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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文件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流通服务业发展的意见
辽政发〔2007〕2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流通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9号)精神,进一步深化全省流通体制改革,加快全省流通服务业发展,更好地发挥流通服务业推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现就促进全省流通服务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落实科学发展观,重视发展流通服务业
    (一)流通服务业是带动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满足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群众生活需求的先导性支柱产业。加快发展流通服务业,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辽宁经济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迫切要求;是扩大需求、拉动生产、增加就业、保障消费安全的重要任务;是缩小城乡差别,繁荣活跃市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有效途径;是改善我省经济运行环境,提高经济运行效率、质量和效益的战略举措,对于促进全省产业结构调整,推动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实现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
    (二)改革开放以来,我省流通服务领域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流通服务业在引导生产、扩大消费、活跃市场、增加就业、拉动经济增长、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目前我省流通服务领域还存在企业规模小、信息化程度低、管理法规不健全、流通设施不完善、市场竞争力不强等问题。党中央、国务院作出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战略决策,明确要求把大力发展流通服务业作为老工业基地产业结构调整的重要内容。为支持老工业基地振兴,国家有关部委确定我省为全国深化流通体制改革试点省份。全省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流通服务业的发展,把促进流通服务业的加快发展和繁荣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辽宁老工业基地振兴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战略任务抓实抓好。
    二、明确目标和原则,加快流通服务业发展步伐
    (一)发展目标。
    到2010年,全省批发、零售贸易及餐饮业增加值达到1700亿元,年均增长11%;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达到5300亿元,年均增长12%;生产资料销售总额达到2万亿元,年均增长13%;餐饮服务业营业额达到1600亿元,年均增长16.8%。培育年销售额超500亿元的流通企业集团1家,年销售额超300亿元的品牌型批发市场3处。城乡协调发展的消费品流通体系、产业关联密切的生产资料流通体系、便民利民惠民的居民生活服务体系基本形成。
    (二)指导原则。
    1.坚持市场调节和政策引导相结合。进一步完善促进流通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法规和标准体系,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发挥市场在流通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加强政府的组织指导、规划引导和宏观调控,发挥政府对流通服务业的行业指导作用,对关系工农业生产、群众生活需求和农产品流通等现代流通方式、业态和重点基础设施建设给予必要的政策支持,推动流通服务业加快发展。
    2.坚持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相结合。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创新流通管理体制,消除不利于流通服务业发展的体制性障碍,打破地区、部门、所有制界限,推动重点企业的战略性扩张重组。深化流通服务企业改革,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增强企业活力和市场竞争能力。
    3.坚持对外开放和自主创新相结合。进一步优化流通服务领域投资环境,积极承接国际流通服务产业转移。有序推进流通服务业对外开放,借鉴国际现代流通服务业管理模式和经验,提升流通服务企业管理水平和竞争能力,鼓励具有比较优势的流通服务企业开展对外经贸合作。同时,要加强自主品牌建设,推动流通科技创新,不断提高流通科技含量。加强对现代流通服务业基础理论、经营技术、管理技术等方面的研究,并注重研究成果的推广和应用。
    4.坚持有序竞争和规范管理相结合。坚持“政策引导、市场运作、企业为主、城乡协调、多元投资、规范管理”的原则,鼓励各种资本进入流通服务领域,促进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相互融合、共同发展,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提高流通服务产业的市场化、组织化和现代化水平。
    5.坚持重点发展和全面提升相结合。适应老工业基地优势产业发展和城市功能转换的需要,既要积极发展电子商务、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也要继续发展商贸、餐饮、住宿、仓储等传统服务业和与人民群众生活紧密相关的生活服务业、社区服务业、农村批发零售业,加快建立和完善大宗农产品批发、加工、配送、冷藏等流通服务体系。
    三、确定主要任务,实现重点突破
