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教育厅制定的《辽宁省贯彻落实〈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实施办法》、《加强学校体育增强学生体质督导评估实施方案》、《辽宁省创建体育特色教育学校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辽宁省贯彻落实《国家学生体质 健康标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一)为贯彻落实“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全面实施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颁布的《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促进学生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养成良好的锻炼习惯,提高体质健康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是根据《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制定的符合我省教育工作实际的具体操作性措施,是规范我省各级各类学校认真贯彻落实《标准》的依据,是推进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中发〔2007〕7号)的主要实施办法之一。 (三)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各类学校。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执行,体育行政部门协助指导,学校组织具体实施。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 (四)实施《标准》是各级教育、体育行政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必须进入教育总体工作的议事日程,必须纳入各级政府教育督导内容和评估指标体系,统一管理,周密部署,认真实施。要通过多种途径和多种形式充分认识、广泛宣传实施《标准》的重要意义,使广大师生明确具体要求和规定。 (五)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与上级对应的组织协调体系,由体育卫生与艺术处(科)负责学校体育与学生体质健康工作,落实岗位责任制。 (六)教育和体育行政部门要密切合作,各司其职。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负责培训师资,组织测试,数据统计报送,经费和器材保证等工作。体育管理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七)教育、体育行政部门要指导学校将实施《标准》同体育教学和各项日常体育活动结合起来,同开展“全国亿万学生阳光体育运动”相结合,同每天锻炼一小时相结合,鼓励“达标争优、强健体魄”。要使本地区100%的学校能够全面实施《标准》,培养良好的体育锻炼习惯。 (八)《标准》的组织实施工作在校长领导下,由分管校长直接负责管理,学校体育部(组)、教务(导)处、财务处、团委、学生工作部、校医院(所)等部门组成工作办公室,组织具体实施工作。体育部(组)主要具体负责指导学生锻炼和《标准》测试、统计测试数据、分析研究和上报工作;教务(导)处、财务处、校医院(所)要负责测试工作的经费、设备和条件保障。团委、学生工作部、少先队、学生社团也要积极做好宣传和思想发动工作。辅导员或班主任要做好本班级学生的组织动员工作,协助体育教师实施《标准》测试工作。 (九)建立建全管理制度。内容包括:1.工作责任分工制度。2.检查督导制度。3.测试和质量评价制度。4.统计上报与数据核准制度。5.安全考核制度。6.信息搜集与反馈制度。7.档案资料管理制度。8.测试报告与公告制度。
第三章测试与实施 (十)认真组织《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测试工作。合理安排测试时间,采取灵活方便的测试形式,做好测试人员的培训工作和测试器材设备、场所的准备,测试过程中要以班为单位组织进行,测试结果和成绩登记要认真核准,确保数据的准确无误。各级各类学校都要对各年级学生每年进行一次《标准》测试,各高等学校新生入学后要进行一次《标准》测试。对参加体质测试工作教师应计入其教学工作量。 (十一)测试项目中必测项目严格按照国家《标准》执行,选测项目在国家规定项目内每年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高等学校在测试前两个月确定并公布。选测项目原则上每年不得重复。 (十二)《标准》的测试应与学生的健康体检相结合,避免重复测试。普通高等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毕业时,《标准》测试的成绩达不到50分者按肄业处理;《标准》成绩不及格者在本学年度准予补测一次,补测仍不及格则学年《标准》成绩为不及格。《标准》成绩达到良好以上者方可参加三好学生、奖学金评选;成绩达到优秀者,方可获得体育奖学分。每天锻炼一小时者,奖励5分,记入学年《标准》总成绩。 (十三)有下列情况的《标准》成绩记为不及格,最高记为59分: 1.指标中400米(50米×8往返跑)、男1000米跑、女800米跑、台阶试验的得分达不到及格者。 2.体育课无故缺勤,学年累计超过应出勤1/10者。 (十四)因病或残疾学生要向学校提交申请和医疗证明,经学校核准后,填写《免予执行〈标准〉申请表》,存入学生本人档案,可免予执行《标准》。 (十五)学校要对学生日常体育锻炼和参加学生体质测试提出安全要求,防止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测试前要检查和了解学生的身体健康状况,有病或身体状况不好的学生,要暂缓参加测试,符合规定的可以不参加测试,测试前要检查场地器材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同时要给学生讲清测试细则和安全事项,引起学生重视。
