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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办公厅文件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8年省政府
对各市政府工作绩效评估实施细则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8〕19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2008年省政府对各市政府工作绩效评估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四月十六日

 

2008年省政府对各市政府工作绩效评估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省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重点工作任务,推动各市政府真抓实干,开拓进取,加快发展,切实做好2008年省政府对各市政府绩效评估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评估指标体系
  根据评估指标与《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重点工作任务相衔接的原则,确定2008年评估指标30项,分别为:
   1.地区生产总值(亿元);       
   2.地方财政总收入(亿元);
   3.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额(亿元);
   4.外贸出口额(亿美元);
   5.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额(亿美元);
   6.非公有经济税收收入(亿元);
   7.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亿元);
   8.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
   9.旅游总收入(亿元);
  10.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11.项目建设;
  12.“五点一线”建设;
  13.中部城市群经济区建设;
  14.经济协调发展;
  15.就业和再就业;
  16.环境保护;
  17.资源节约利用;
  18.科技工作;
  19.社会保障工作;
  20.政府债务偿还额(万元);
  21.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
  22.扶贫帮困工作;
  23.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24.卫生体系建设和食品药品安全;
  25.教育重点工作;
  26.解决拖欠工资和工程款工作;
  27.平安建设;
  28.安全生产工作;
  29.软环境建设;
  30.为全省做出特殊贡献。

  二、评估指标基础分权重
  按照指标的重要性、完成难度等因素,将指标划分为5档,并分别确定不同的基础分权重。第一档基础分100分,有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就业和再就业、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利用4项指标;第二档基础分60分,有地区生产总值、地方财政总收入、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额、外贸出口额、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额、非公有经济税收收入、科技工作、社会保障工作等8项指标;第三档基础分40分,有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2项指标;第四档基础分20分,有旅游总收入1项指标;第五档基础分零分,有项目建设、“五点一线”建设、中部城市群经济区建设、经济协调发展、政府债务偿还额、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扶贫帮困工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卫生体系建设和食品药品安全、教育重点工作、解决拖欠工资和工程款工作、平安建设、安全生产工作、软环境建设、为全省做出特殊贡献等15项指标。
  三、评估指标评分办法
  按照评估指标的数量特征,指标评估办法分为4类。
  第一类用报告期实际完成数与上年同期实际完成数相比较计算得分。指标的综合得分由指标基础分、增长分和增量分加总确定,指标最低得分为零分。增长分的计算公式为:(报告期增长率/报告期最高增长率)×基础分,其中最高增长率是指各市单项指标增长率中的最高值。增量分的计算公式为:〔(报告期人均完成数-基期人均完成数)/报告期人均增量最高值〕×基础分,其中报告期人均完成数、基期人均完成数分别指评估指标报告期完成数和基期完成数的人均数值,报告期人均增量最高值指评估指标各市人均增量的最高值。
  此类指标有:地区生产总值、地方财政总收入、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额、外贸出口额、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额、非公有经济税收收入、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8项指标。
  第二类用报告期实际完成数与报告期计划数相比较计算得分。此类指标得分的计算公式为:(报告期实际完成数/报告期计划数)×基础分。
  此类指标有:社会保障工作1项指标。
  第三类依据报告期实际情况单独计算得分,即实行加分和减分的评分办法。其中,依据实际完成情况进行加分的指标有:项目建设、“五点一线”建设、中部城市群经济区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利用、政府债务偿还额、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为全省做出特殊贡献等8项指标;依据实际完成情况进行减分的指标有: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卫生体系建设和食品药品安全、平安建设、安全生产工作等4项指标。
  第四类既有用报告期实际完成数与报告期计划数相比较计算得分,又有依据报告期实际情况单独计算得分。此类指标有: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就业和再就业、科技工作、旅游总收入、经济协调发展、扶贫帮困工作、教育重点工作、解决拖欠工资和工程款工作、软环境建设等9项指标。
  四、绩效评估工作的组织领导
  为切实做好政府绩效评估工作,成立省政府绩效评估工作领导小组,省长任组长,常务副省长任常务副组长,省政府秘书长任副组长,省政府办公厅、省人事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统计局、省监察厅(省政府纠风办)、省经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民委(省宗教局)、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编委办、省劳动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省林业厅、省外经贸厅、省卫生厅、省人口计生委、省审计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环保局、省商业厅、省旅游局、省经协办、省扶贫办、省政府金融办、省政府法制办、省信访局、省安全生产监管局、辽宁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统计局辽宁调查总队为成员单位。
  省政府绩效评估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人事厅,办公室主任由省人事厅厅长兼任,办公室成员由省政府办公厅、省人事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统计局等单位有关处(室)负责人组成。

  附件:1.省政府对各市政府工作绩效评估指标(略)
     2.省政府对各市政府工作绩效评估指标分解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