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按照《WTO协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的原则要求,现对《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意见》(辽政发[2006]13号)第十五条进行修改。修改后的第十五条内容为“支持企业实施品牌发展战略,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对已获国家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和国家、省名牌产品称号的非公有制企业产品,优先列入技术改造、技术创新和新产品开发计划。” 附件:修改后的《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意见》
辽宁省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一月六日
辽宁省人民政府
关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意见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促进全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充分发挥其在振兴辽宁老工业基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放宽市场准入限制,实行平等待遇 (一)贯彻“平等准入、公平待遇”原则,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国家允许外资进入的所有行业和领域。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非公有制企业在企业登记、申请立项、投融资、税收信贷、土地使用、财政贴息、政府采购、资格认定、人才引进、职称评定、证照办理、收费标准等方面,与其他所有制企业同等待遇。 (二)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垄断行业和领域。对自然垄断业务,积极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非公有资本可以参股等方式进入;对其他业务,非公有资本可以独资、合资、合作、项目融资等方式进入。允许具备资质的非公有制企业依法平等取得矿产资源的探矿权、采矿权,进行商业性矿产资源的勘查和开发。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市政公用和基础设施建设企业、事业单位的产权制度和经营方式改革。积极推行“建设--经营--转让”(BOT)、“转让--经营--转让”(TOT)等方式,推动民间资本进入道路、桥梁、供气、供水、电站、污水与垃圾处理等产业。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铁路建设、运输、装备制造、多元化经营领域,通过并购、控股或独资的方式,积极参与国有铁路企业及其辅业的重组改制。 (三)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金融服务业。在加强立法、规范准入、严格监管、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鼓励非公有资本进入区域性股份制银行和合作性金融机构。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可以发起设立金融中介服务机构。鼓励经济实力较强、诚实守信的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证券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改组改制。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参与流通现代化建设,发展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 (四)鼓励非公有资本参与国有企业重组。以投资控股方式参与转制的,按照《公司法》规范组建新公司并依法运作。国有、集体企业改制为非公有制企业的,可使用原企业名称。集体企业改制的,量化给职工个人的股份和内部职工出资多购买的股份可不经过产权交易市场。企业办理改制登记手续时,工商部门只收取变更登记费。 (五)放宽出资方式限制。公司注册资本可分期缴付,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应达到注册资本的20%,且不低于最低注册资本额,其余部分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以股权、可转换优先股、可转换债券以及人力资本、智力成果等作为股东出资组建公司,所占公司注册资本比例可放宽至70%。 (六)放宽企业集团登记限制。企业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度放宽为1000万元。对集团母公司和母公司的参股、控股子公司合并注册资本的限度放宽为2000万元。设立企业集团,其母公司最低可拥有3家控股子公司。 (七)推行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管理改革。建立对个体工商户的委托登记、委托备案和委托验照制度,由县级工商局委托工商所实施登记、备案和年度验照工作。对农村流动商贩实行备案制,免于工商登记;对农民进入集贸市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的,可不予登记。要结合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信用分类管理和经济户口管理,尽快建立适合个体私营经济发展需要的登记监管机制。 二、加大财税支持力度,鼓励全民创业 (八)建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省建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并视财政增长逐年增加。各市、县政府也要根据本级财力状况,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可采取补助和贴息方式,用于支持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提高中小企业服务机构服务水平;鼓励中小企业专业化发展及与大企业协作配套,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精、特、新项目和与大企业协作配套项目。 (九)支持非公有制企业技术改造。省企业技术改造贷款财政贴息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全省地方企业技术改造,非公有制企业同等享受。对于国债项目立项、出口技改贴息、出口研发补助、科技三项费用、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贴息等项支持发展资金,将非公有制企业纳入范围,平等予以支持。 (十)建立中小企业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当年财政预算平衡要求和担保业务开展情况,通过财政预算安排一定的风险补偿资金,对贷款担保机构进行补偿。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中小企业厅制定。 (十一)降低贷款担保融资成本。打破各类动产和不动产评估垄断,对价值变动较小的动产和不动产取消逐年重复评估的规定。各类评估企业收费要认真执行物价、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不得重复收费和乱收费。允许贷款企业向担保机构提供土地、房屋有效证明办理抵押手续。房产、车辆等交易部门要公示房产交易和评估收费标准、办事程序和办事时限,提供快捷服务。 (十二)鼓励非公有制企业积极开拓国际市场,支持高附加值、高技术含量、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的产品出口。控制高耗能、高资源消耗产品的加工和出口。支持在境内外设立产品展销中心和展示平台,开展产品推荐及交易活动,扩大中小企业与境外厂商的直接接触。鼓励以委托咨询等方式帮助中小企业进行国内外市场调查,确保市场安全和产品的顺畅输出。