第四章经费与保障 (十六)保证实施《标准》经费的投入。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商同级财政部门在年度预算中安排必要的经费,用于《标准》测试仪器的购置。城镇大、中、小学校和部分发达农村地区中小学必须具备足够数量智能测试仪器,其他学校必须具备足够数量的简易测试器材。测试器材的选用必须是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相关认证机构认证合格的产品。保证用于《标准》的实施工作。 (十七)高等学校按800人配备一套,中小学要按每600人配备一套《标准》测试仪器的比例配备器材(每套包括:身高体重测量仪1个、台阶测试仪5个、肺活量测量仪1个、握力计1个、立定跳远测试仪1个、坐位体前屈测试仪1个),同时要有足够数量的身体素质测试器材。 (十八)实施《标准》要与体育教学相结合,要有满足全校学生教学和锻炼身体需要的体育场馆设施,按大、中、小学校《体育器材配备目录》配齐体育器材,大学、高中要有体育馆,初中、小学要有快乐体育园地,人均体育活动面积要在5平方米以上。 (十九)学校要设立《标准》的测试中心。测试中心一般应达到100平方米以上的面积,学生进出应有安全通道。配有安全的电源、专用计算机和测试仪器。 (二十)学校体育设施和测试《标准》器材要有专人管理,并有维护制度和管理使用制度,保证器材正常使用,提高利用率。
第五章数据使用与报送 (二十一)各级学校要根据《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的规定,依照体育部(组)和校医当年的测试数据,写出一份学生体质健康分析报告,对发现的问题,要制定具体改进措施。做好数据汇总、整理、分析和保存。 (二十二)要建立建全学生体质健康档案制度,每年测试的原始数据统计分析、上报和存档工作,由体育部(组)和校医院(卫生室)设专人负责。学生的《标准》测试成绩按评定等级记入《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登记卡》,小学生列入学生成长记录或学生素质报告书,初中以上学校应列入学生档案,作为学生毕业、升学的重要依据。 (二十三)《标准》的测试结果是检查学生锻炼效果的重要指标,也是评价学校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要把学生体质测试的结果,纳入教育督导指标体系,作为评价政府教育工作和学校办学方向的重要内容。通过对测试结果的分析研究,制定新办法和措施,改进学校工作,促进学生健康水平不断提高。 (二十四)学校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直接将本校各年级《标准》测试数据,报中国学生体质健康网《标准》国家数据库,测试数据的上报软件,由学校在中国学生体质健康网免费下载使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可按照国家提供的查询密码,对本辖区学校数据上报情况要及时查询,了解学校数据上报情况。
第六章公告、通报与表彰 (二十五)建立《标准》测试结果公告、通报制度,省、市、县(市、区)按年度对数据结果向所在地区进行公告,对工作开展不好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督促学校改进工作,认真落实《标准》提高学生身体健康水平。 (二十六)省、市、县(市、区)教育、体育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标准》表彰制度。每年对工作成效显著的学校,按总数比例安排表彰先进集体和个人。 (二十七)凡是达到《标准》优秀等级的学生,由国家颁发“阳光体育奖章”;达到《标准》及格的学生,由国家颁发“阳光体育证章”。《标准》测试成绩良好及以上者,方可参加三好学生奖学金评选。
省教育厅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加强学校体育增强学生体质 督导评估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中发〔2007〕7号)精神,树立学校教育“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监督、指导地方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依法治教、依法管理,现对全省加强学校体育增强学生体质进行督导评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督导评估的重要意义 对加强学校体育增强学生体质进行督导评估,是监督、指导地方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加强学校体育宏观管理、依法履行教育职责的重要举措;是落实学生每天锻炼一小时,促进亿万学生阳光体育运动开展,有效增强学生体质,推进实施素质教育的有效机制;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重要保障,对提高青少年体质健康,弘扬奥运精神,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二、督导评估的基本原则 1.