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第二轮修志工作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辽宁省第二轮修志工作规划
目前,我省第二轮修志工作已陆续启动。为指导和推动全省第二轮修志工作规范、有序地开展,根据《地方志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67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第二轮修志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地方志工作条例》为依据,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解放思想、开拓创新,构建依法修志的新格局,为促进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历史借鉴、智力支持和信息服务。
第二轮修志工作要坚持以下原则:
坚持依法修志。把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地方志工作条例》与第二轮修志紧密结合起来,各级政府及其地方志工作机构依法履行领导、主管职责,社会各界依法参与和提供支持,着力形成依法修志的长效机制,实现地方志工作的可持续发展。
坚持存真求实。贯彻党的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全面、客观、真实、准确地记述辽宁改革开放、经济社会发展历史进程及经验教训,秉持“志乃信史”的严肃、科学态度,为实现辽宁全面振兴和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有价值的借鉴。
坚持质量第一。把精品意识贯彻到第二轮修志工作全过程和各个环节,健全并严格落实志书质量控制体系,努力推出思想性、科学性、资料性相统一,时代特色和地方特色鲜明,具有重要存史价值和应用价值,经得起历史检验的修志成果。
坚持改革创新。在继承传统的基础上力求创新,探索开创地方志工作适应时代需求和现代信息技术进步,更好地发挥“存史、资政、育人、兴利”作用的新路子,不断丰富和发展地方志工作的理论与实践,增强创新能力和工作活力。
坚持修用并举。紧紧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找准结合点、切入点,积极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拓宽读志用志领域,努力实现地方志的实践性、公利性价值,形成修用结合的良性互动机制。
坚持以人为本。加强各级地方志机构和队伍建设,重点健全、稳定县(市、区)修志机构,抓班子、带队伍,弘扬“求实、创新、协作、奉献”精神,培养造就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硬、学习型”的地方志工作队伍。
二、编修任务
根据国家《地方志工作条例》规定,我省全面完成首轮修志(1840—1985)任务后,应依法启动第二轮修志工作。第二轮修志的主要任务是:
1.编纂地方志和专业志
(1)续修《辽宁省志》。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并参照社会分工及学科分类,《辽宁省志》(1986—2005)规划设置84部分志,总规模为3800万字左右。
(2)续修(创修)市志。全省首轮修志中已编修市志的13个市续修市志,1989年设立的葫芦岛市创修市志。各市要科学制定第二轮修志工作规划,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市志设置的部类、卷本和总体规模。
(3)续修(创修)县(市、区)志。全省44个县(市)均续修县志;56个市辖区中已编修区志的36个区续修区志,其他20个区创修区志。县(市、区)志原则上以单卷本、文字量100万字左右为宜。
(4)编纂专业志。在编修省、市、县(市、区)三级地方志的同时,按照“提倡、引导、规范”的原则,提倡有条件的省、市直属部门和各事业、企业单位编修部门志、行业志、企业志、院校志等。编纂方案须报本级政府地方志办公室备案,纳入统一管理。逐步构建和完善以省、市、县(市、区)志为主体,以各类部门志、行业志、企业志、院校志和社会各界志书为补充的辽宁地方志体系。各级政府地方志办公室要加强对社会修志活动的指导和管理。
2.编纂地方年鉴和地情书
年鉴是地方志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根据《地方志工作条例》有关规定,配合第二轮修志工作,各级政府地方志办公室要做好地方综合年鉴的编纂出版和管理工作,着重提高编纂质量,增强服务功能,探索形成依法修鉴、鉴为志用的新机制。要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有计划地选择若干课题,开发利用方志资源,组织编纂各类地情书。
全省第二轮修志工作原则上要求在5年内全面完成,最迟到2012年末结束本轮修志。
三、编纂规范及要求
1.志书名称。省、市、县(市、区)志必须冠以规范的行政区域名称;多卷本的,应标明分志名称,如《辽宁省志·文化志》。
2.续修、创修志书的断限。续修志书的上限一般应承接前志的下限,对一些有时间接续性的工作,为反映事物的完整性及其发展脉络,时间可适当上溯;首轮未修志的地区,创修志书的上限起于本行政区建置之始,属1986年后新设置的可酌情上溯历史沿革。续修、创修志书的下限原则上至2005年。
3.志书体例。志书体例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等多种体裁,以志为主。对正文未能充分记述的一些重要事类可作专题记述,适当增加专题记述等体裁的运用。关于述体中“述”与“论”的问题,应坚持如实记述,述而不论,寓观点于资料、记述中。
4.入志人物。人物入志坚持“生不立传”的原则,对有重大影响、突出贡献或有代表性的在世人物,可在相关部分采用以事系人或人物简介的方式加以记述。人物简介和人物表(录)的收录标准应严格掌握。
5.坚持志书编纂质量标准。编纂志书应当存真求实,全面、客观地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状况。编纂的志书应观点正确、内容真实、资料翔实、体例严谨、行文规范,数字准确无误,突出时代特征与地方特色。
6.加强资料征集工作。县级以上政府地方志办公室向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征集地方志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依法提供支持。续志断限内(1986—2005年)行政区划和隶属关系发生变化的,有关地区和部门应从大局出发,主动协调配合,积极提供资料等支持。
7.严格遵守保密规定。有关军事、民族、宗教、政法、科技、涉外等方面以及其他涉密内容,必须符合党和国家有关规定和法律法规要求,并请相关部门审定把关。
8.加强修志档案管理。对修志中收集到的各类修志资料(文字、图表、音像、实物等),由各级政府地方志办公室指定人员妥善保管,不得损毁;修志完成后,依法移交本级档案馆或方志馆保存管理,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出让、转借。
各级各类地方志书应在出版后3个月内,依法报送上级政府地方志办公室备案。
四、组织领导
第二轮修志是一项规模宏大的地情资源综合开发系统工程,涉及面广,因此,必须采取有效的组织领导措施,保证其顺利启动和实施。
1.各市、县(市、区)政府要依法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对第二轮修志工作的领导。开展第二轮修志是指令性任务,各级政府必须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完成本级志书编修工作。要继续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持、地方志办公室组织实施”的编修工作体制,落实“一纳入、五到位”要求,即把地方志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议事日程,确保领导到位、机构到位、队伍到位、经费到位、条件到位;科学制订地方志工作规划,加强对地方志工作重大问题的研究;地方志工作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按照国家和省“十一五”规划支持文化事业发展的要求,加大投入力度;落实主管领导责任制,加强对地方志工作的经常性指导,及时协调解决修志工作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第二轮修志任务落到实处。
2.各级政府地方志办公室要强化指导、服务意识,切实承担起主管本行政区域地方志工作的职责。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精心编制修志规划和实施方案,为第二轮修志提供科学、规范的指导和依据;认真组织实施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编纂出版工作,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开展理论研究、学术交流和业务培训,组织专家会审、难点攻关,着力提高队伍素质和志书质量;积极开发、利用方志资源,把修志与读志用志和建设“地方文献”、“地情资料”、“区域研究”三个中心结合起来,在创新与服务中不断增强方志工作的生机与活力。
