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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办公厅文件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
关于促进辽宁省科技中介发展意见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7〕89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科技厅《关于促进辽宁省科技中介发展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关于促进辽宁省科技中介发展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加快老工业基地振兴的决定》(辽委发〔2006〕6号)精神,促进我省科技中介的发展,不断提升科技创新能力,推动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支撑辽宁老工业基地实现全面振兴,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促进科技中介发展的重要意义
  1.促进科技中介发展是提高区域创新能力的必然选择。科技中介是指从事技术扩散、成果转化、科技评估、创新资源配置、创新决策与管理咨询等专业化服务的中介机构和活动,是促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的桥梁和纽带,是建立科技中介服务体系和完善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实现途径,也是全面提升区域创新能力的重要举措。大力促进科技中介发展,有助于科技创新资源的优化配置,降低创新成本,化解创新风险,能够活跃和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进程,从而促进区域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和创新能力的提高。
  2.促进科技中介发展是实现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的现实要求。近年来,我省科技中介机构建设取得长足发展,以创业服务中心、生产力促进中心、技术交易市场等为标志的一大批科技中介机构蓬勃发展,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传统产业改造做出了较大贡献,积累了一定经验。但从总体上看,我省的科技中介服务仍存在着发展不平衡,门类不齐全,服务水平、服务质量和人员素质偏低,公共信息基础设施薄弱,人才队伍建设滞后,人才培养机制不完善等问题,远远不能满足建设国家新型产业基地和实现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的需要,成为区域创新体系建设中亟待加强的薄弱环节。因此,大力发展科技中介,加强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建设,已成为各级政府面临的一项紧迫的重要任务。
  二、促进科技中介发展的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
  3.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为重点,结合辽宁实际,引导社会力量大力兴办各类科技中介机构,鼓励社会各类中介机构和研究与服务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技服务,引导和支持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提高科技创新服务能力,为建设国家新型产业基地和实现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提供有力支撑。
  4.主要目标:利用5年左右的时间,培育一批服务专业化、发展规模化、运行规范化的骨干科技中介机构;造就一支具有较高专业素质的科技中介服务队伍;建立起有利于科技中介健康发展的组织制度、运行机制和政策法规环境;推动科技中介全面发展,基本形成科技创新服务体系,满足全省科技创新的服务需求。
  5.基本原则:坚持政府推动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坚持发展与规范相结合,坚持全面推进与分类指导相结合,坚持专业化分工与网络化协作相结合。
  三、培育科技中介服务主体和鼓励科技中介服务创新
  6.组织和引导专业技术力量创办和发展中介机构。鼓励科研单位、高等院校立足于科研设备和人才优势,兴办各类科技中介机构;支持已转制为科技中介机构的科研单位不断提高和完善为社会服务的水平和功能;鼓励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与科研单位联合兴办科技企业孵化器或生产力促进中心,盘活存量资产;鼓励大学毕业生创办、领办各类科技中介机构。
  7.培育一批骨干科技中介机构。按照我省产业发展重点及产业技术需求,有重点地选择一批行业内具有服务优势的生产力促进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技术交易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在共用技术开发平台建设、共用科研服务设备配备、技术转移平台构建、从业人员培训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逐步推进科技中介从业人员素质和能力的提高以及机构服务品质的提升。推动科技中介机构打造精品服务项目和品牌,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8.推动科技中介机构向国际化发展。支持资质好、信誉高、运作规范的科技中介机构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通过请进来、走出去的方式使国内机构的服务水平逐步与国际接轨。积极吸引跨国公司和境内外研究机构、高等院校等在我省建立科技中介机构或与我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联合建立科技中介机构。结合我省产业技术需求,有重点地吸引一批国际知名中介机构来我省开展业务。鼓励海外留学人员回国创办科技中介机构。