“督政”与“督学”相结合的原则。各级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要把政府加强学校体育增强学生体质的领导和管理情况作为督导评估重点。同时,以督导学校体育为基本职能,促进青少年健康素质的提高,推动学校体育各项方针政策贯彻实施。 2.坚持实是求实,客观公正的原则。各级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应对各级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和学校加强体育增强体质的工作情况开展督导评估,力求全面、客观地反映学校体育工作和学生体质健康素质,以保证督导评估的科学性和实效性。 三、督导评估的主要内容 (一)对各级政府的督导内容 1.各级政府要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建立教育、体育、卫生部门和共青团组织等共同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落实学校体育工作和青少年体质健康问题。要把加强学校体育增强学生体质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学校体育工作长期规划和实施方案。 2.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统筹协调、因地制宜,加强学校体育设施特别是体育场地建设,并达到国家和省定标准。社会公共体育场馆和运动设施应免费或优惠向学校和学生开放。要加强体育安全管理。要加大政府投入,建立学校体育设施和学校体育工作经费投入保障机制。 3.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按照《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的要求,健全学校体育卫生管理机构,加强对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指导和检查。 4.各级政府要全面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把健康素质作为评价学生全面健康发展的重要指标。建立健全学校体育、卫生工作责任制度。健全学生体质健康体检监测制度。全面开展学生体质健康测试工作,并定期向学校和社会公布学生达标结果。 5.各级政府要全面贯彻教育方针,真正树立“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有效增强学生体质,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质量。认真组织初中学生毕业升学体育考试,实现公开、公正、公平。要定期组织综合性或专项性的学生体育运动会,每年应召开一次全县(市、区)学生运动会。 (二)对学校体育的督导内容: 办学目标 1.全面贯彻教育方针,落实国家、省有关学校体育工作法律、法规、政策等。真正树立“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认真执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把学校体育工作作为实施素质教育的突破口,积极创建体育特色教育学校,实现学校办学目标。 办学条件 2.确保学校体育、卫生经费按一定比例投入。体育场馆设施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建设,器材配备达到《国家中小学体育器材配备目录》标准。建立体育健康快乐园地。学生人均校园体育活动面积要达到5平方米以上。 教师队伍 3.加强体育、卫生保健教师队伍建设,保质保量配齐专职体育和卫生保健教师,合理计算体育、卫生教师工作量,保证他们的培训和劳动保护待遇。 教学管理 4.建立学生体质健康测试中心,配齐测试仪器,按要求测试和上报数据,把学生参加体育锻炼和健康素质作为评价学业的重要指标。每年对中小学生进行一次体检。 5.建立并坚持科学规范的作息制度,保证学生睡眠时间,小学生每天睡眠10小时,初中生9小时,高中生8小时。 6.建立、健全体育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积极开展对青少年科学锻炼的指导。 教学活动 7.认真执行国家课程标准,保质保量上好体育课和公共卫生教育课,做到不挤占、不挪用。 8.学校每年应至少召开一次学生运动会,运动会的项目应根据学校体育实际出发,在保证传统比赛项目的基础上力求趣味性、多样性、参加人数的全员性。 9.建立课余体育训练和竞赛的新机制,组建代表队,坚持长年训练。举办多层次、多形式的学生体育运动和班级集体项目的体育比赛,积极开展群体性体育活动。 其他 10.切实减轻学生的课业负担。 11.广泛开展“学生阳光体育运动”,形成青少年学生参加体育锻炼的热潮。保证学生每天锻炼一小时,始终坚持每天大课间体育活动,没有体育课的当天安排学生一节体育活动课。 12.帮助青少年学生掌握科学用眼知识和方法,坚持做眼保健操,降低青少年近视率。 13.加强学校食堂管理,保证饮食卫生安全,营养结构合理。 四、督导评估对象 全省各市、县(市、区)政府,各级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级各类学校和教育机构。 