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适应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确保我省公路建设、养护工作的顺利实施,省政府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调整全省公路养路费征收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按费额计征公路养路费的客车和载客类的专用汽车征收标准由每吨每月190元调整为每吨每月220元。 二、将按费额计征公路养路费的货车和非载客类的专用汽车征收标准由每吨每月190元调整为每吨每月195元。 三、调整征收标准后,对道路旅客运输营运客车,可通过包缴优惠征收办法保持费收负担的基本不变。具体涉及到的车辆范围和包缴优惠办法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四、出租小型营运客车、农用拖拉机、摩托车公路养路费征收标准不作调整。
辽宁省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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