    (一)提高流通规模和效率,增强对工业经济的服务能力。
    1.大力发展适应新型工业化发展需求的现代物流体系,构建物流配送服务网络。整合商业批发、物资储运、商品配送等流通资源,加强物流基础设施建设,推广应用现代物流和供应链管理技术,加快建立和完善辐射全国、连接国际市场的大宗生产资料物流园区和配送中心,形成多层次的物流体系。重点发展20个营运标准化、管理现代化、服务信息化的现代物流园区,培育40家第三方物流企业。
    2.培育品牌型批发市场,带动工业产业集群发展。以改革管理体制、改变交易方式、改善服务功能、改进经营档次为目标,重点发展100个与服装、鞋类、陶瓷、家具、灯饰、粮油、化工、汽车配件、机电五金、钢材、建材、工业原辅料等加工园区和产业集群相配套的区域性批发市场,增强批发市场对地产工业品的吸纳和辐射功能。
    3.建设专业产品展销街区,开辟工业品流通新渠道。抓住老工业基地加大实施产业结构调整、城市土地置换、“退二进三”等政策的有利契机,加快建设和培育专业化、品牌化、特色化的生产资料、工业品街区,开辟工业品流通新渠道,重点培育50条专业化营销的汽车、工程机械、建筑材料、汽车配件、五金机电、装潢装饰、旅游商品等产品街区,通过专业街区的品牌效应、集聚效应,带动加工制造业的发展。
    4.培育区域性国际会展中心,放大工业都市经济效应。积极挖掘展览资源,改善会展服务,完善展场设施,开发具有产业优势和市场前景的新型展会,培育一批面向国内外市场的专业性展会,引导和促进会展经济向市场化、专业化、品牌化、国际化方向发展。“十一五”期间,会展业年交易额突破1500亿元,沈阳、大连成为国际化的会展中心城市。
    (二)构建农村现代流通体系,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1.加快建设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发展农村连锁经营。组织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构建以县域配送中心为重点、以乡镇店为骨干、村屯店为基础的新型农村流通网络。重点建设100家商品配送中心,发展10000家乡村连锁店,形成集中采购、统一配送的新型农业生产资料营销体系。充分利用农村现有的流通网络资源,大力发展连锁经营,开拓农村市场,推进农村流通现代化。到2010年,连锁经营的便民农家店覆盖80%的村屯和90%的乡镇。
    2.启动“双百”市场工程,培育品牌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加大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投入力度,提高农产品批发市场经营档次,促进入市农产品质量等级化、包装规格化。通过政策扶持、整合改造、吸引外资等途径,重点建设100个品牌型跨区域流通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培育100户重点农产品流通(加工)企业。
    3.发展农民流通合作组织,完善农村市场体系。支持各类农产品营销协会、运销大户、经纪人组织开展信息、技术培训、质量标准认证、市场营销等服务。进一步健全农村市场供求信息网络,实施“农商对接”行动计划,组织观摩采购活动。充分发挥县域商业、供销社和粮食购销企业自身优势,引领农村流通合作组织和农村经纪人队伍发展。重点培育1000个农村流通合作组织,支持100个管理标准规范、服务功能完善、经济效益明显的农产品营销协会。
    4.推进“三绿工程”,提升农产品市场竞争力。加快建设以冷藏和低温仓储、运输、销售为主的农产品冷链系统,构建便捷、高效、卫生、安全的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加强农产品集贸市场设施改造,营造良好经营环境,大力发展放心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绿色环保产品的销售专区、专柜、专卖店,重点建设20条通过认证的品牌化绿色农产品通道。积极推动符合条件的农副产品批发、零售企业开展绿色市场认证,加强认证过程的监督管理,争创“全国绿色市场示范单位”。
    (三)引导城市流通服务业产业结构调整,形成消费拉动经济增长机制。
    1.培育新型消费热点,营造浓郁的商业氛围。围绕汽车、住房、家电、计算机、手机、婚庆等新兴消费热点,开展各种形式的主题营销活动。扩大居民旅游和服务消费,促进文化、体育健身消费。拓展信贷消费的领域与规模,推动多种形式的信用消费,普及现代支付、结算和交割方式,推广刷卡结算,逐步提高刷卡消费占零售额的比重。
    2.优化业态布局结构,建设繁荣有序的现代流通服务业。加强城市商业网点规划,依法规范、优化配置城市商业空间布局、业态结构,促进商业网点建设均衡发展。重点建设布局合理、结构优化、功能互补、各具特色的50个商业中心区和100条特色商业街。
    3.实施“双进社区”工程,大力发展社区商业。积极发展与人民群众生活紧密相关的生活服务业和社区服务业,促进便利消费进社区、便民服务进家庭。重点改造、建设2万个社区生鲜食品店、菜市场、餐饮店、便利店、美发店、洗染店、修理店、大众浴池、废旧物回收等各类经营服务网点,为城镇居民提供门类齐全、方便实惠的消费和服务环境。
    4.发展新型餐饮服务业,提升居民生活质量和水平。积极推进餐饮服务行业标准化、规范化、大众化和特色化经营,适应旅游业发展需求,积极发展具有地方特色的小吃一条街,创新发展早餐快餐、住宿、美容美发、摄影扩印、洗浴、洗染、家政服务等生活服务业,规范旧货业、租赁业、拍卖业、典当业的发展,规范二手车市场,满足居民多层次消费需求。
    (四)推进流通领域改革开放,实现体制和机制创新。
    1.深化流通体制改革,构建现代市场体系。统筹城乡流通产业发展,推动流通领域的产业结构、市场结构、消费结构、商品结构和所有制结构的调整,转变增长方式,构建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商品自由流动、市场公平竞争、企业依法经营、政府科学管理的现代流通体制。
    2.培育多元化市场主体,提高企业竞争力。鼓励各类资本参与流通服务企业改组改造,实现产权多元化。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国有流通服务企业遗留的历史包袱。支持企业通过参股、控股、兼并、收购、特许经营等方式实现资产重组。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开展中小企业人员培训、信息咨询、经营指导、融资信贷等方面的服务,构建流通服务领域中小企业的社会化服务体系。
    3.有序推进流通服务领域对外开放,提高产业国际化水平。注重引进、消化和吸收国际先进的流通模式、经营方式、服务理念和流通技术,鼓励有优势的流通服务企业开展对外经贸合作,实施品牌发展战略,培育一批内外贸一体化、具备国际竞争力的流通服务企业集团。