五、督导评估要求 各级政府要建立对学校体育增强学生体质督导评估制度,开展“督政”和“督学”工作,并列入对地方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各县(市、区)政府教育督导部门每年对中小学学校体育与健康工作进行一次专项督导,各市教育督导部门每二年进行一次督导。省教育督导部门每三年开展综合督导或就某一个方面进行专项督导。 六、督导评估结果 各级政府要实行督导评估结果公告制度,并在有关新闻媒体公布,接受舆论监督。同时,督导评估结果要作为考核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作为表彰奖励的重要依据。对于学校体育工作经省督导评估后达到标准的各级政府、政府有关部门、学校将发给奖牌予以表彰奖励。对督导评估达不到基本要求的,要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对整改意见不重视、不执行的要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督导评估工作在各级政府领导下,各有关职能部门参加,教育督导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具体实施。制定加强学校体育增强学生体质督导评估实施细则,开展督导评估工作。 本督导评估实施方案由省教育厅、省政府教育督导团负责解释。
省教育厅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辽宁省创建体育特色教育学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素质教育,提升体育在学校教育中的地位和作用,激发学生自主锻炼的积极性,提高学校体育工作水平,促进全省学校体育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建体育特色学校的指导思想:要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把体育作为素质教育的突破口,着眼于全体学生的身心健康,提高学生的身体素质,坚持体育与德育、智育、美育有机结合,认真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深入持久地开展“阳光体育运动”,积极探索实施“体育·艺术2+1项目”工程。要在“特”字上下功夫,形成不同于一般学校,具有独特性、趣味性、科学性、稳定性等内在特征和风格的体育活动模式,全面提高学生内在素质和体质健康水平。 第三条 体育特色教育学校,是指在学校教育工作中,突出体育特色,在体育课程设置、项目选择、环境设施、队伍建设、教育管理、实施方法手段和学生体育技能学法上,具有明显的独特性,且取得显著的教育教学效果。在中小学学校体育工作中,起引领和示范作用。力争在3至5年内全省中小学体育特色教育学校,小学初中达到30%,高中职高达到20%。 第四条 创建体育特色教育学校,要以体育的独特魅力为前提,充分发挥体育的育人、审美、健身和文化素养的功能,使学生通过体育技能的学习和参与课外体育活动的实践,体验体育的乐趣,养成自觉锻炼的习惯,培养学生团结奋进、积极进取、不畏艰险、顽强拼搏的精神风貌。 第五条 创建体育特色教育学校,要面向全体学生。以提高全体学生体育技能,增强学生体质为基础,树立终身体育的思想,培养学生1至2项的体育技能,使学生都能熟练地掌握和运用,终身受益。
第二章 体育教学 第六条 要开足国家规定的体育课时,积极探索新时期的体育教学改革。从学生特点和学校条件出发,低年龄段要强调趣味性、集体性和安全性,全面发展学生身体素质,提高心理健康水平。高年龄段学生,要根据学生自身特点的发展要求,增加课程内容的选择性,强调活动的多样性,增强学生自觉参与锻炼的意识。 第七条 义务教育阶段要从本地区学校的实际情况和历史传统出发,积极进行体育校本课的探索研究,创编体育校本教材,形成自身的体育特色。有条件的学校要开设具有现代特点的体育项目课程。 第八条 高中教育阶段要积极进行体育课程改革,学生自助选择项目要丰富。除基础项目外,根据学校规模不得少于6至10个项目的选择空间。在改革探索中形成自身特色。 第九条 要不断地改进体育教学方法和形式,深化体育教育改革,要建立集体备课制度,开展经常性的教研活动,提高体育教学水平和质量,逐步形成具有本地区本校学科项目特点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模式。
第三章 课外体育活动 第十条 在没有体育课的当天要安排一小时课外体育活动。要建立每天不少于30分钟大课间体育活动制度。内容安排要丰富多彩,形式多样,实效突出,要与体育校本教材和分类提高有机结合形成本校特色。 第十一条 认真组织实施“全国亿万学生阳光体育运动”。结合“2+1项目”,注重培养学生兴趣和爱好,形成人人都参与,班班有活动,具有特色的群体性活动方式与内容。学生参与率要达到98%,85%以上学生在本校学段内掌握两项体育技能。 第十二条 学校校长要率先垂范,坚持每天参加学校体育锻炼活动,班主任带领全体学生共同参加体育活动,保证活动的安全。全校教师的参与率要达到95%以上。
第四章 体育训练与竞赛 第十三条 学校要建立具有本地区本学校的体育特色项目的代表队2至3个。坚持常年训练,每周训练不少于3次,每次不少于90分钟,并要形成梯式训练结构,队员分布在各年级,在训队员不少于参加比赛需要人数的2.5倍。 第十四条 要做好运动员思想教育、文化学习、队伍管理等方面工作,使校代表队队员,有良好的综合素质和专项技能,既是体育后备人才,又是普及学校特色项目的骨干。 第十五条 积极参加省、市、县(市、区)教育和体育部门组织的比赛活动,并取得相应成绩。 第十六条 学校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具有本校特色的体育节或以田径项目为主的全校性运动会(含趣味运动会),学生参赛率达到85%以上。 第十七条 学校要建立体育特色项目竞赛制度,班集体竞赛项目和单项比赛每年各不少于2至3项,要形成班班搞比赛、人人有项目的氛围。 第十八条 学校要鼓励学生参加校内外体育项目的分类提高培训,实行课内外相结合,促进多数学生体育技能的提高。节假日学校场馆要向学生开放。
