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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办公厅文件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地方志办公室
关于辽宁省志(1986-2005)编纂工作方案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8〕76号

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政府地方志办公室制定的《辽宁省志(1986—2005)编纂工作方案》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辽宁省志(1986-2005)编纂工作方案


  为指导和推动《辽宁省志》(1986—2005)编纂工作规范、有序地开展,根据国家《地方志工作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地方志工作条例》为依据,紧紧围绕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坚持依法修志,构建地方志工作可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坚持存真求实,全面、客观、真实、准确地记录辽宁改革开放、经济社会发展历史进程及经验教训;坚持质量第一,努力推出时代特色和地方特色鲜明,具有重要存史、资鉴和应用价值的修志成果;坚持修用并举,积极开发、利用方志资源,为促进辽宁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历史借鉴、智力支持和信息服务。
  二、编纂任务
  省本级第二轮修志的主要任务是编纂《辽宁省志》(1986—2005)。全志共设置84部分志:大事记、国土资源志、环境保护志、人口与计划生育志、气象志、地震志、中共地方组织志、人大志、政府志、政协志、审判志、检察志、军事志、武警志、民主党派志、工商联志、工会志、共青团志、妇女志、司法行政志、政府法制志、公安志、人民防空志、人事志、劳动和社会保障志、民政志、外事侨务志、少数民族志、宗教志、经济体制改革志、计划志、财政志、税务志、物价志、统计志、审计志、工商行政管理志、质量技术监督志、农业志、畜牧业志、海洋与渔业志、林业志、水利志、电力工业志、煤炭工业志、石油开采工业志、机械工业志、冶金工业志、石油化学工业志、建材工业志、轻工业志、纺织工业志、医药工业志、国防工业志、中小企业志、商业志、供销合作社志、粮食志、旅游业志、对外经济贸易志、建设志、测绘志、铁道志、公路水运志、民航志、信息产业志、通信志、邮政志、金融志、海关志、出入境检验检疫志、科学技术志、社会科学志、教育志、文化志、文物志、档案志、出版志、报业志、广播电视志、卫生志、红十字会志、体育志、人物志、附录。
  以上84部分志,分解落实到各承编部门。
  三、实施步骤
  以《辽宁省第二轮修志工作规划》发布实施为标志,续修《辽宁省志》工作从2007年9月正式启动,原则上要求到2012年年底全面完成。实施步骤分为5个阶段:
  1.组织发动阶段。
  省志各承编部门应根据本部门实际,在2008年底前完成下列工作:
  (1)组建修志机构。成立各分志编纂委员会,部门主要领导担任编委会主任,并明确1位领导分管日常工作;组建编纂办公室(或编写班子)。
  (2)制定编纂方案。方案应明确组织领导、责任分工,明确编纂任务、方法步骤、质量要求,明确完成时限和保障条件等,报省地方志办公室同意后实施。
  (3)培训修志人员。选派修志骨干参加省地方志办公室举办的省志编纂人员培训班。同时,采取以会代训、专题讲座等多种形式,组织业务培训、岗位练兵活动。
  (4)拟订分志篇目。根据省志编纂体例规范,结合本部门、本系统、本单位实际和特点,研究拟订分志篇目。篇目设计报省地方志办公室评审通过后,据此开展下一步工作。
  2.资料搜集阶段。
  省志各承编部门原则上应在1年的时间内完成资料搜集工作。
  (1)制订资料搜集计划。各承编部门依据分志篇目,形成资料搜集提纲,明确资料来源、范围类别、搜集途径、方法措施、质量要求,确定人员分工,并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
  (2)开展资料搜集工作。资料搜集应全面、系统,反映事物发生、发展、演变过程的阶段性资料连贯,人物、事件、时间、地点等要素齐全。
  (3)分类整理,考证鉴别。对资料进行梳理、整合,分类整理出主体资料、背景资料、综合资料、典型资料、文献辑存资料等;资料要经过鉴别、考证、核实,确保真实、准确。
  (4)资料建档,加强管理。将修志资料、编写手稿及其他手迹、图片、音像资料等建档,登记造册,加强管理,防止丢失。
  3.编修撰写阶段。
  省志各分志应按照《〈辽宁省志〉编纂规定》进行编修撰写工作,原则上在1年至1年半的时间内完成。
  (1)志稿试写。选择若干篇(章)先行试写,及时发现和纠正出现的偏差,通过专家点评、现场讨论,使编写人员基本把握志体特点和撰写思路、方法。试写基本符合要求后,转入初稿撰写。