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到境外投资办企业,从事资源开发、能源开发、加工贸易和服务贸易,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和对外劳务合作,带动产品及技术出口,并在财政资金、银行贷款、风险保函、企业用汇、出口退税等方面给予扶持。对由境外投资及跨国经营而带动出口达到一定额度的企业予以奖励。鼓励引进境外资本,建立招商引资项目库,吸引外商直接投资。加大技术和人才引进力度,简化技术和人才引进程序。 (十三)大企业有义务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支持产业链做长做深,优先向中小企业提供原料和产成品,提高中小企业与大企业的协作配套能力。 (十四)政府有关部门要定期向社会发布有关产业政策、发展规划、国企改革、投资重点、市场需求和经济运行等方面的信息。对经第三方信用机构评估、资信等级较高的非公有制企业,在政府采购、纳税缴费等方面给予便利。 (十五)支持企业实施品牌发展战略。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对已获国家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和国家、省名牌产品称号的非公有制企业产品,优先列入技术改造、技术创新和新产品开发计划。 (十六)鼓励非公有制企业接纳离岗失业职工。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其吸纳的人员数量,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两年,并按有关规定执行财政贴息等政策。 三、完善金融服务体系,拓宽融资渠道 (十七)鼓励银行与政府和社会贷款担保机构合作,建立融资和担保平台,促进针对非公有制企业贷款的信用担保业务发展。鼓励金融机构积极主动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融资租赁、公司理财、账户托管等服务。拓展非公有制企业实物资产抵押贷款,推行专利权、工业产权、可变现库存、股权、应收账款、出口退税单、在建工程、土地发包权等非实物资产抵押或质押贷款。 (十八)积极引进国际国内征信中介机构,实施“征信+信贷”的模式和机制。在中小企业贷款的申请、审查、发放和贷后管理等过程中,引进专业征信机构,通过利用征信机构的征信调查、资信评级、催收欠款、咨询培训和研究报告等服务,丰富非公有制企业满足银行贷款条件、获得银行贷款的途径和手段,为金融机构提供信用管理服务和决策支持。利用征信机构的专业服务,进一步强化和扩展现有信用担保体系的职能,提高信用担保机构的服务效率,改进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之间的互信合作关系。 (十九)银行内部应设立中小企业信贷部门,制定专门针对非公有制企业的信贷政策及年度信贷计划,并逐年增加信贷总量。对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还款有保证、信用好的非公有制企业,给予贷款利率优惠。银行应制定专门的信贷业绩考核和奖惩机制,合理下放对中小企业贷款的审批权限,优化简化审批流程,提高贷款审批效率。 (二十)鼓励、支持、引导和监督民间资本依法成立规范化、正规化的中小金融机构,鼓励非公有资本组建中小企业风险投资公司,允许民间资本成立金融租赁公司。支持骨干企业依法联合成立行业资产管理公司,与信托公司合作通过信托投资方式,吸纳民间闲置资金,使其转化为投资资本。 (二十一)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各级财政部门要增加担保资金投入,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要通过委托运作、联合担保和再担保等业务形式,与各市担保机构建立业务关系,形成辐射全省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服务体系。要充分发挥辽宁省信用担保协会的作用,进一步整合全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资源,推进担保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建立和完善信用担保的行业准入、风险控制、损失补偿机制和再担保机制。鼓励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成立商业担保和互助性信用担保机构,依法开展各类互助性融资担保。引导外资以中外合资方式设立担保机构,有针对性地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积极推进保险公司开发适合非公有制企业特点的财产、责任、人身意外及保证保险等各类保险产品,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全方位保险服务。 (二十二)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按市场化原则,通过资产置换、剥离不良资产、增资扩股等方式加快城市商业银行改革、改组和改造步伐,明确市场定位,为全省中小企业提供全面、便捷、有力的资金支持和金融服务。加快中小企业银行组建工作,各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城市商业银行的改革改组改造要给予大力支持。 (二十三)支持实力较强的非公有制企业通过海外上市、外资入股等方式从国际资本市场融资。鼓励非公有制企业依法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等新兴融资方式筹集资金。积极引进境内外风险投资机构,允许投资公司依法进行股权投资、证券投资。允许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誉良好、实力较强的非公有制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企业债券。 (二十四)积极促进信用社区建设工作,改善区域金融生态环境。对于1A级以上信用社区内的非公有制企业,实行信贷优惠政策。 四、加快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提高服务水平 (二十五)构建非公有制企业服务体系。支持建立各类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管理咨询、评估认证、人员培训、创业辅导、开拓市场、信用评价、维护合法权益等服务;支持中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建设;支持中小企业采用自有技术或引进专利技术,开发和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的新技术、新产品,开展技术创新,突出对成长型中小企业的培育和扶持。积极吸引和鼓励外国投资者以独资、合资和参资入股等方式参与信息咨询、技术服务、人才培训、法律服务等各类中小企业服务体系的建设。各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要按市场化原则对部分服务体系建设及其有成效的工作给予扶持。加快咨询、评估、会计、律师、招投标代理等中介执业标准和服务标准制订,推进管理监督机制建设。 (二十六)推进信用评价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档案数据库,推动政府、银行、企业、担保机构等相关部门共同建立失信惩戒机制和担保机构信用评级机制。具体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省中小企业厅、省政府金融办、省工商局、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质监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共同制定。 (二十七)大力发展创业辅导(孵化)基地,对留学归国人员和高校毕业生以技术入股或投资形式创办的非公有制企业提供有关创办企业、信息咨询、市场开拓、技术支持、进出口代理、商务、公用事业、劳动人事和融资担保等方面的专门服务。对自主创业做出重大贡献的海外归来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实行奖励。 (二十八)引导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增强市场竞争能力。