  9.鼓励有条件的社会各类中介机构和研究与服务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技中介服务。鼓励政府部门所属政策调研、软科学研究等事业单位转变运作机制,在为政府决策服务的同时,面向社会开展科技咨询、评估活动;提高科技情报信息机构的信息采集、分析和综合加工能力,与技术交易机构共同发挥区域技术转移中心的作用;采取有效措施,继续强化农业技术服务机构建设,大力扶持农业“龙头”企业和农村技术经济协作组织的发展,健全、完善农业技术服务体系。
  10.大力培育和发展各类科技中介行业协会。进一步加大对行业协会的支持力度,发挥协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鼓励建立行业联盟,提升行业协会在促进行业发展中的代表性和影响力。推动行业协会建立行业自律制度。支持行业协会建立行业行为规范、服务标准、职业操守,提倡科技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自觉遵守、共同维护,形成重合同、守信用、诚信经营的行业风尚,使行业发展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四、进一步营造良好的科技中介发展环境
  11.加大对科技中介机构的资金支持力度。省科技资金应加大对科技中介机构的支持力度,主要用于支持骨干科技中介机构做强做大、科技中介服务人才培训等。
  12.加大对科技中介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扶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投资服务中心、技术市场和国家大学科技园,可按税法及其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并在一定期限内免征营业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科技中介机构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技术交易合同经登记后,可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科技中介机构为完成特定服务项目,凡聘请属于海外留学人员和国内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所支付的咨询费、劳务费用可直接进入成本。
  13.鼓励投融资类中介机构的发展。对主要投资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可按税法及其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进一步完善贷款担保机制。
  14.鼓励中介服务者积极开展科技中介服务。对在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通过科技成果的有效转化,为取得重大效益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做出突出贡献的成果创造者、转化实施者和中介服务者,省政府通过科技成果转化奖给予奖励。
  15.积极推进政府采购科技中介服务工作。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积极培育科技中介服务市场,通过招标、委托等方式,在政策咨询、科技成果评估与转化、重大项目分析与论证和重要工作部署等方面,要进一步依靠科技中介机构。在推进决策科学化与民主化的同时,提高科技中介机构的服务能力。
  16.加强科技中介服务网络化建设。鼓励各种类型中介机构通过联合建立网络化服务体系,为科技创新提供一体化服务。加强科技中介机构与科研单位、高等院校的联合与协作,通过广泛建立协作网络,为开展科技中介业务提供重要支撑。建立统一的技术信息平台,整合政府部门、企业、科研院所、高校和信息分析机构的信息资源,实现服务与需求信息的对接,使其成为辽宁省科技成果转化的信息桥梁和枢纽。
  17.加强科技中介人才队伍建设。推进科技中介服务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建立与完善科技中介行业的分配与激励机制,增强行业吸引力,吸引更多的高素质人才。开展科技中介人才培训,鼓励优秀的从业人员出国培训,提高科技中介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服务水平。鼓励国内科技中介机构间的人才交流与合作,同时通过政府及民间多种途径的合作,加强与国外知名科技中介机构的人才交流与合作,拓展业务范围,提高国际竞争力。
  18.鼓励相关科技中介行业协会推行科技咨询(中介)职业水平评价制度,建立科技咨询(中介)职业水平评价体系。在条件成熟的科技中介领域,开展科技咨询师职业水平评价工作。
  五、加强对科技中介发展工作的领导
  19.科技中介事业的发展壮大事关提高辽宁区域科技创新能力的全局。全省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从实现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建设创新型辽宁的战略高度认识科技中介发展的重要性,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特点做好科技中介发展规划,制定和完善各项配套政策。明确科技中介的法律地位,保障科技中介服务的合法权利和收益。要不断研究和把握科技中介发展的规律和特点,及时解决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20.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作为科技中介的归口管理部门,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加强对科技中介的管理和监督,在促进科技中介机构发展中相互协作,形成合力,促进科技中介机构健康有序地发展。各地区、各部门要大力宣传发展科技中介对科技创新的重大意义和贡献,促进社会了解、重视和支持科技中介机构,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共同推动科技中介的全面发展,为辽宁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做出重要贡献。

                                     省科技厅
                                 二○○七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