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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办公厅文件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
加强学校及周边治安秩序整治工作意见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7〕49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公安厅、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及周边治安秩序整治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七月十八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及周边治安秩序整治工作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10部委《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23号)和《辽宁省学校安全条例》,进一步推进我省学校及周边治安秩序整治工作,切实维护学校及周边良好治安秩序,保障广大师生的人身财产安全及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努力营造安全、和谐、文明的校园环境,现就加强学校及周边治安秩序整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学校及周边治安秩序整治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
  学校安全问题,事关教育事业的发展,事关社会的和谐稳定。各级政府要站在讲政治、讲大局、讲和谐的高度,切实把学校及周边治安秩序整治工作,作为维护群众切身利益的民心工程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基础工程来抓,形成政府推动,有关部门互动,学校、社会联动的工作局面。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落实工作任务,搞好协调配合,努力营造学生安心学习、教师专心教学、家长放心工作的校园治安环境。为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协调学校及周边治安秩序整治工作,各市、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切实加强对学校及周边治安秩序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切实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
  学校及周边治安秩序整治工作,是一项政府工程、社会工程和系统工程。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和《辽宁省学校安全条例》有关规定,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切实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
教育行政部门的职责:建立负责校园安全的专门机构,全面掌握学校安全工作状况,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指导学校妥善处置学生伤害事故。及时了解学校安全教育情况,指导学校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生安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实效。制定校园安全的应急预案,指导、监督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做好安全工作。协调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当地政府组织对学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
公安部门的职责:通过组织实施“警务进校园”工作,切实维护学校及周边治安秩序。了解掌握学校及周边治安状况,指导学校做好校园保卫工作。及时受理广大师生的报警和求助,依法查处扰乱校园秩序、侵害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的案件。加强学校周边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的管理,严厉打击“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指导和监督学校做好交通和消防安全工作。协助学校妥善处置校园内外突发事件。
卫生部门的职责:检查、指导校医院(卫生所)学校卫生防疫和卫生保健工作,落实疾病预防控制措施。监督、检查学校食堂、食杂店、学校饮用水和游泳池的卫生状况。
建设部门的职责:加强对学校建筑、燃气设施设备安全状况的监管,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依法责令立即排除。要指导校舍安全检查鉴定工作。加强对学校工程建设各环节的监督管理,发现校舍、楼梯护栏及其他教学、生活设施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责令纠正。依法督促学校定期检验、维修和更新学校相关设施设备。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责:定期检查、检验学校特种设备及相关设施的安全状况。
学校的职责:建立由社区民警、教师、学生以及相关警种参加的校内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实行校长负责制。建立健全各项安全制度和安全保卫组织,落实专兼职保卫人员,明确保卫职责。大力推行校园“平安责任区”制度,使校园内部区域安全责任落实到班级和教师。在校园内重点部位及周边治安复杂地区建立视频监控系统,并逐步实现与公安机关联网,全面提升防范工作的科技含量。
举办学校的地方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的职责:保证学校符合基本办学标准,保证学校围墙、校舍、场地、教学设施、教学用具、生活设施和饮用水源等办学条件符合国家安全质量标准;配置紧急照明装置和消防设施与器材,保证学校教学楼、图书馆、实验室、师生宿舍等场所的照明、消防条件符合国家安全规定。定期对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的,及时予以维修;对确认的危房,及时予以改造。有条件的学校举办者,应当为学校购买责任保险。
卫生、公安、交通、建设等部门应当定期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通报与学校安全管理相关的社会治安、疾病防治、交通等情况,提出具体预防要求。
文化、新闻出版、工商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校园周边的有关经营服务场所特别是流动商贩管理和监督,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者,维护有利于青少年成长的良好环境。
司法行政部门以及公安等有关部门要继续做好兼职法制副校长和法制辅导员的选配工作,加强法制宣传和安全教育,提高师生安全意识。
