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预防和控制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高致病性禽流感、猪瘟、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情,保护人体健康,促进畜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辽宁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发布本通告。 一、凡从省外引入继续饲养的猪、牛、羊、禽等动物,必须严格执行《辽宁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规定的报批、指定通道进入及隔离观察制度。 二、从省外引入种用、乳用动物,应当向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申请报批;引入其他动物,应当向输入地所在地的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申请报批。 申请报批应当提交包括动物种类、来源(产地)、日龄、用途、引入时间和隔离场所等内容的《引入动物申请书》。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同意引入的,发给《同意引入动物决定书 》,不同意引入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三、从省外引入动物,必须经设有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道口进入。 四、申请人凭下列手续引入动物。1.《同意引入动物决定书》;2.《动物检疫合格证明》;3.《运载工具消毒证明》;4.动物须佩带畜禽标识。 五、从省外引入动物必须直接运至确定的隔离场所。动物运抵后,应当立即电话通报输入地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动物隔离观察14天无异常后,方可混群饲养。 六、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从省外引入动物未申请报批手续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未经设有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道口进入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疫情蔓延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擅自引入的动物必须采取强制隔离措施。 七、对擅自引入的动物发生疫情而被扑杀的,不享受国家补贴政策。 八、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地址、电话和《引入动物申请书》可从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或者畜牧兽医在线(www.cnaho.com)获得。 九、本通告所称外引动物,是指从省外引进的猪、牛、羊、禽。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九月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