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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办公厅文件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部分财政收入
用于加大“三农”投入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8〕56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8〕1号)和《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08〕1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全省部分财政收入用于加大“三农”投入问题通知如下:
  一、耕地占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新增收入主要用于“三农”投入

  各级政府要以2007年实际完成耕地占用税为基数,将2008年新增耕地占用税收入的80%以上用于“三农”方面的支出,重点用于加强农田水利、农业综合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以2007年实际完成城市维护建设税为基数,2008年各级政府城市维护建设支出中,用于乡镇、村规划和基础设施建设、维护方面的支出,不得低于当年新增城市维护建设税收入的30%。
  各市当年新增耕地占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收入用于“三农”实际完成情况,作为省财政对市财政考核指标,与省对下分配支农专项资金挂钩。
  二、确保政府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村建设的增量明显高于上年

  加强土地出让金征收管理,各地在取得土地出让金收入时,应按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的15%单独计算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并与其他土地出让金收入实行一次性分别缴库。对于未按规定提取或未足额提取的,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土地出让相关手续。
  省财政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各地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计提情况进行全面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省对市专项补助的主要参考依据。
  各地在办理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缴库手续时,要将省集中20%部分就地全额缴入省国库,严禁截留省级分成收入。对于欠缴省级分成收入的地区,省财政将在年终结算时等额扣缴,并追究相关责任。
  省集中和各地计提的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要严格按规定政策用于土地整理和复垦、宜农未利用地的开发、基本农田建设以及改善生产条件的土地开发,严禁挤占、挪用。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