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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文件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中小企业
稳 定 健 康 发 展 的 意 见
辽政发〔2008〕28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中小企业是辽宁老工业基地振兴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实现中小企业稳定健康发展,对加快建设国家新型产业基地,推动县域经济发展,巩固和扩大就业,提高城乡居民收入水平,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应对当前国际、国内经济形势的变化,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财税政策扶持力度
  (一)对纳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经审批后,在2009年12月31日前,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二)用好省中小企业创新资金,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提高技术水平,研发新产品,提高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三)实行对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扶持政策,政府采购优先安排向中小企业购买商品或者服务。
  二、加大信贷资金投放力度
  (四)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全省14个市每市选择一个县设立1家小额贷款公司。运行一段时间后,逐步扩大试点范围,达到在每个县(市、区)设立1家小额贷款公司。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中小企业和农户提供信贷服务。
  (五)鼓励国有大企业和履行社会责任好的民营企业,以及其他有能力的法人成立贷款公司,开展对中小企业的贷款业务。同时,建立创业风险投资引导资金。
  (六)对发放中小企业贷款的商业银行实行奖励政策。全国性国有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新增贷款必须有一定比例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对中小企业贷款增加幅度较大的,省政府给予奖励。地方商业银行每年新增贷款的50%必须用于中小企业,超过50%的由同级财政给予奖励。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监局要加大对银行贷款投向的监督检查,督促其合理使用新增信贷规划,积极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三、支持多种形式直接融资
  (七)加快企业上市融资步伐。选择400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高成长性和上市意愿的中小企业作为重点培育对象,自2008年起,5年内确保新增上市中小企业200家。对新上市企业,省、市政府各奖励100万元。涉及资产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过户发生的费用,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减免。
  (八)鼓励和帮助具有发展潜力的中小企业通过发行集合债等多种形式实现直接融资,适当降低发债企业的发债成本,各部门在办理过程中给予支持。同时,鼓励企业采取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租贷融资、信托融资、基金融资等其他形式实现直接融资。
  四、支持信用担保机构发展
  (九)各级财政要在预算中安排担保机构贷款担保风险补偿金,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风险补偿制度。对市级财政安排此项资金的,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对政府出资且业绩较好的担保机构,同级财政要通过增加担保资金予以支持。
  (十)进一步扩大省中小企业担保机构贷款担保风险补偿专项资金覆盖面,将现行的享受省级担保风险补偿金的注册资本金条件由2000万元调整为注册资本金或实有担保资金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
  (十一)对依法登记注册且主要从事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服务的担保机构,其注册资本金超过2000万元,同时符合其他有关政策规定的担保机构,享受免征3年营业税的税收优惠政策。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担保赔偿准备,并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五、鼓励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十二)鼓励和支持行业或产业协会组织我省中小企业积极参加国内、国际产品展销(览)会,开展各类国际标准认证和境外商标注册等活动,指导和引导中小企业走出去、引进来。省、市政府在企业引智和购买国外核心技术方面给予支持。
  (十三)加强品牌培育和宣传工作,支持中小企业争创国家级和省级品牌。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中国名牌、省名牌的企业,省、市政府继续给予奖励。鼓励外贸企业设立境外自主品牌专营店、研发或售后服务机构,重点支持企业以并购等方式获取国际知名品牌。
  六、鼓励各类人员自主创业
  (十四)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和毕业3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凡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广告业以及销售不动产、从事房屋中介等)的,首次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和经济合同示范文本费等一切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费用。
  (十五)支持创业辅导(孵化)基地建设,建设覆盖全省各市、县(区)的创业辅导(孵化)体系。用中小企业发展资金,鼓励引导创业基地为创业者提供创业培训、项目策划、技术支持、融资担保、商务代理等服务,重点支持大学生、下岗技术工人、回乡农民工自主创业。
  七、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
  (十六)对从事农产品加工业、装备制造业、精细化工业、轻工业、纺织服装业的中小企业,在2009年12月31日前,免收人防工程质量监督费、人防工程四项费用,价格调节基金,卫生许可证工本费,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粮油食品质量监督检验费,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兽药监督检验费、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监督检验费、新饲料添加剂质量复核检验费。对因免收上述收费项目影响相关部门正常履行工作职责的,同级财政部门要予以适当的经费保障。
  (十七)除法律法规规定应进行年度审计的企业和高危行业、种养殖业等列入重点监管行业的企业及3年内有违法出资行为列入信用监管重点监管对象的企业外,其他企业年度检验时一律免予提交审计报告。
  (十八)积极支持企业开展股权出质登记和动产抵押登记工作,对于企业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的,免收登记费用。
  (十九)免收企业年度检验费。扩大免检企业范围,对信用良好、许可证齐全、经营正常的企业可认定为免检企业,免检企业在免检期限内实行年度检验备案制,免收年度检验费;对2007年7月1日《农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前已登记为企业形式的农村专业合作社免收年度检验费。
  (二十)免收改制企业设立登记注册费。国有企业改制为公司的,按变更程序办理登记注册,其所属分支机构改制为分公司的也可按变更登记程序办理登记注册,免收设立登记注册费。
  八、加强经济运行监测分析
  (二十一)建立中小企业统计制度,做好中小企业经济运行分析工作。
  加强跟踪和分析国内外市场变化对中小企业发展的影响,及时发现经济运行中出现的倾向性和苗头性问题,并积极采取针对性措施加以解决。
  (二十二)加强对中小企业生产要素的协调,切实解决生产要素供应中出现的矛盾,对省重点中小企业的煤炭、电力、柴油以及生产运输需求予以重点保证。强化对中小企业的服务,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
  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做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确保全省中小企业稳定健康发展。

 

                                   辽宁省人民政府
                                 二○○八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