    (五)推动流通服务业领域行业科技进步,提升产业现代化水平。
    1.实施“科技兴贸”工程,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积极运用现代经营方式、信息技术和管理手段改造传统流通服务业,加快流通服务领域信息技术、自动化技术、新型营销和管理技术的研究、开发与应用,提高企业现代化管理水平。
    2.加强信息网络建设,完善流通信息的服务体系。培育和建设集流通政务信息、市场监测调控、商品购销信息和企业信用评价等功能于一体的综合信息平台。重点向中小流通服务企业、农村连锁经营网点、各类批发市场业户等提供多方面的信息服务,到2010年,全省获得信息服务的城乡中小企业达到4万家,连接3万个市场信息终端。
    3.稳步推进电子商务,实现交易方式创新。重点推进物流园区、物流配送中心、大型流通企业、区域批发市场电子商务应用。积极支持中小流通企业利用电子商务降低经营成本。大力推广面向消费者的电子商务,完善在线交易信用机制,建设安全、快捷、方便的在线支付平台,不断扩大网上交易规模。
    4.建设资源节约型产业,促进流通服务行业可持续发展。扩大节能、节电、节水、节材、生态型、环保型商品和服务的市场份额,完善再生资源回收网络,加强报废汽车、废旧金属、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的回收利用和监督管理,大力推广和发展散装水泥,到“十一五”末期,全省水泥散装率达到60%以上。
    (六)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营造人本化服务环境。
    1.规范市场经营行为,建设竞争有序市场。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商业欺诈等违法行为,强化流通领域食品和其他涉及人身健康等强制性认证产品的监督管理,制定并实施商品追溯制度和退市制度。建立公开、平等、规范的行业准入制度。加强流通服务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建立“保护知识产权举报投诉中心”和“反商业欺诈预警监管平台”。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
    2.推进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弘扬诚实守信职业道德。重点推进畜禽屠宰加工、酒类批发营销、成品油仓储批发零售、再生资源利用、汽车品牌销售、大型零售企业、区域性批发市场、规范化商业街区、拍卖行业、美容美发、餐饮服务、典当服务等行业和领域的信用体系建设。开展“诚信兴商”宣传活动,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氛围。
    3.实施“品牌战略”,塑造现代文明流通服务业。以“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青年文明号评选活动”、“示范商业街创建活动”为载体,积极培育一批在省内外具有良好声誉和广泛影响的市场畅销品牌、流通企业品牌和商业服务品牌,振兴一批老字号品牌。通过品牌的带动和示范效应,提升企业市场竞争力和服务质量。
    四、完善政策措施,支持流通服务业加快发展
    (一)健全流通法规及标准体系,营造规范有序市场氛围。从建立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流通服务体系出发,研究制定规范企业权益、市场行为、市场调控和流通管理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重点研究制定酒类流通、畜禽屠宰、会展交易、二手车市场、再生资源回收、城市商业网点建设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建立大型商业项目投资建设听证制度。深化流通服务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构建依法管理、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服务体制。建立和完善流通服务业地方标准体系,规范经营行为,促进行业自律,全面提高流通服务业管理水平。
    (二)加大政策引导和扶持力度,提高流通现代化水平。省政府运用辽宁省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资金,积极争取中央贸易发展基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科技创新资金,采取贷款贴息、补助等方式,加大对物流园区、农产品批发市场、物流配送中心、农村连锁店、社区服务业、企业信息化管理等流通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对流通服务领域在解决国有流通服务企业历史包袱、改造大型批发市场、鲜活食品质量检测、重点商品储备、中小流通企业贷款担保等方面给予一定支持。各市政府要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制定相关政策,支持现代流通服务业发展。
    (三)实行优惠税收政策,支持流通服务企业发展。认真落实跨地区设立连锁经营企业统一纳税政策。对新办的独立核算流通服务企业,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1年。合理确定流通服务企业营业税计征基数,落实企业科研开发和市场营销费用税前扣除政策。对积极参与“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双百市场工程”、“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双进社区工程”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流通服务企业,可按现行规定给予减免税政策支持。
    (四)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支持流通服务领域扩大就业。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社区商业服务、家政服务、餐饮旅店服务等经营项目的,符合有关规定的,减免相应税费,提供小额贷款担保;属于微利项目的,由财政全额贴息。流通服务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并符合相关规定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并在相应期限内给予企业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大力开展就业培训,依托各级商业职业技术学院、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协会,开展普惠制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和技术等级鉴定,提高流通服务领域从业人员素质和就业能力。
