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在全球气候持续变暖的背景下,近年来,我省暴雨、暴雪、干旱、高温、雷电、冰雹、大雾、大风等气象灾害时有发生,且呈增多增强的趋势。由气象灾害引发的洪涝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次生衍生灾害也相当严重,对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群众生活和生态环境等造成较大影响。为进一步做好气象灾害防范应对工作,最大程度减轻气象灾害损失,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7〕49号),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总体目标 以满足我省气象防灾减灾和应对气候变化的需求为目标,构建与国家气象防灾减灾体系相衔接的现代气象灾害防御体系。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能力和应急处置综合能力建设,加强气象灾害防范基础,完善气象灾害防御保障体系,提高全社会防灾减灾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能力建设,提高气象灾害监测预警水平 (一)加强气象灾害综合监测系统建设。各级政府要加快推进气象灾害综合监测网建设,加强对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实时监测能力。建设气候变化评估标准监测网,以全省61个地面气象观测站为基础,建设我省气候变化代表监测站,保证气候变化评估研究资料的长期代表性。建设农村中小尺度灾害性天气监测网,在全省每个乡(镇)建设1套2要素以上自动气象站。建设“五点一线”沿海经济带气象灾害监测网,提高沿海气象灾害观测时空密度。建立和完善雷电灾害监测网,提高雷电监测能力。建立和完善山洪、泥石流灾害气象监测网,增加对山洪、泥石流灾害多发区气象观测的时空密度和观测指标,提高山洪、泥石流灾害的气象监测预警能力。完善高速公路天气观测网,加强对大雾的监测预警能力。完善人工增雨综合监测网,形成对降水云系宏微观的立体探测。建立污染物扩散气象观测网,根据本地区大气污染特征,开展污染物扩散的气象条件监测。建立移动气象监测系统,提升现场应急气象保障能力。 (二)加强气象灾害预测预报。建立和完善省、市、县三级气象灾害预测预报体系,完善以自动气象站、新一代天气雷达、气象卫星、闪电定位等资料为基础,先进的信息处理与显示技术为依托的人机交互预报预警平台,建立高影响天气精细化预报系统和强对流天气短时临近预报系统,建立重大气候事件预测系统。发展区域天气及气候数值模式业务系统,建立和完善区域灾害性天气联防体系。努力提高气象灾害预警准确率和时效性,突发气象灾害预警准确率达到90%,台风、区域性暴雨(雪)、海上大风、区域性大雾等灾害性天气预警时效达到6小时,局地暴雨、雷电、冰雹、大风等强对流天气预警时效达到30分钟。 (三)及时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各级政府要加强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传播体系建设,建立气象部门及时发布及广电、通信等有关部门有效传播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传播联动机制,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手机短信、互联网、电子显示屏、警报器等各种传播手段和现代通信技术,完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加强农村、山区、海上等信息发布薄弱地区及学校、医院、机场、车站、港口、体育场馆、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场所的气象预警信息发布能力建设,提高各类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广播、电视、固定和移动电子显示屏及手机短信的及时播发率和有效覆盖率。 三、加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综合能力建设,提高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水平 (一)制订和完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各级政府要组织制订和完善本地区的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应急预案,完善监测预警、信息通报与播发、部门与社会公众防御、社会救助等气象灾害应急工作流程,建立由气象部门发布气象灾害等级预警、有关部门启动应急响应、重点场所需采取相应响应措施、公众采取相关防御措施等内容组成的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机制。加强预案的动态管理,经常性地开展预案演练,促进各单位的协调配合和职责落实。 (二)加强气象灾害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各级政府要组织建立公共场所气象灾害应急联系人队伍和乡村气象灾害义务信息员队伍,确保及时接收和传达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组织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水利、民政、交通、公安、建设、卫生、电力、通信等有关部门要加强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建设,建立定期培训制度,确保及时有效开展灾害防治救助和恢复社会生产生活秩序。 (三)加强气象灾害应急能力建设。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各类气象灾害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的防范应对工作机制,切实加强抗灾救灾能力建设,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灾害防范的首要位置,确保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后,及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落实减灾救灾的各项措施,有效减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 四、加强气象灾害防范基础工作,提高气象灾害防范能力 (一)积极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和隐患排查工作。各级政府要积极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工作,建立以省、市、县为骨干,以街道、社区、乡镇、村庄为基础的气象灾害调查收集网络,建立气象灾害定期普查和日常调查制度,建设省、市、县三级气象灾害风险数据库,根据灾害分布情况、易发区域、主要致灾因子等逐步建立气象灾害风险区划,有针对性地制订和完善防灾减灾措施。要积极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隐患排查工作,深入查找抗灾减灾工程设施、技术装备、物资 储备、组织体系、抢险队伍等方面存在的隐患和薄弱环节,特别要加强对公共场所和人群密集场所的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隐患排查,对不符合标准的,要制定整改措施。 (二)积极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工作。各级政府要组织规划、建设、气象等部门,依照气象法律法规制定城乡规划和重大工程建设的气候可行性论证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制度。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要依法开展城市规划、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公共工程建设、重点领域或区域发展建设规划的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在规划编制和项目立项中要统筹考虑气候可行性和气象灾害的风险性,避免或减少气象灾害、气候变化对重要设施和工程项目造成的影响。 (三)积极开展雷电灾害防御工作。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中小学校、农村等雷电防御薄弱部门和地区的防雷基础设施建设。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要依法履行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职责,监督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雷标准和设计、施工规范,在各类设施和场所安装防雷装置,并定期检测。 (四)积极开展山洪、泥石流灾害防御工作。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山洪、泥石流灾害多发区的气象、地质和地表径流与防洪工程安全状况的监测及基础设施建设,气象、国土资源和水利部门要密切配合,做到监测结果共享,预警预报统一发布。 (五)努力提高全社会的气象灾害防范意识。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利用气象、教育、新闻等资源,建设气象科普教育基地,加强全社会特别是对农民、中小学生的防灾减灾科学知识和技能的宣传教育。加强社会舆论引导,及时开展气象灾害分析评估,做好相关科学解释和说明工作。 五、加强气象灾害防御保障体系建设,提高气象灾害防御保障能力 (一)加强气象防灾减灾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落实气象防灾减灾责任制,做到责任主体明确、工作目标明确。要加强气象、水利、民政、国土资源、农业、林业、交通、海洋、卫生、环保、信息产业等各有关部门的团结协作,充分调动全社会的力量,形成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密切配合、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气象防灾减灾工作格局。 (二)加强气象灾害防御科技支撑能力建设。各级政府要积极组织有关部门,加强气象灾害发生机理、预报和防御等科学技术研究工作。加强气候变暖背景下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影响评估和应对措施研究,加强空中云水资源及风能太阳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研究,开展山洪、泥石流、森林火险、农业病虫害等气象次生衍生灾害的科学技术研究,积极开展跨部门联合科技攻关,不断增强我省防御气象灾害的能力。 (三)加强气象灾害相关制度和标准建设。各级政府要制定和完善与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相关的规定以及实施细则和制度,制定并实施相关的地方标准,促进全省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管理。加大执法力度,依法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规范气象信息发布与传播。 (四)加大气象防灾减灾资金投入力度。各级政府要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防御体系建设地方配套资金投入机制,进一步加大对气象灾害综合监测网、中小学防雷基础设施、气象灾害风险区划与评估、气象灾害相关科学技术研究、气象次生衍生灾害防治及宣传教育等有关方面的投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二月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