或社会可自主管理以及通过加强日常监管或强化事后管理等新措施可替代的项目; 6.通过市场机制、行业自律能够解决的项目; 7.通过质量认证、事后监管可以达到管理目的的项目; 8.一个审批事项多部门、多环节审批的项目(按照相同或相近的职能由一个部门承担); 9.国务院部门内设机构文件和省政府部门文件设定的项目; 10.许可(审批)机关为国务院部门,没有明确要求省政府部门进行初审或审核的项目。 (二)下放的项目。 1.国务院明确下放给市县政府的项目; 2.可由市县政府自主管理的项目; 3.省、市政府均可实施的项目。 (三)合并的项目。 内容相同或相近的项目。 (四)不列入审批事项的项目。 1.技术(等级)评定、鉴定或评选、评奖类的项目; 2.属于日常管理的环节性、程序性和手续性项目; 3.临时性、一次性和事后告知性项目; 4.无社会性的涉外、涉军或涉密项目; 5.由多个部门实施审批的项目,原则上只列入终审部门,其他进行前置性审批或参与性审批的部门不再列入; 6.与省政府已公布的行政许可项目相重复或可涵盖的项目。 二、对新增项目进行审核 对省政府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相关规定于2004年7月1日后新增的行政审批项目开展审核工作。相关部门要填写《新设立行政审批项目登记表》,提供设定依据复印件,报送省审改办。由省审改办提出初审意见,经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施行。 三、实施步骤 (一)全面清理阶段。对各部门现有的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进行彻底清理,由部门逐项分析其设立的背景、管理目标及必要性、有效性,提出拟保留、取消或调整的意见,填写《拟保留行政审批项目登记表》、《拟取消或调整行政审批项目意见表》;对其他部门与本部门职能相关的项目,按照有利于发挥管理效力、提高行政效率的原则,提出取消或调整的建议;对2004年7月1日以后新设立的项目,填写《新设立行政审批项目登记表》。将上述表格一式3份及电子版,于2007年7月20日前送省审改办。拟保留的项目和新设立的项目还要提供设定依据复印件。 (二)论证审核阶段。由省审改办组织相关部门、管理相对人以及专家学者,对各部门提出的拟保留、取消或调整意见进行评估论证,提出审核意见。 (三)协商处理阶段。省审改办就拟保留、取消或调整的项目分别与有关部门进行协商。 (四)审议公布阶段。省审改办将审核意见提交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后,报省政府批准并统一向社会公布。其中,涉及需要修改法律、法规的,按法定程序办理。 四、工作要求 进一步清理行政审批项目,是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创新、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各部门要增强政治意识和大局意识,深刻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切实加强领导,采取得力措施,认真抓好落实。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并明确一位领导具体负责。要抽调熟悉情况、了解政策的人员承担此项任务,确保这项工作按期限、高质量地完成。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部门清理行政审批项目的处理意见要经省政府批准后方可统一对外公布,各部门不得自行对行政审批项目进行处理并对外公布。 附件:
1.拟取消或调整行政审批项目意见表 2.拟保留行政审批项目意见表 3.新设立行政审批项目登记表 4.行政审批项目情况汇总表 5.填表说明
辽宁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六月二十五日
附件1 序号:
拟取消或调整行政审批项目意见
填表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审批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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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批类型 |
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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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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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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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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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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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意见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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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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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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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变管理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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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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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
整
理
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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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
改
设
定
依
据
建
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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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附件2 序号:
拟保留行政审批项目意见表
填表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审批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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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处(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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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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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对象 |
企业 |
|
事业 |
|
其他组织 |
|
公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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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方式 |
单独 |
|
联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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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批类型 |
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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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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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 |
|