  (2)初稿撰写。组织编写人员按分工开展初稿撰写,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内部评议,总结经验教训,交流进展情况,解决撰写中遇到的疑难问题,统一编纂思路,明确编纂要求,提高编纂水平。
  (3)志稿修改。根据撰写实际,适时开展交叉审读、内部评议;选择1至2篇初稿作为参照标准,反复修改,精益求精,打好志稿基础,提高志稿质量。
  (4)通纂合成。确定通纂人员(一般为分志主编),明确通纂职责、工作程序及要求,做好相应组织、保障等准备工作;由通纂人员对志稿进行总体编辑和全面整理,使之成为有机统一的整体性志稿。
  (5)志稿通审。确定通审人员(不得以通纂人员代替通审人员),明确通审职责、程序及要求;由通审人员对志稿进行全面审改;编写人员配合其对史实、文字、图表、数字资料等进行全面核对和规范;根据通审意见,对志稿进行修改完善。
  4.审查验收阶段。
  《辽宁省志》审查验收执行《辽宁省地方志书审查验收办法》(试行),分为初审、复审和终审。原则上各分志应在编修撰写成稿后的3个月内完成初审;在初审后的半年至1年内完成复审和终审。
  (1)志稿初审。初审由承编部门组织实施。按有关规定确定评审人员、评审方式及程序。初审应对志稿作全面审查,并把握相应的审查重点:资料真实、准确,符合国家安全和保密规定;篇目设置合理,横不缺项,纵不断线;内容记述全面、客观,文体、文风符合志体要求,行文规范;突出时代特色、地方特色和专业特色。
  (2)志稿报送。志稿通过初审后,正式形成送审稿。承编部门以部门和编纂委员会名义向省地方志办公室递交送审报告,报送送审稿(一式15份)。送审报告由部门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同时,附本级评审会议纪要及修改情况说明。
  送审稿应符合齐、清、定的要求,齐:编委会成员名单、编写人员名单、目录、正文、图表、照片、附录、编纂始末等要件齐全;清:文字、图表、照片清晰、整洁;定:送审稿必须经规定的审查验收主体和程序通过初审,批准上报。
  (3)志稿复审。复审由省地方志办公室组织实施,按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对志稿作全面审查,并把握相应的审查重点:体例完备,运用得当;结构严谨,分类科学;层次分明,排列有序;文字、数据、图表规范、无误。
  (4)志稿终审。终审由省地方志书评审委员会进行。按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对志稿作全面审查,并把握相应的审查重点:政治观点、法律法规、保密纪律、涉外、对台、军事、民族政策等重要内容和敏感问题;重大事件、重要人物、重大历史问题等记述符合有关规定;全面达到审查出版要求等。
  初审、复审、终审评审人员的组成应具有权威性、代表性、广泛性,邀请保密、档案、历史、法律、经济、军事等有关方面专家参加。
  志稿初审、复审、终审,均须经评审委员会成员(或评审人员)2/3以上同意,方可获准通过。未通过审查的,应根据评审意见认真组织修改、完善后,重新报请初审、复审或终审,直至获准通过。
  志稿通过终审后,由审查机构出具审查合格文件,终审定稿报请省政府验收,批准出版。
  四、措施与要求
  续修《辽宁省志》是一项规模宏大的地情资源综合开发系统工程,省(中)直123个部门参与编修。为保证规划任务落到实处、修志成果经得起历史检验,各地区、各部门必须加强领导,精心组织,采取切实措施,确保志书的质量。
  1.加强领导。
  成立新一届辽宁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省长陈政高任主任。各地区、各部门要全面贯彻《地方志工作条例》,依法履行领导职责,及时研究、协调修志工作重大事项,修志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2.发挥职能作用,强化指导服务。
  省地方志办公室在“党委领导、政府主持”下,依法履行主管本行政区域地方志工作的职能,具体负责《辽宁省志》(1986—2005)编纂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工作。
  3.制定编纂规范,严格审查把关。
  建立健全《辽宁省志》质量控制体系,制定实施《〈辽宁省志〉编纂规定》、《〈辽宁省志〉编纂指导工作方案》、《辽宁省地方志书评审验收办法》(试行),规范省志编纂、指导、评审验收工作。严格执行志书承编部门、省地方志办公室、省地方志书评审委员会“三级”审查验收程序,切实把好政策法规关、资料史实关、体例规范关、文字记述关、出版印刷关,力争多出精品佳志。
  4.加强督促检查,确保规划落实。
  各承编部门要加强领导协调,采取切实措施,抓紧抓实省志编修工作,并于每年7月和次年1月初,将本部门修志工作进展情况,书面报省地方志办公室。

 

                                  省政府地方志办公室
                                 二○○八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