三、全面落实各项安全整治措施,不断提升学校安全管理水平
进一步建立健全学校安全防范措施,全面提升人防、物防、技防水平,积极构建现代化学校的安全技术防范体系。
公安机关要大力开展校园警务工作,以社区民警为基础,多警种联动,全力推动“七进校园”工作。一要大力开展法制教育进校园活动。充分发挥法制副校长和法制辅导员的作用,定期到校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有针对性地开展交心谈心活动,提高广大师生的法治意识,切实搭建民警与学生沟通的桥梁。二要大力开展安全教育进校园活动。充分发挥各警种和部门的职能作用,积极与辖区学校签订安全责任状,广泛开展安全常识教育和技能培训,提广大师生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三要大力开展治安工作进校园。积极推进“以进促防、以巡促防、以打促防、以治促防”的校园治安管理工作新机制。把学校周边地区作为重点治巡逻区域,建立巡逻防范机制。在治安情况复杂的学校周边地区增设治安岗亭、报警点或警务室,有效处置扰乱学校秩序和侵害学生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落实刑事案件专案责任制,加大涉校案件侦破力度。适时组织开展学校周边治安秩序整治,维护学校周边良好治安秩序。四要大力开展禁毒宣传进校园活动。充分发挥学校禁毒教育主阵地作用,采取开展毒品预防专题教育、组织禁毒宣传展览、举办禁毒教育讲座、开展主题班会、发放《禁毒宣传教育读本》、发送禁毒公益短信等多种形式,大力推进“无毒学校”建设。五要大力开展交通管理进校园活动。大力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切实增强广大师生自觉遵守交通规则的意识。要与建设、交通等部门共同完善学校周边的交通设施和交通标志,设置必要的临时停车泊位,方便接送学生车辆停放。要派民警或交通协管人员维护地处交通复杂路段的学校学生上、放学时校园门口道路交通秩序。要会同有关部门严把校车及其驾驶人资格准入关,统一校车标识,坚决杜绝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拖拉机和报废拼装车辆接送学生。六要大力开展消防管理进校园活动。定期到学校进行消防监督、指导,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组织学校开展灭火救援演练。指导学校与周边企业组建义务消防队,配齐各类消防设施,健全管理制度,完善校园灭火和应急疏散工作预案。七要大力开展保安服务进校园活动。积极争取政府有关部门和学校、幼儿园的支持,加大向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派驻保安员的力度。城区、县城内学校学生和教职工人数低于1000人的,派驻2名专职保安,1000人以上的按500∶1的比例派驻专职保安,派驻率要达到100%,年底要全部配备。要与属地公安派出所形成警校联勤的工作机制,使保安员真正成为维护校园安全的重要力量。派驻保安的经费按学校隶属关系由同级政府安排财政专项资金给予保障,由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教育部门落实。
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学校周边建设工程的执法检查,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在学校围墙或者建筑物边建设工程,在校园周边设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场所或者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学校安全的场所或者设施。
文化部门要依法禁止在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并依法查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查处取缔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新闻出版、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要依法取缔学校周边兜售非法出版物的游商和无证照摊点,查处学校周边制售含有淫秽色情、凶杀暴力等内容的出版物的单位和个人。
卫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对校园周边饮食单位的卫生状况进行监督,取缔非法经营的小卖部、饮食摊点。
四、建立监督管理机制,抓好学校及周边治安整治工作的落实
切实将学校及周边治安整治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领导责任、检查督导、考核评比和责任查究等制度,落实必要的经费保障,真正把学校及周边治安秩序整治工作抓出成效。
建立领导责任制。各级政府和相关单位主要领导同志是本地区学校及周边治安秩序整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按工作分工对校园安全工作负主管责任,具体负责校园安全工作的人员对校园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要切实承担起本地区、本部门的整治工作责任,真正把本地区整治工作部署好、组织好、开展好。同时,要层层签订整治工作责任状,明确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落实工作任务。
建立检查督导制度。各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要通过采取自查、互查、抽查和重点检查等多种方式,加大对学校及周边治安秩序整治工作督促、检查和指导力度,切实把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同时,要通过采取召开座谈会,设立举报电话、举报邮箱、网站等形式,认真倾听广大师生家长的意见,及时受理群众举报线索,及时整改问题和隐患。
建立工作责任查究制度。对教育、公安、建设、司法行政、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等部门,不依法履行整治工作职责,导致校园周边黑恶势力形成气候、“黄赌毒”社会丑恶现象未及时铲除、非法摊点未清理取缔、学校安全隐患未及时排除、出租学校场地的,要给予有关部门和相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因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导致发生涉校恶性刑事案件,重、特大安全事故,重、特大交通和火灾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取消一切评先创优资格。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立考核评比制度。进一步健全考核评比机制,细化考核评比方案,明确考核评比要求,认真开展考核评比工作,确保各项工作能落到实处。县(市)级政府要每季度组织一次考核,省、市政府要每半年组织一次考核。
 
                                      省公安厅
                                      省教育厅
                                   二○○七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