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推动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确保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经省政府同意,取消各市污水处理费10%上解省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8年1月1日起,省停止集中各市污水处理费。2008年已按规定上解的,在省市年终结算时予以返还。 二、各市要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切实承担起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的责任,确保污水处理厂达标运行。 三、各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其他事项仍按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政办发〔2003〕77号)有关规定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九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