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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文件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省人口普查工作的通知
辽政发〔2009〕19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国发〔2009〕23号)精神,切实做好我省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人口普查工作的重要意义
  人口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省情省力调查。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以来,我省的人口状况发生了很大变化。组织开展我省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准确把握全省人口总量、结构、素质、分布和居住环境等情况,对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制定科学的发展规划,振兴辽宁老工业基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辽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通过此次普查,要全面摸清全省人口资源底数,为省委、省政府科学决策,提供准确的人口信息支持。
  各市政府、省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板报、互联网等媒体,大力宣传普查的重要意义,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人口普查工作,如实申报普查项目,为普查工作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人口普查的内容和时间
  人口普查的主要内容是人口和住户的基本情况,包括:性别、年龄、民族、受教育程度等个人信息;行业、职业、社会保障等经济特征;人口的地域和迁移特征;婚姻生育、死亡、住房状况等。
  本次人口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10年11月1日零时。
  三、切实落实人口普查经费
  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经费由中央和各级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省级财政负担部分由省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向省财政厅提出分年度预算,经批准后分期拨付使用。省以下各级财政负担部分由各级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预算,经批准后分期拨付使用。
  四、做好普查人员的选调和培训工作
  各市要认真做好普查员、普查指导员选调培训工作,要选调思想作风正派,熟悉情况,有普查工作能力,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社会责任感的同志担任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确保人口普查质量。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及普查人员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人口普查的有关规定,不得泄露普查对象的个人信息。普查取得的数据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得作为任何部门和单位对各级行政管理工作实施考核、奖惩的依据,不得作为对普查对象进行处罚的依据。
  五、加强组织领导
  省政府成立辽宁省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作。省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统计局,负责普查工作的组织实施。省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共同参与、各负其责”的原则,切实做好各项普查工作。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人口普查工作的领导,及时组建人口普查机构,认真做好人口普查工作。
  附件:辽宁省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二○○九年九月二日     


附件:

 
辽宁省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
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组 长:许卫国  副省长
  副组长:郭富春  省政府副秘书长
      张 晶  省统计局局长
           省公安厅副厅长
      李秀君  省人口计生委主任
           省委宣传部副部长
      李金科  省政府办公厅副主任
      侯志平  省财政厅副厅长
  成 员:路 通  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何晓淳  省教育厅副厅长
      赵佐贤  省民委副主任
      梅 冬  省监察厅副厅长
      张克宇  省民政厅副厅长
      任国泰  省司法厅厅长助理
      王成鑫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厅长助理
      柏惠印  省测绘局副局长
      苏志奇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巡视员
      王振威  省农委副主任
      曾晓非  省卫生厅副厅长
      孙大刚  省外办副主任
      徐 汉  省台办副主任
      王福全  省工商局副局长
      刘文艳  省广电局副局长
      李秀林  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关 越  省政府研究室副巡视员
      马明杰  沈阳军区司令部军务部副部长
      姜克军  省军区后勤部副部长
      肖玉鹏  省武警总队副政委
      李铁城  沈阳铁路局总会计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