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1号令)和《辽宁省最低工资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第177号令),并综合考虑全省城镇居民生活费用支出、职工平均工资、失业率、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省政府决定对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一类地区由590元调整为700元;二类地区由480元调整为580元;三类地区由420元调整为500元。 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一类地区由6元调整为6.5元;二类地区由4.8元调整为5.3元;三类地区由3.5元调整为4元。 各市政府要根据《辽宁省最低工资规定》和调整后的辽宁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于2007年12月10日前报省政府批准,2007年12月20日前正式实施。各市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最低档不得低于500元。
辽宁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