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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办公厅文件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困难企业退休
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7〕80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全省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障工作取得较大进展,但目前部分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和大部分集体困难企业退休人员仍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为切实解决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问题,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障体系,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做好全省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重要性
  医疗保障工作是坚持以人为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将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是保障其基本医疗权益的有效措施,是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民生工程”之一,它直接关系到广大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全省经济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一定要提高对做好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按时间和进度要求,加快推进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二、全面解决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障问题
  (一)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5〕70号)等文件精神,强化政府职责,多渠道筹措资金,全面解决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问题。可通过企业资产变现、主管部门调剂、国有资产经营收益、土地有偿使用收入、财政补助及医疗保险结余基金等方式筹集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保资金,确保资金及时到位。市级统筹地区要将遗漏的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县级统筹地区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保工作务于年底前完成。
  (二)对已经参保的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各级政府要想方设法筹措后续资金,防止因参保资金不足导致断保等问题的发生。困难企业参保资金中按规定属于企业及主管部门、政府应筹集的资金没有按时足额到位的,视为医疗保险费拖欠行为,要纳入社保基金审计、监督检查范围。
  (三)省财政将依据国有困难企业参保人数和各县财力状况等因素,将各县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纳入省对县一般转移支付补助范围,对各县给予适当补助。当地政府是解决困难企业参保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大工作力度,合理安排省对县一般转移支付补助资金,拓宽资金筹措渠道,将尚未参保的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尽快纳入基本医疗保险。
  三、妥善解决集体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问题
  (一)各地要将集体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列入今明两年社会保障工作的重点,尽快解决集体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保问题。已经出台集体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保政策的统筹地区,要进一步完善政策,加大扩面工作力度,彻底解决困难企业参保问题。尚未出台政策的统筹地区,要尽快摸清底数、搞好测算,抓紧时间出台政策,明确参保资金筹集办法。各市要加强对县级统筹地区集体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保工作的指导和调度。
  (二)无缴费能力及关闭、破产的集体困难企业,其退休人员参保可采取住院费用统筹的方式,只建立统筹基金不建立个人账户,按照统筹地区单位缴费比例的70%,一次性或分期筹集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集体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参保所需资金,原则上由困难企业和主管部门筹措。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余较多的地区,可以从统筹基金结余中调剂一部分,用于垫付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保资金。各级政府要根据当地财力情况,对集体困难企业参保要给予适当的补助。
  (三)实行改制、重组的集体困难企业,其退休人员原则上随改制后企业在职职工一同参保;改制、重组的集体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的,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由企业承担,从集体企业改制、重组费用中解决。各地在制定和实施集体企业改制、重组方案时,要明确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改制、重组集体企业,特别是困难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费用筹集办法,确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时参保,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四)对暂未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的集体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符合应急救助条件的,各地要按应急救助政策给予救助。
  四、大力推进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保工作
  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摸清困难企业退休人员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分布情况,做好资金测算,落实筹资渠道和筹资责任,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建立目标责任制,精心组织实施。各级劳动保障、财政等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加大推进工作力度,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将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保工作纳入目标考核体系,加强督促检查,积极推进,确保全省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全面完成。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