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选择年份:
请选择期数:
省政府办公厅文件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城镇“绿叶杯”竞赛活动领导小组
关于开展2007-2008年度城镇“绿叶杯”竞赛活动意见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7〕52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城镇“绿叶杯”竞赛活动领导小组《关于开展2007-2008年度城镇“绿叶杯”竞赛活动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八月一日

 

关于开展2007-2008年度城镇“绿叶杯”竞赛活动的意见

  为了加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不断提高全省城市人居环境质量,确保全省城镇“绿叶杯”竞赛活动有效开展,对2007-2008年度全省城镇“绿叶杯”竞赛活动提出以下意见:
  一、“绿叶杯”竞赛活动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建设和谐辽宁为目标,以实现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效能管理为重点,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城乡统筹发展,不断改善全省城乡环境面貌和人居环境,努力提升人民群众生活质量,推动辽宁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和城乡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二、“绿叶杯”竞赛活动内容
  (一)加强城市建设安全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建设工程安全监管机构建设,实行岗位任职考核制度。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强化施工现场安全监管,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全面推行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及时、准确上报安全事故,严肃处理事故各方责任主体。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强化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三类人员考核合格证的动态监管,做好建筑施工企业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建立健全市政公用行业安全管理体系,加强市政公用设施运营安全管理,做好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加大城市燃气、桥梁、公共交通、供排水、风景名胜区和公园的安全管理力度,加强城镇既有房屋质量、居民饮用水、居民燃气使用的安全管理和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防范工作。加快燃气管网改造步伐,加大清理违章占压燃气管线力度,加强对用户的燃气设施安全检查工作。
  (二)做好信访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以解决城市建设中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为重点,坚持实事求是,依法行政、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建立信访工作机制,认真处理城镇建设中引发的信访问题,明确信防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开展矛盾纠纷排查、领导包案、信访突出问题专项治理、落实“春风行动”,为加快我省城市建设,维护社会稳定创造良好的秩序和环境。
  (三)大力推进5万平方米以下城市棚户区改造,改善困难群众生活环境。按照政府组织、政策扶持、市场运作的原则,全面启动5万平方米以下城市连片棚户区改造,规划一步到位,改造如期实施,全面立体整治,确保群众满意。加快缓解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妥善做好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到2007年底前,城市连片棚户区改造基本完成。建立健全廉租住房制度和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制度,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加强居民小区物业管理。全面推进城市集中供热设施建设、改造,积极稳妥地推进城市供热体制改革。
  (四)加强建筑市场管理,促进建筑市场秩序进一步好转。明确建筑市场监管责任,严格执行《建筑法》、《辽宁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严格建筑市场准入,严格工程施工许可管理,严格施工合同履约监管,依法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使规避招标、招投标弄虚作假以及转包、违法分包等问题得到有效整治,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和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状况得到基本扭转。加快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积极推行建筑业企业信用手册管理制度。贯彻落实《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和《辽宁省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工程合同担保实施办法》。政府投资项目无建筑施工单位垫资承包问题,不产生新的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秩序。
  (五)全面推进建筑节能工作,确保国家节能减排战略部署有效落实。重视建筑节能工作,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建筑节能政策,把建筑节能工作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建筑节能责任制,采取有效措施推进建筑节能工作。加强工程建设全过程节能监督管理,强化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督、检测、验收等重要环节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建筑节能责任落到实处,积极推进既有居住建筑和政府办公建筑以及大型公共建筑节能改造。
