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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办公厅文件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适当提高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8〕4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持续上涨给城镇贫困居民基本生活带来明显影响的情况,省政府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全面调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
  城市贫困居民由于收入水平低、基本生活消费占收入的比重大,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价格上涨直接影响了其生活水平。一个时期以来,针对物价上涨,各级政府多次采取措施,对城市低保户实施了补贴救助,有效保证了他们的基本生活。鉴于目前物价仍在较高位运行,省政府决定适当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保证城市贫困居民的基本生活不受大的影响。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此次调增低保标准工作,作为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项重要措施,认真抓紧抓好。要组织有关部门对物价影响情况进行深入调研,精心测算,充分论证,以确保低保工作顺利实施。
  二、合理确定提标幅度
  此次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要以现阶段维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需求水平为依据,主要考虑基本生活必需品等价格上涨给城市贫困居民家庭基本生活带来的影响程度,同时兼顾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水平基本适应,合理确定提标幅度。通过提高城市低保标准,有效化解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上涨对城市贫困居民生活的影响。各地城市低保标准上调的幅度按现行标准的15%左右确定,并确保城市低保对象不因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上涨而降低生活水平。具体调标数额由市、县(市)政府确定,组织实施工作按《辽宁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规定程序进行。
  三、认真搞好政策衔接
  各地提高后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要确保于2008年4月1日开始实行。新的城市低保标准实行前,各地要继续按现行的阶段性救助政策,对城市低保对象实行物价补贴救助,新的城市低保标准实行后,阶段性物价补贴救助可以停止。
  四、足额落实所需资金
  提高城市低保标准增加的保障资金,仍按原有渠道解决。省财政根据各地财力、保障任务等因素给予适当补助,重点向经济比较贫困、财力较弱地区倾斜。各地民政部门要及时准确地计算出调整低保标准后的资金需求,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预算,原预算额度不足的,由财政部门负责予以追加。各地要千方百计筹措落实资金,确保保障资金及时拨付、足额发放到位。
  五、进一步规范低保动态管理
  各地要以规范家庭收入核算为重点,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低保动态管理,在新的城市低保标准确定后,要对低保家庭的收入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核实,着重对提高最低工资标准、提高离退休金标准、到期领取养老保险金、实行自谋职业收入行业评估等情况进行核实。对仍符合低保条件的按新标准重新核定应享受的低保金额;对不再符合低保条件的,要按规定停止保障;对新申请低保的对象,经审核符合低保条件的,要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则退,家庭补助金额应升则升、应降则降,确保此次调标工作公开、公正、准确进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