引导和支持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与中小企业开展产学研联合,为中小企业新产品研发、试制、设备检验以及生产工艺改造提供技术支持。鼓励科研机构向中小企业开放各类实验室。要在重点产业集群和产业园区,资助建立研发中心、检测中心、模具中心和信息中心等共性技术和公共服务平台。 (二十九)将非公有制企业经营者和员工培训纳入人才培训总体规划,建立健全人才培训网络,充分发挥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的作用,积极利用网络、电教等培训方式,大力实施国家“银河培训工程”。 (三十)为非公有制企业发展提供用地保障,保护其合法土地权益。非公有制企业申请使用国有土地的,应与国有企业同等对待;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向省级以上开发区或当地工业区集中;在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同意的前提下,允许非公有制企业以转让、出租、入股、联营等方式,使用乡镇企业存量建设用地。非公有制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除闲置满两年以上外,在土地出让合同期内不得随意提前收回;因旧城区改造确需提前收回的,应依法给予补偿。 (三十一)进一步落实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任务。定期在政府公共信息平台和新闻媒体公布《政府采购目录》。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在产品质量、价格和功能等大体等同的情况下,优先选购中小企业生产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逐步扩大中小企业产品(服务)在政府采购中的比重。 (三十二)创造条件培养和引进人才。发挥辽宁省高级经营管理人才评价推荐中心的作用,完善职业经理人测评与推荐制度,加快非公有制企业经营管理人才职业化、市场化进程。对非公有制企业引进人才在户籍管理、档案管理、住房和子女入学入托方面与其他所有制单位一视同仁。在“百千万人才工程”选拔及推荐“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公费出国留学等方面,与其他所有制单位同等对待,积极帮助企业建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建立博士后科研基地等引进和用好人才的载体。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开发和申请原创性技术专利,或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 五、加强行政执法,依法维护非公有制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 (三十三)推动建立和完善保护非公有资本投资和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的法制体系,依法保护非公有资本投资项目和投资者的财产权、知识产权、自主经营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三十四)省、市、县要建立维护非公有制经济合法权益投诉中心,认真受理投诉案件,纠正和处理违法违纪行为,对企业投诉中涉及的政策性和普遍性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改进的意见建议,切实保障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要建立和完善维护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的法律咨询、法律援助以及法律救济体系,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 (三十五)各级政府及非公有制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非公有制企业负担监督制度,切实减轻非公有制企业负担。要清理和规范各种对非公有制企业的收费。各级财政、物价部门要对涉及私营、个体企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一次全面清理。省政府及省财政、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外,任何部门和单位无权向非公有制企业收取任何费用。凡在国家规定之外,属于省及省以下政府自行规定的专门针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等非公有制企业的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政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性集资以及设定的罚款项目和各种摊派等歧视性规定,要予以清理和取消。 (三十六)开展世贸知识与国际通行规则培训,支持企业利用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国际通行规则维护产业安全;通过建立产业损害预警机制,帮助企业规避国际贸易摩擦;引导涉案企业积极参与应诉工作。 (三十七)加快非公有制企业工会组建工作,充分发挥工会组织作用。非公有制企业通过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依法行使知情、参与、监督等民主管理的权利,依法保护企业职工在休息、休假、劳动保护、参加工会活动等方面的合法权益。有关部门及各级工会组织要监督企业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或变相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要加强研究,建立健全非公有制企业职工流动的社会保险转接制度。 (三十八)建立监督制约机制,省政府纠风办要每年组织企业对政府职能部门进行民主评议,并向社会公布评议结果。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将民主评议考核结果纳入地区、部门政绩考核指标,作为考核评比的主要依据。 六、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的领导和监管 (三十九)各级政府要把推动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摆在重要位置,切实加强领导,进一步理顺非公有制经济管理体制,建立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工作协调机制和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四十)规范政府对非公有制企业的监督管理。各级政府监管部门要改进监管办法,公开监管制度,规范监管行为,提高监管水平。要加强对各类收费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行为。要推行行政告诫制度,对企业领导人的轻微违规违纪行为,可采取先教育规范,再限期整改的办法。具体办法由省监察厅、省中小企业厅、省工商局、省地税局、省质监局等部门制定。 (四十一)加强非公有制经济统计工作。省、市、县都要明确负责非公有制经济统计工作的部门,配备非公有制经济统计专职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和条件,进一步完善非公有制经济统计制度。计划、统计、工商、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统计工作,规范统计口径,全面、真实地反映发展情况和运行效果。 (四十二)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本《意见》精神,并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抓紧制定配套政策、措施,解决好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中遇到的新问题,把支持非公有制经济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积极促进非公有制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