  (六)集中整治城乡环境卫生,创造良好的城乡面貌。加大公共厕所、垃圾收集点、垃圾中转站、垃圾处理场等环卫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力度,提高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大中城市主干道全部实现机械化清扫。以绿化、美化为重点,做好小街小巷、“摸黑路”、庭院路的综合整治工作,积极推行垃圾袋装化和分类定点收集,改善小街小巷、居住小区、场馆周边和公共厕所的卫生状况。城乡结合部地区村屯的道路清扫、垃圾清运工作纳入专业队伍管理,彻底根治垃圾围城现象和各类卫生死角。加强火车站、长客站、码头、商业街、公园及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整治,做好铁路沿线城市段整治。搞好集贸市场、停车场建设和升级改造工作。加快城市主要道路和公共场所的无障碍设施建设。清理占道经营、乱摆摊点、流动书摊、乱停乱放等现象。清理乱贴乱画,规范户外广告、牌匾字号。
  (七)大力实施环境绿化工程,全面提升绿化水平。以创建园林城市、园林城镇为目标,做好城市公共绿地、居住区、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建设,不断提高城市环境质量。加强和改进城市绿化规划编制工作,建立并实行“绿线”管制制度。加快城市范围内道路、铁路、水系两侧绿化景观风光带及城市面山绿化建设步伐,努力建设绿地总量适宜、布局合理、景观优美、城郊一体的城市绿化体系。积极开展节约型园林绿化建设,坚持因地制宜、科学建绿的原则,充分发挥乡土树种在城市绿化中的作用。在园林绿化的规划设计、树种选择、绿化模式创新、施工建设和日常养护管理等各个环节中最大限度地节约各种资源或提高资源的利用率,减少资金和能源的消耗。积极开展风景名胜区环境综合整治活动,不断提高风景名胜区的规划、保护管理水平。加快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严格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范围,实施标界立桩。加快景区内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建设步伐,加强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管理,严格落实建设项目审批程序,严肃处理违规违章建设项目。落实各项安全预防措施,确保游人游览安全。积极引导游客文明旅游,不断提升公民素质。
  (八)继续实施畅通工程,创建平安畅通县区。优化实施畅通工程,开展创建平安畅通县区活动,提高道路交通管理水平。加快大城市快速路系统建设,优化完善城市路网,提高道路通行能力。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建设换乘便捷的综合交通枢纽,探索建设大城市快速公交系统,提高居民出行对公交的选乘率,最大限度地方便市民出行。大中城市设立公交专用道,主干道上的公共交通站点实现港湾化,出租车实现定点停靠。逐步取缔人力三轮车和客运机动三轮车,优化城市交通秩序。
  (九)积极进行污染治理,提升生态环境水平。实行拆小并大,推行集中供热,提高清洁能源使用率。全面取缔市区内的燃煤小锅炉和露天烧烤,沈阳、大连、鞍山等重点城市逐步取缔建成区内10吨以下燃煤锅炉,其他省辖市取缔建成区内4吨以下燃煤锅炉,县级市和城镇建成区内逐步取缔1吨以下燃煤锅炉。严格控制建筑工地扬尘。加快建设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截污管网和脱氮除磷设施、水质在线监测设施。妥善做好已运行的污水处理厂的污泥处置,防止二次污染。做好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居民区的小型化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及中水回用工作。继续整治城区水面,清挖疏浚河道,实施清污分流,使城区河道水质清澈。做好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行以及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收费工作,确保已建成的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正常运行。
  (十)深入开展村庄整治工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打好基础。按照城乡统筹、区域发展的要求,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增加和完善城镇市政公用设施,以县城、中心镇和城乡结合部的村镇为重点,对乱堆、乱挖、乱占、乱摆、乱放、乱泼、乱倒等脏乱差现象进行集中整治。加强村镇植树绿化,建设公共绿地、专用绿地,提高村镇绿化覆盖率。结合村庄环境整治,加快村镇公厕建设和垃圾、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步伐,逐步解决镇区居民行路难、吃水难、垃圾排放难等问题。制定高速公路、铁路和主要交通干道两侧综合治理方案,尽快改善环境面貌。落实创建平安畅通县区要求,建立县乡两级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扶持农村公共交通发展,建立道路交通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制度,对无牌无证机动车、非载客车辆载人、骑摩托车不戴头盔、酒后驾车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进行集中整治。
  三、“绿叶杯”竞赛活动检查评比办法
  (一)检查评比工作采取集中检查与日常考核相结合的办法,集中检查、日常考核的成绩各占总成绩的50%。集中检查由省城镇“绿叶杯”竞赛活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人员组成检查组,采取听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抽查等办法进行考核。日常考核由省建设厅、公安厅、卫生厅、环保局按竞赛内容结合厅局业务进行。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各参赛城市进行暗访,并将暗访成绩纳入日常考核成绩。
  (二)《辽宁省2007-2008年度城镇“绿叶杯”竞赛活动考评细则》由省城镇“绿叶杯”竞赛活动领导小组制定下发。
  四、“绿叶杯”竞赛活动表彰办法
  (一)“辽宁省城镇‘绿叶杯’竞赛活动优胜市、县、镇”以省政府名义表彰。
  (二)“辽宁省城镇‘绿叶杯’竞赛活动先进市、县、镇”由省城镇“绿叶杯”竞赛活动领导小组表彰。

                              省城镇“绿叶杯”竞赛活动领导小组
                                 二○○七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