备案 |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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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
有无年检 |
|
设
定
依
据 |
法律 |
|
具体规定: |
行政法规 |
|
国务院决定 |
|
地方法规 |
|
省政府规章 |
|
其他 |
|
具
体
理
由 |
|
部门负责人签字: 填表人: 联系电话:
附件3 序号:
新设立行政审批项目登记表
填表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审批项目 |
|
审批处(室) |
|
审批时限 |
|
审批对象 |
企业 |
|
事业 |
|
其他组织 |
|
公民 |
|
审批方式 |
单独 |
|
联合 |
|
|
|
|
|
审批类型 |
审批 |
|
审核 |
|
核准 |
|
备案 |
|
其他 |
|
收费情况 |
|
有无年检 |
|
设
定
依
据 |
法律 |
|
具体规定: |
行政法规 |
|
国务院决定 |
|
地方法规 |
|
省政府规章 |
|
其他 |
|
具
体
理
由 |
|
部门负责人签字: 填表人: 联系电话:
附件4 序号:
行政审批项目情况汇总表
填表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审批类型
依据及处理意见 |
审批 |
审核 |
核准 |
备案 |
其他 |
合计 |
现
有
审
批
项
目 |
依据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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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行政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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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国务院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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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地方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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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省政府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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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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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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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 |
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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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变 |
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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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 |
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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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放 |
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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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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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变管理方式 |
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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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附件5
填 表 说 明
一、拟取消或调整行政审批项目意见表 1.登记各部门行政机关或所属事业单位在此次清理中拟取消或调整的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审批项目。每项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项目单独填写一张,并编上序号。 2.“处理意见”在相应的类型后打“√”。“取消”指不再进行审批;“合并”指将该项审批与其他审批项目合并(包括本部门审批事项的合并,也包括与其他部门的相关项目的合并);“下放”指将审批权限下放给下级政府;“改变管理方式”指将有关事项转移至中介机构等社会组织;“其他”指审批类型和审批条件等有所变化。 3.“调整理由”用文字提出处理意见及具体原因。 二、拟保留行政审批项目意见表 1.用于登记各部门行政机关或所属事业单位现实施的所有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审批项目。每项单独填写一张,并编上序号。 2.“审批项目”填写审批事项的内容及名称。 3.“审批处室(单位)”填写部门具体负责实施行政审批项目的处(室)或事业单位名称。 4.“审批时限”指审批依据所规定的办理审批手续所需要的最长时间。 5.“审批对象”在相应的类型后打“√”。 6.“审批方式”在相应的方式后打“√”。 7.“审批类型” 在相应的类型后打“√”。其中所列“审批”指行政审批机关对申请人报批的事项进行审查,决定批准或不予批准的行为;“审核”指行政审批机关根据规定的条件,对报批的事项进行初步审查,决定是否报有终决权的机关审批;“核准”指根据规定标准,行政审批机关对申请人报批的事项进行审查,只要符合标准,就批准申请人的申请;“备案”指申请人按照规定向行政审批机关报送有关材料,行政审批机关在规定时间内未有异议,申请人即获批准。上述4种类型以外的行政审批归入“其他”。 8.“收费情况”如有收费,要注明收费标准及所依据的文件名称、文号;无收费则填写“无”。 9.“有无审检”进行审查或检验的要注明审检的间隔时间;没有审检的填 “无”。 10.“设定依据”在相应依据后打“√”;如由多项依据设定,则逐项打“√”。在“具体规定”下注明依据文件的名称、文号、具体条款及相关内容。 三、新设立行政审批项目登记表 1.用于登记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相关规定于2004年7月1日后新增的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项目。每项审批须单独填写一张,并编上序号。 2.“审批项目”填写审批事项的内容及名称。 3.“审批处室(单位)”填写部门具体负责实施行政审批项目的处(室)或所属事业单位名称。 4.“审批时限”是指审批依据所规定的办理审批手续所需要的最长时间; 没有时间限制的,填写“无”。 5.“审批对象”在相应的类型后打“√”。 6.“审批方式”在相应的方式后打“√”。 7.“审批类型” 在相应的类型后打“√”。其中所列“审批”指行政审批机关对申请人报批的事项进行审查,决定批准或不予批准的行为;“审核”指行政审批机关根据规定的条件,对报批的事项进行初步审查,决定是否报有终决权的机关审批;“核准”指根据规定标准,行政审批机关对申请人报批的事项进行审查,只要符合标准,就批准申请人的申请;“备案”指申请人按照规定向行政审批机关报送有关材料,行政审批机关在规定时间内未有异议,申请人即获批准。上述4种类型以外的行政审批归入“其他”。 8.“收费情况”,如有收费,要注明收费标准及所依据的文件名称、文号;无收费则填写“无”。 9.“有无审检”,进行审查或检验的要注明审检的间隔时间;没有审检的填 “无”。 10.“设定依据”在相应依据后打“√”;如由多项依据设定,则逐项打“√”。在“具体规定”下注明依据文件的名称、文号、具体条款及相关内容。 四、行政审批项目情况汇总表 1.此表以《拟取消或调整行政审批项目意见表》和《拟保留行政审批项目意见表》为基础。 2.设定依据的效力按表中排序由高至低。为避免重复计算,如一项审批有多个设定依据, 以效力最高的设定依据进行统计。 五、其他 1.表中填写不下可另附纸。 2.表格均由填报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省审改办地址:沈阳市皇姑区北陵大街45-10号 邮政编码:110032 传真电话:86912566 联系电话:86896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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