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文化厅、省广电局《关于进一步支持文化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十二月六日
关于进一步支持文化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中宣部关于进一步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6〕4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十一五”期间我省进一步支持文化事业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继续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 (一)全省各种营业性的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和高尔夫球、台球、保龄球等娱乐场所,按营业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全省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报纸、刊物等广告媒体单位以及户外广告经营单位,按经营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各级地方税务局在征收娱乐业、广告业的营业税时一并征收。其中,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单位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地方税务局征收后,全额上缴中央级金库;省属单位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地方税务局征收后,全额上缴省级金库;市、县(市、区)及以下地区单位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同级地方税务局征收后40%缴入省级金库,60%缴入同级金库。各级地方税务局可按文化事业建设费实际征收额的5%提取征收经费,超收部分按7%提取。省地税局会同省财政厅制定文化事业建设费提取征收经费的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三)文化事业建设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直接缴入省级金库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由省级财政建立专项资金,用于省级文化事业建设及支持全省文化事业发展。缴入市、县(市、区)及以下地区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同级财政建立专项资金,用于文化事业建设支出。 (四)省财政厅根据财政部重新修订的文化事业建设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会同相关部门对原有的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和完善,以强化政府性基金预算的管理要求,加强对资金的宏观调控和监管力度。 二、继续增加对宣传文化事业的投入 (一)继续建立省级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十一五”期间,根据国务院文件规定,省财政每年按照2005年实际拨付的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为基数列支出预算,建立省级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省财政厅根据财政部重新修订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辽宁省省级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加强专项资金管理。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随着经济的发展,逐年增加对宣传文化事业的投入,用于支持地方文化、体育和广播事业的发展,切实为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提供物质保障。支持加快文化体制改革步伐,大力发展文化产业,不断增强文化产业市场竞争能力和经济实力。 三、继续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十一五”期间,按照《国务院关于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41号)中规定的7类出版物、县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销售出版物的增值税,继续实行先征后退的办法。违规出版物和多次出现违规出版物的出版社不得享受此项政策。对电影发行单位实行营业税优惠政策,电影发行单位向放映单位收取的发行收入,免征营业税。具体实施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实施办法制定。 四、继续实施促进电影事业发展的经济政策 从电影放映收入中提取5%建立“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实行基金预算管理方式,用于电影行业宏观调控。具体实施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财政部制定的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制定。 五、继续鼓励对宣传文化事业的捐赠 “十一五”期间,为鼓励社会力量资助文化事业,纳税人通过国家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的公益性组织或国家行政机关对宣传文化事业的公益性捐赠,经税务机关审核后,纳税人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以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纳税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公益性捐赠范围包括: (一)对文化部门所属的代表地方艺术水平的重点京剧团、话剧院(团)、交响乐团、芭蕾舞团、歌剧院(团)和体现地方特色的其他民族艺术表演团体的捐赠。 (二)对公益性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革命历史纪念馆的捐赠。 (三)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捐赠。 (四)对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非生产经营性的文化馆或群众艺术馆接受的社会公益性活动、项目和文化设施等方面的捐赠。 接受捐赠的文化事业单位,其接受捐赠额免征营业税、所得税。 六、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为促进宣传文化事业发展,增强调控能力,保证重点需要,规范资金管理,财政部门要做好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专项资金使用部门要按照有关财政法规的要求,健全制度,加强管理,保证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狠抓落实,加强管理 各级财税部门要认真落实支持文化事业发展的各项经济政策,支持宣传文化部门(单位)按照中央和省关于文化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深化文化体制改革,促进文化产业发展;要健全财务制度,加强基金和专项资金管理;接受捐赠资金要专门用于发展宣传文化事业,不得挤占、挪用甚至私分,也不得以捐赠为由搞乱摊派、乱集资等活动。对出现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省财政厅 省委宣传部
省国税局 省地税局
省文化厅 省广电局 二○○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