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民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待遇标准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关于调整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
生活待遇标准的意见
为进一步解决我省20世纪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待遇,2006年3月,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调整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待遇标准意见》(辽政办发〔2006〕16号)。但一段时间以来,各地、各部门及各企业、事业单位在贯彻落实过程中,出现了救济补助费标准偏低、发放不到位、管理不规范等问题。为切实保障这部分职工的基本生活权益,省政府决定调整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待遇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象范围 此次调整待遇的对象要严格执行省政府《批转省民政厅、劳动局、人事局、财政厅〈关于解决六十年代精简退职的老职工遗留问题意见的报告〉的通知》(辽政发〔1985〕24号)规定,各地不得自行扩大范围。 (一)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1961年1月1日至1965年6月9日期间精简退职并发给一次性退职补助金的人员; (二)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革命工作,1957年至1960年期间,经组织动员退职(不包括按《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职处理的暂行规定》正常自愿退职的人员),无固定收入,原系全民所有制单位的老职工。 二、补助标准 在辽政办发〔2006〕16号文件明确的救济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80%,调整后的标准分别是: (一)对1945年9月2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本人标准工资100%生活费的,由每人每月15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70元; (二)对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本人工资70%生活费的,由每人每月14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52元; (三)对1949年10月1日至1957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本人工资40%救济的,由每人每月13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34元; (四)对1949年10月1日至1957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生活困难补助费的,由每人每月12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16元。 新标准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三、发放渠道 (一)精简职工所在企业生产经营正常,待遇能够得到及时落实的,救济补助费按新标准由原渠道发放;因企业破产、转制等原因造成救济补助费不能发放的,转由民政部门管理。今后,因企业破产、转制导致待遇不能落实的精简职工,经有关部门确认后,可随时转由民政部门管理。 (二)救济补助费由机关事业单位负责发放的,继续由各机关事业单位按新标准负责发放。 (三)民政部门除负责原有的救济对象外,还负责移交的破产、转制企业的精简职工救济补助费的发放。 各级民政、劳动保障、国有资产管理、人事、经委、中小企业、粮食、供销社、商业等部门负责调整待遇标准的政策指导和督促落实。 四、运行机制 (一)各地、各部门及各企业、事业单位要本着对精简职工利益高度负责的精神,在对象确认、审核登记、待遇标准调整、资金发放等各个工作环节上,建立科学的工作制度和良好的运行机制,实现规范化管理。 (二)要认真按照新标准,及时将救济补助费发放到精简职工手中。对没有按标准发放救济补助费等问题,各有关部门要牵头处理解决。 (三)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对转由民政部门负责管理的破产、转制企业精简职工待遇的落实,可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精简职工持精简手续或已享受待遇的有效证件,到户籍所在的县(市、区)民政局登记; 2.县(市、区)民政局按地区和精简企业类别(省属、市属和县属)进行分类后,向原精简企业的同级国资委或经济局发函确认企业是否破产、转制。各级国资委或经济局应及时对企业状况进行确认,并予以答复。 3.精简职工档案同时移交到现户籍所在县(市、区)民政局,重新建立档案资料。 4.县(市、区)民政局在确认企业状况后,将符合条件的精简职工报市民政局核准。 5.市民政局核准后,与同级财政部门协商,编制所需经费预算及市、县两级财政分担比例。 6.以市民政局、财政局名义向各县(市、区)下达救济补助名单和市级财政所列支的资金。 7.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在收到发放名单和拨款通知后,及时列支本级所负担的资金,并通过银行发放。 救济补助费应在核准之日的下月起发放。 精简职工已参与企业破产、改制并已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的,已领取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不予抵顶。 在我省精简、现在外省居住且享受待遇的精简职工,因企业破产、转制原因而没有落实待遇的,由原精简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管理,具体管理办法可参照以上程序办理。 五、资金来源 由于60年代精简老职工救济补助费资金来源渠道不同,解决的办法也不尽相同。因此,各地、各部门及各企业、事业单位要积极采取措施,切实保障救济补助资金来源渠道畅通。 (一)救济补助费由企业、机关事业单位负责发放的,所需资金仍由原渠道解决。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要对救济补助费进行统筹安排,确保补助资金按时足额发放。 (二)救济补助费由民政部门负责发放的,所需资金原则上由市、县两级财政分担,省财政对确有困难的地区给予适当补助。各级财政要在年度预算中足额安排救济补助资金,并随对象数量的增减和救济补助标准的调整做相应调整,同时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确保专款专用,落实相应的工作经费,保证工作顺利进行。 中直驻辽单位可参照以上意见执行。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人事厅 省劳动保障厅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