    (五)扩大流通信贷规模,完善金融服务政策。各级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要加大对符合贷款条件的流通服务企业的信贷支持,扩大授信额度,开发新的信贷服务项目。各类信用担保机构要积极开展对中小流通服务企业的担保业务。支持大型流通服务企业通过设立财务公司、发行债券、上市、配股等多种方式拓宽融资渠道,提高资金集聚能力。发挥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功能,支持市场前景看好、盈利能力强的各类流通服务企业在境内外上市。引导流通服务企业利用商业保险提高风险应对能力。广泛吸引社会各方面资金,重点投向物流园区、物流配送中心、农产品批发市场等现代化流通服务设施建设。选择一批主业突出、核心竞争力强的大型流通服务企业,推荐一批市场前景好、规模较大、效益较高的重点建设项目,积极争取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
    (六)落实产业扶持政策,营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凡是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入的流通服务业领域,要全部向社会资本开放;对流通服务企业注册资本出资实行分期缴纳制度,凡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期出资额达到注册资本20%且达到最低注册资本额的,即可实行注册资本分期缴纳,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鼓励流通服务企业集约化经营,企业的母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有3个以上子公司,总资本2000万元以上的,即可申办企业集团。逐步缩小工商企业在用电、用水价格上的差别,积极推动工商企业用电同网同价,利用2至3年的时间,使流通服务企业的用水价格与工业企业趋于一致。对承担维护群众消费安全公益责任的农副产品经营企业、大型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畜禽定点屠宰加工企业,完善流通环节食品检疫检测体系,实行无害化处理制度,对所发生的相关费用,按照国家政策要求,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
    (七)加强市场运行监测,完善应急调控机制。建立健全流通服务领域公共信息服务体系。各级财政要加大资金投入,支持流通服务领域市场监测信息系统的建设和运行维护。各级流通服务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流通服务领域公共信息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全省要培育2000个市场运行监测终端,建立关于城市生活必需品、重要生产资料、重点流通企业、重要商品储备、特殊商品与行业的5项监测制度及数据库。各地区都要建立适应流通服务业发展的统计指标体系,建立并完善重要商品和物资储备制度及市场应急调控机制,制定成品油、食品、肉类、禽蛋、食糖、生产资料等重要商品市场波动调控预案,增强应对突发事件的供应保障能力,确保市场平稳运行。
    (八)积极培育中介组织,健全行业自律机制。规范并发展符合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政府部门职能转换需要的各类流通服务行业协会、商会等中介组织。赋予并强化中介组织在企业服务、部门协调、行业自律等方面的职能。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在规范企业行为、制订行业规划、维护企业权益、制定标准规范、实施人才培训、举办展会活动、统计行业数据、反映社情民意等方面的功能和作用。
    (九)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建立适应现代流通服务产业发展需要的人力资源培训机制和人才激励机制,鼓励和支持流通服务企业引进国内外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利用国内外教育资源和省内流通服务方面的职业学校,形成多层次的流通服务职业教育与人才培养体系,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的流通人才队伍。
    (十)加强领导,形成促进流通服务业发展的合力。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都要高度重视流通服务业的发展,将其列入政府重要工作日程,纳入社会经济评价体系,建立工作目标考核责任制,及时研究解决产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各级流通服务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对流通服务业发展建设的组织指导和协调,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推进措施和办法。各级外贸、建设、国土、工商、质监、物价、统计、法制、供销等部门,要建立经常性的协调交流机制,把涉及流通服务领域的规划、管理、调控、监督、执法等各项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共同推进流通服务业协调发展。各级发展改革、财政、交通、税务、金融、科技、教育、信息产业、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建立促进流通服务业发展的日常工作机制,围绕产业发展的重点和薄弱环节提供及时、有效的政策支持,形成支持流通服务业发展的合力,努力营造全省重视、支持流通服务业加快发展的良好环境氛围。

 


                                   辽宁省人民政府
                                 二〇〇七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