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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办公厅文件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推进
高校科技成果产业化和资本化指导意见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7〕93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教育厅《关于推进高校科技成果产业化和资本化的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关于推进高校科技成果
产业化和资本化的指导意见

  按照党的十七大关于完善鼓励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的政策体系、激励机制、市场环境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快我省高校科技成果产业化和资本化进程,提高科技成果产业化和资本化水平,积极利用资本市场发展科技产业,充分发挥高校服务我省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全面振兴老工业基地的作用,结合全省高校科技工作发展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更好地服务于科教兴省战略和全面振兴战略,紧密结合辽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实际,改革创新,以高校优势与特色学科为依托,以转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为重点,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核心,坚持走产学研相结合的道路,大力发展以转化高校科技成果为主的高科技产业。通过技术资本化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为全面推进创新型国家建设、全面振兴辽宁老工业基地、构建和谐辽宁和发展高等教育事业贡献力量。
  积极组织实施高校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工作,把开发、转化、推广科技成果和实现科技成果产业化、技术资本化作为开展科技工作的重要任务。加强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建设,努力建设好大学科技园和高校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和服务机构;加强学校投资企业管理,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增强高校参股投资高科技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加快高新技术产品开发、扩大生产规模,增强市场竞争力;按照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的要求,大力推动高校与企业的相互联合与合作,拓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途径和资本来源;积极利用资本市场加快高校科技成果产业化和资本化进程,遴选10家以转化高校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为主,且已形成相当规模的高校参股投资的高科技企业,重点扶持和培育,使其成为上市企业的后备资源,其中2至3家企业力争于2009年底前实现上市。
  二、深化改革,加大科技成果产业化和资本化工作力度
  围绕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目标,加强规划指导、组织和协调,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积极性,进一步完善科技成果转化配套措施,加大科技创新、科技成果产业化和资本化的工作力度。
  各高校应将科技成果产业化和资本化工作纳入学校总体科技发展规划之中,坚持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工作协调发展;鼓励和支持高校积极争取和承担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项目,主动参与企业技术创新和区域创新体系建设;通过加强知识产权管理,促进高校发明创造成果申请专利保护工作;营造良好发展环境,完善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优惠政策,建立和加速形成有利于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迅速转化的有效运行、激励机制。同时发挥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在经济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为各级政府的经济与社会管理提供决策支持,为各种经济和社会活动主体提供顾问咨询服务。
  省教育厅要把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作为评估考核高校的实际科研能力、水平,以及对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贡献的重要内容,作为安排年度科研项目和经费资助的依据;制定相关政策,鼓励科研人员和教职工积极参与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工作,并将参与该项工作的绩效作为评聘、考核教职员工的依据之一。
  三、加强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建设,完善科技服务体系
  重点加强大学科技园建设。要以完善和拓展服务功能、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为重点,将大学科技园建设成为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平台,使之成为技术创新基地、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基地、创新创业人才聚集和培养基地、高新技术产业辐射基地、产学研结合示范基地。
  大学科技园建设和发展要实行政府推动支持、高等学校主导、社会各界参与、市场化运作的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有条件的高校要将大学科技园建设纳入学校整体建设与发展规划,切实加强对大学科技园建设与发展的领导,在人才、技术、装备和信息等资源方面进一步向大学科技园倾斜。要以大学科技园为依托,构建科技企业孵化器网络,加强全省各科技企业孵化器之间,孵化器与科研院所、中介机构、风险投资机构之间的联系,充分发挥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信息互通、协调发展的整体功能,扩大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企业孵化的规模与范围。
  继续推进高校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建设,努力将其发展成服务专业化、经营市场化、运行规范化、发展规模化的科技成果转化中介服务机构,提高其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省教育厅将对高校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继续给予支持,并实行动态管理。
  四、积极推进高校与企业合作,完善校企合作机制
  高校要充分发挥知识、人才、信息密集和科技资源的优势,重点围绕地方和企业需求,定期发布成果信息,提供技术咨询和服务。积极与企业联合申报承担国家重大科技攻关项目和任务。
  高校应当在落实知识产权保护、明晰产权基础上,搭建面向企业和社会的科技成果和技术产品交易转让平台,提高科技成果和技术产品的市场化程度。鼓励高校以科技成果出资入股与企业共同建立科技股份制公司,探索采取直接作价投资、先转让后出资、先技术服务再作价出资、先服务后转让再出资等多种运作模式。
  逐步建立政府推动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校企合作运行机制,营造良好环境。根据优势互补、互惠互利、利益共享的原则,建立双边、多边技术协作机制,推广大连理工大学、东北大学等高校建立校企合作委员会的成功经验。提倡建立和保持高校与企业间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推动高校科技人员参与企业的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科技成果转化、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和技术咨询等活动。鼓励高校与企业共建实验室、研究开发中心等,联合研究开发新产品、新工艺,从源头上保证科技成果的质量,提高科技成果成熟度,缩短成果转化周期。根据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校企合作以产业结构调整和培育支柱产业为结合点,突出装备制造业、原材料工业、高科技产业、现代服务业、软件及服务外包等领域,确定具体的技术需求和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重点。