第五章 体育教师队伍建设 第十九条 按要求配齐体育教师。学校体育教师占整个教师的百分比:小学不低于11.6%、初中不低于8.8%、高中职高不低于5%,承担培养体育后备人才训练任务的学校体育教师配备数量要适当增加。 第二十条 体育教师能力素质要适应体育特色教育学校工作的需要。学历达到国家规定标准,无不合格或不胜任教师,应有一定比例的市级骨干或优秀教师。 第二十一条 积极支持体育教师的学习与进修。努力提高体育教师学历层次和业务素质。每两年参加不少于60学时培训,校本培训坚持经常。全体教师爱岗敬业。 第二十二条 维护体育教师的合法权益。应按体育教师的工作特点,科学核定工作量。在职务聘任、工资待遇、奖励等与其他任课教师同等对待,关心他们的思想和生活,按时足额发放劳动保护用品。
第六章 体育设施与经费保障 第二十三条 必须保证学校体育经费的投入。学校要保证体育工作的正常开展,所需经费从公用经费中提取或安排。 第二十四条 学校要有与体育特色项目相配套,能满足全校学生活动需要的,足够数量的体育场馆设施;要有200米以上的田径场和现代体育设施;高中要有体育馆,初中、小学要有快乐体育园地。人均体育活动面积要达到5平方米以上。 第二十五条 要按《国家体育场馆器材配备目录》配齐体育器材,要有足够开展特色项目需要的相应器材,在某些特色项目中做到活动时人手一件器材,如:球类、绳、毽、轮滑、空竹等。 第二十六条 学校体育场馆器材要有专人管理,并有定期维修制度和管理使用制度,保证器材的利用率和安全性。场馆器材使用要有记录,要提高使用率。
第七章 组织机构建设与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各级政府特别是教育、体育行政部门要积极引导、指导本辖区中小学体育特色教育学校的创建,并为创建体育教育学校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完成创建目标,提升辖区内学校体育工作的整体水平。 第二十八 条学校要建立健全学校体育工作组织与管理制度。学校要成立学生健康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学生健康情况,纳入学校工作议事日程。明确责任,建立层层责任制。校长是学校体育工作和学生身体健康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学校体育工作的副校长,为第二责任人,直接管理体育教研室(组)工作。体育教师、班主任为直接责任人。 第二十九 条学校要把创建学校体育特色教育学校,纳入学校整体规划,学校依照教育规律,规范办学行为,坚持科学规范的作息时间,保证学生的睡眠和锻炼,把学校体育工作和学生身体健康,作为考核学校各部门、班级和教师的主要内容。对不重视体育工作的,不能评为先进个人和单位。 第三十条 要充分发挥共青团、少先队、学生会等组织在学校体育工作中的作用。相互配合积极开展学校体育活动,并大力宣传体育育人、珍视健康、热爱体育、崇尚运动的理念。
第八章 申报与授予 第三十一条 创建体育特色教育学校,由基层学校按条件申报,县(市、区)教育局初审后推荐。市级体育特色教育学校由市教育局组织评估审核,并命名、授予牌匾。省级体育特色教育学校,由省教育厅组织评估审核,并命名、授予牌匾。市级评估每年一次,省级评估每两年一次。 第三十二条 创建体育特色教育校,实行动态评估。命名后2至3年复检,经评估达不到标准的将取消命名、摘掉牌匾。
第九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三条 对在创建体育特色教育学校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教育部门或学校应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四条 对在创建体育特色教育学校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取消命名资格,并对直接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或者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 对在创建体育特色教育学校评估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实行一票否决制。 (一)不按规定开设或者随意停止体育课的。 (二)未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的。 (三)对学校体育场馆设施不进行维修,造成不能使用或将体育场馆挪做他用的。 (四)学生体质健康水平连续下降的。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用于创建体育特色教育学校使用,以此带动提升全省学校体育工作水平,也可作为评估学校体育工作的参考。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评估细则由省教育厅另发。解释权属省教育厅。
省教育厅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