3.省、市、县(市、区)志各承编单位要成立编纂委员会,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保证编修任务高质量按时完成。编纂委员会主任由本单位主要领导担任,并明确一名副职领导分管修志工作;选配具有较高政治、业务素质和一定组织协调能力,熟悉情况、精通业务、文字功底较强的同志担任主编,配备若干编写人员,组成编写班子;积极创造和提供必要的条件,切实解决修志经费、办公设施等保障问题;科学制定编纂方案,实行以“定任务、定质量、定时间、定奖惩”为内容的承编责任制,认真按计划组织实施;加强检查、督促,及时解决修志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坚持质量把关和审查验收制度,认真做好分志(篇)送审前的审查把关工作。
4.承编《辽宁省志》(1986—2005)的省直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切实担负起修志职责。要按照《〈辽宁省志〉(1986—2005)分志设置及承编分工》明确的任务,采取有力措施,抓好责任落实、队伍落实、方案落实、培训落实、保障落实和工作指导落实,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续修工作全面展开。起步阶段要抓紧完成分志篇目设计编制工作,于2007年底前报省政府地方志办公室审批。省志各分志凡涉及两个以上承编单位的,由牵头单位负责做好统筹协调工作,其他承编单位要服从统一调度,密切协商沟通,共同完成编修任务。
5.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志书质量控制体系,切实把好第二轮修志质量关。各级政府及其地方志办公室、各承编单位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科学发展观上来,坚持和完善主编责任制、质量考核责任制、一评三审制、督查通报制等工作制度,规范编纂、评审程序,严格执行审查验收制度。省志由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审查验收并批准,市、县(市、区)志经本级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审查验收后,市志须报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批准;县(市、区)志须报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批准。未经审查批准的志书一律不允许出版发行。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本规划提出的编修任务和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加强统筹协调,确保第二轮修志工作的落实。省政府地方志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规划实施情况的跟踪检查和具体指导。
附件:《辽宁省志》(1986—2005)分志设置及承编分工
《辽宁省志 》(1986-2005)分志设置及承编分工
序号 |
分志名称 |
承编单位 |
牵头(协调)单位 |
备 注 |
1 |
大事记 |
省地方志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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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国土资源志 |
省国土资源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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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环境保护志 |
省环保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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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限从1979年起 |
4 |
人口与计划生育志 |
省人口计生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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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气象志 |
省气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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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地震志 |
省地震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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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中共地方组织志 |
省委各部委,省纪委办公厅、省委党校 |
省委办公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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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人大志 |
省人大办公厅 |
|
|
9 |
政府志 |
省政府办公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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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政协志 |
省政协办公厅 |
|
|
11 |
审判志 |
省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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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检察志 |
省检察院 |
|
|
13 |
军事志 |
省军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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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武警志 |
省武警总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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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民主党派志、工商联志 |
省民革、省民盟、省民建、省民进、省农工党、省致公党、省九三学社、省台盟、省工商联 |
省委统战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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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工会志 |
省总工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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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共青团志 |
团省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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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妇女志 |
省妇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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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司法行政志 |