  五、拓展融资渠道,实现科技成果资本化
  建立和完善多元化投融资体系,积极利用创业投资资本、金融机构信贷、政府提供贷款贴息及省、市科技专项投资等,吸引各类资金支持高校科技成果的转化和高新技术企业的孵化,加快科技成果产业化和资本化的进程。调整科技经费支出结构,加大对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对高校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等给予优惠的信贷支持。建立健全高校科技创新的知识产权信用担保制度和其他信用担保制度,为高校科技成果转化融资创造良好条件。政府搭建多种形式的高校、金融机构合作平台,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和民间资金参与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鼓励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创业投资企业积极投资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处于起步或初创期的高新技术企业。在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规定许可前提下,支持社会多种资本通过创业投资企业投资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鼓励我省已有的促进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的资金加大支持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
  积极利用境内外资本市场,推动高校投资参股的科技企业发展。将高校重点科技成果转化企业纳入全省上市后备企业数据库,给予重点培育和辅导。优先支持有条件的高校投资参股的科技企业在国内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或境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鼓励高校上市公司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再融资和并购重组力度,增强核心竞争力,成为高校科技产业发展的运作平台。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校投资参股的科技企业发行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等进行融资。探索开展对高校未上市高新技术企业股权流通的试点工作,支持高校通过产权交易市场等规范渠道转让所持有的股份有限公司股权,以建立高校投入撤出机制。
  六、落实优惠政策,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按照省政府有关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政策规定及其相关配套实施办法,支持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工作。将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各类孵化器企业的扶持政策落实到高校,确保财税、土地、工商登记、人才激励等相关政策在高校科技成果产业化和资本化中发挥实效。积极支持保险机构在高校科技企业拓展业务,逐步建立高校科技创新产品研发、科技成果转让的保险保障机制。
  认真贯彻和落实国家现行税收鼓励政策,同时省、市各级地方政府在税收管理权限内给予进一步的优惠政策。对高校开展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收入,涉及营业税和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的规定执行;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形式给予科技成果持有者或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科技人员的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资料进行备案后,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以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为主的中介服务机构,经认定后可按非营利机构运作和管理;对国家大学科技园及经过国家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优惠政策,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0号)、《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1号)规定执行。
  七、加强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完善激励约束机制
  加强高校科技产业人才队伍建设,为科技成果产业化和资本化工作提供人才保障。努力培养一支“开拓创新、求真务实、诚信高效”的高校科技产业管理干部队伍、企业经营管理队伍和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对高校中专职从事技术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人员,可以根据其从事技术开发的成果水平及其转化所产生的经济和社会效益,评聘相关系列专业技术职务。
  建立和完善高校科技人才激励约束及更灵活的用人机制。鼓励和支持教师、科研人员积极参与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高校要制订教师和科研人员在教学岗位、科研岗位与科技企业之间合理流动的管理办法。创办科技型企业的科技人员,可按正常程序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对国家做出较大贡献或业绩特别突出者,可按规定优先选拔为各类专家。鼓励符合条件的教师从事辽宁企业项目博士后研究。在有条件的高校推行科技创业人员期股期权奖励制度,放宽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兴办企业的门槛。进一步研究制定有关优惠政策,吸引和留住高校科技人才在我省创业兴业。
  高校科技企业及其相应的管理公司可以依据经营效益和投资收益,在国家允许范围内,自定工资及其相关收益标准。
  八、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和指导
  推进高校科技成果产业化和资本化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要求标准高,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充分发挥各级地方政府的作用,切实加强对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领导,真正做到认识到位、投入到位、责任到位、政策到位和监督到位,为高校科技成果产业化和资本化创造更加宽松、有利的环境和条件。
  省政府定期召开由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中小企业厅、省政府金融办、省国税局、辽宁证监局等有关部门参加的推进高校科技成果产业化和资本化联席会议,研究部署和落实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解决高校科技成果产业化和资本化进程中的重大问题,组织推进全省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省教育厅组建专门机构,负责全省高校科技成果产业化和资本化的服务、协调工作,省教育厅与金融机构签署合作协议,聘请金融机构担任财务顾问,为辽宁省高校统筹设计融资及债务重组,降低财务成本,化解财务危机,对重点项目进行结构化设计,促进高校科技项目产业化与资本化。
  高校成立由学校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推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和资本化工作领导小组,并聘请专业人员担任财务顾问,负责研究制定本校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工作规划和方案,落实有关政策,明确工作责任,采取具体措施,协调解决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进程中的问题,组织实施科技成果产业化和资本化工作。

                                    省教育厅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