省司法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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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政府法制志 |
省政府法制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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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公安志 |
省公安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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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人民防空志 |
省人防办 |
|
|
23 |
人事志省 |
人事厅 |
|
|
24 |
劳动和社会保障志 |
省劳动保障厅、省安全生产监管局 |
省劳动保障厅 |
|
25 |
民政志 |
省民政厅 |
|
|
26 |
外事侨务志 |
省外办(侨办) |
|
|
27 |
少数民族志 |
省民委 |
|
|
28 |
宗教志 |
省宗教局 |
|
|
29 |
经济体制改革志 |
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研究室、省地方志办公室 |
省地方志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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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计划志 |
省发展改革委 |
|
|
31 |
财政志 |
省财政厅 |
|
|
32 |
税务志 |
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
省地方志办公室 |
|
33 |
物价志 |
省物价局 |
|
|
34 |
统计志 |
省统计局 |
|
|
35 |
审计志 |
省审计厅 |
|
|
36 |
工商行政管理志 |
省工商局 |
|
|
37 |
质量技术监督志 |
省质监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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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农业志 |
省农委 |
|
|
39 |
畜牧业志 |
省动物卫生监管局 |
|
|
40 |
海洋与渔业志 |
省海洋渔业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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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
林业志 |
省林业厅 |
|
|
42 |
水利志 |
省水利厅 |
|
|
43 |
电力工业志 |
省经委、辽宁电力公司、东北电网有限公司、国电东北电力公司、中电投东北分公司、华能东北分公司 |
省经委 |
|
44 |
煤炭工业志 |
省煤炭局、辽宁煤矿安全监察局 |
省煤炭局 |
|
45 |
石油开采工业志 |
辽河石油勘探局、中石油辽河油田分公司 |
省地方志办公室 |
|
46 |
机械工业志 |
省经委 |
|
|
47 |
冶金工业志 |
省经委、省黄金管理局 |
省经委 |
包括黑色冶金工业、有色金属工业、黄金工业 |
48 |
石油化学工业志 |
省经委 |
|
|
49 |
建材工业志 |
省经委 |
|
|
50 |
轻工业志 |
省经委 |
|
|
51 |
纺织工业志 |
省经委 |
|
|
52 |
医药工业志 |
省经委 |
|
|
53 |
国防工业志 |
省国防科工办 |
|
|
54 |
中小企业志 |
省中小企业厅 |
|
|
55 |
商业志 |
省商业厅 |
|
|
56 |
供销合作社志 |
省供销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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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粮食志 |
省粮食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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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旅游业志 |
省旅游局 |
|
上限从1979年起 |
59 |
对外经济贸易志 |
省外经贸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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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建设志 |
省建设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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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测绘志 |
省测绘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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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铁道志 |
沈阳铁路局 |
|
|
63 |
公路水运志 |
省交通厅 |
|
|
64 |
民航志民航 |
东北管理局 |
|
上限从1920年起 |
65 |
信息产业志 |
省信息产业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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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通信志 |
省通信管理局、网通辽宁分公司、电信辽宁分公司、联通辽宁分公司、移动辽宁分公司、铁通辽宁分公司 |
省通信管理局 |
|
67 |
邮政志 |
省邮政管理局、省邮政公司 |
省邮政管理局 |
|
68 |
金融志 |
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监局、大连银监局、辽宁保监局、大连保监局,辽宁证监局、大连证监局 |
省政府金融办 |
|
69 |
海关志 |
大连海关、沈阳海关 |
省地方志办公室 |
|
70 |
出入境检验检疫志 |
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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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科学技术志 |
省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 |
省科技厅 |
|
72 |
社会科学志 |
省社科院、省社科联 |
省社科院 |
|
73 |
教育志 |
省教育厅 |
|
|
74 |
文化志 |
省文化厅、省文联、省作协 |
省文化厅 |
|
75 |
文物志 |
省文化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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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档案志 |
省档案局 |
|
|
77 |
出版志 |
省出版局、辽宁出版集团 |
省出版局 |
|
78 |
报业志 |
省委宣传部 |
|
|
79 |
广播电视志 |
省广电局 |
|
|
80 |
卫生志 |
省卫生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
省卫生厅 |
|
81 |
体育志 |
省体育局 |
|
|
82 |
红十字会志 |
省红十字会 |
|
|
83 |
人物志 |
省地方志办公室,中、省直有关单位 |
省地方志办公室 |
|
84 |
附录 |
省地方志办公室 |
|
含专记、考录、补遗、重要文献辑存、编纂始末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