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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办公厅文件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级政府和县区
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9〕5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市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和《辽宁省县区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一月二十日     


辽宁省市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
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安全发展观,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体系,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促进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控制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实现全省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
  第三条 成立辽宁省市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市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工作,组长由省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省长担任,成员由省安全生产监管局、省公安厅、省人事厅、省交通厅、省农委、省煤管局、辽宁煤监局、省总工会、沈阳铁路局等部门领导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安全生产监管局,负责目标管理考核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 市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包括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日常考核和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年度考核两部分。
  第五条 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分为安全生产工作考核指标和生产安全事故控制考核指标。
  安全生产工作考核指标包括: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加强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强化两个主体责任、行业领域隐患专项整治、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安全生产市场准入、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培训与宣传教育等工作指标。
  生产安全事故控制考核指标包括:总量控制考核指标、绝对控制考核指标、较大事故起数控制考核指标、相对控制考核指标等。
  具体考核内容以省政府与各市政府签订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状条款为准。
  第六条 省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辽宁省市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标准》是省政府对各市政府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工作的主要依据,具体量化为100分,其中安全生产工作指标占60分,安全生产事故控制指标占40分。
  《标准》中各项指标分值按照以下原则确定:安全生产工作考核指标以定量指标为主,定性指标为辅;事故控制考核指标以总量指标和绝对指标为主,较大事故起数指标和相对指标为辅。
  第七条 市级政府目标管理考核评定档次分为先进、达标和不达标。
  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单位在达标单位中择优确定;考核分数在80分以上的为安全生产工作达标单位;考核分数在80分以下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安全生产工作不达标单位:
  1.发生一次死亡30人(含30人)以上的各类特别重大责任事故;
  2.发生一次死亡10-29人(含10人)的各类重大责任事故2起(含2起)以上。
  第八条 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日常考核工作,采取月、季指标调度和半年现场抽查方式进行,并以此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九条 各市应配有专人负责考核指标完成情况日常调度统计工作,及时掌握各项指标落实进展情况,配合省目标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日常考核工作。
  各市应在每月结束后5日内,向省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本地区截至当月底生产安全事故考核指标控制情况;在每季度结束后5日内,报送截至本季末安全生产工作考核指标完成情况。
  第十条 省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调度汇总全省各市指标完成情况,每季度对各市生产安全事故指标控制情况及安全生产工作指标主要工作完成情况进行通报,并上报省政府,抄送相关单位及各市政府;每半年对各市安全生产工作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进行现场抽查,对工作指标落实不到位的,及时提出督察意见。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年度考核采取各市自评与省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现场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省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向各市政府下达年度考核方案,确定考核时间及考核程序。
  第十二条 各市按照省政府与市政府签定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状》内容,组织相关部门对本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对照《标准》逐项确定自评分数,并在规定时限内向省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自评材料。
  第十三条 省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组成考核组对各市进行考核,各考核组组长由副厅级以上领导担任。现场考核包括资料审查和现场抽查两部分,考核组根据现场审核情况,确定考核组考核分数、评定意见和拟评档次。各考核组在考核工作结束5日内,向省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考核材料。
  第十四条 省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考核组评定分数、考核意见进行复核,提出各市初步评定档次。
  第十五条 省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召开各成员单位会议,对各市评定档次进行审核,报省政府批准,确认本年度市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先进、达标、不达标单位。
  第十六条  省政府设立安全生产专项奖励资金,用于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作奖励。对考核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和达标单位的市政府颁发奖牌和奖金,对不达标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七条 对考核为安全生产不达标的市,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年度内不得评先评优,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和分管责任人不得评先评奖和提拔。对连续两年考核不达标的市,进行通报,市政府主要领导作出书面检查。对连续3年考核不达标或因安全生产工作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影响恶劣的市政府,对负主要和重要领导责任者,按照《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引咎辞职。

 

辽宁省县区政府安全生产工作
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县(市、区,以下简称县区)政府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工作,有效推动政府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落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区政府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努力实现安全生产状况的持续稳定好转,建立完善基层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切实加强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落实政府、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有效推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
  第三条 成立辽宁省县区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县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工作。组长由省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省长担任,成员由省安全生产监管局、省公安厅、省人事厅、省交通厅、省卫生厅、省质监局、省煤管局、辽宁煤监局、省总工会领导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安全生产监管局,负责目标管理考核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各市政府成立相应的机构,督促、指导各县区政府开展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作,组织每季度指标调度和半年考核工作。
  第四条 省县区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考核标准,并根据安全生产形势,针对不同时期的工作重心,适时进行调整和补充,不断改进和完善考核工作制度。
  第五条 县区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每年进行一次。考核评定档次分为先进、达标和不达标。
  安全生产先进县区在达标县区中按一定比例择优确定;考核分数在80分(含80分)以上的为安全生产达标县区;考核分数在80分以下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安全生产不达标县区:
  1.发生一次死亡10人(含10人)以上的各类重特大事故;
  2.发生一次死亡3至9人的各类较大事故3起(含3起)以上;
  3.各类事故死亡人数超过下达的控制指标。
  第六条 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的基本内容:
  (一)坚持安全发展的理念,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安全生产长期规划和近期规划,并认真抓好落实。
  (二)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第302号令,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三)建立健全县级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充实人员,配备必要的装备;乡镇(街道)配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安全监管人员。
  (四)县区政府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做到专款专用。
  (五)突出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领域和重点企业,采取有力措施,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有效预防各类事故发生。
  (六)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应急救援体系,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提高救援工作能力。
  第七条 各县区政府按照考核内容的要求,组织相关部门对本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情况进行总结,并对照考核标准逐项确定自评分数和等次,在规定时限内上报市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八条 各市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考核标准,对自评申报安全生产先进和达标的县区进行全面考核,于当年12月底前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报送省县区安全工作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九条 省县区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的安全生产先进县区进行考核,对申报安全生产达标的县区进行抽查。对考核审查初步确定为先进、达标、不达标的县区,经省县区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报省政府批准。
  第十条 省政府设立安全生产专项奖励资金,用于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作奖励。对考核为安全生产先进的县区授予“安全生产先进县区”荣誉称号,颁发奖牌和奖金。对考核为安全生产达标的县区,授予“安全生产达标县区”称号,颁发奖牌。
  第十一条 对经考核定为安全生产不达标的县区,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取消当年度的评先评优资格,安全生产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不得评先和提拔。对连续两年不达标的县区,进行通报,县区政府主要领导同志作出书面检查,并建议市委组织部门对其进行重点考核,发现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重大失误的,给予行政处分。连续3年不达标的县区政府,其主要领导必须引咎辞职。
  第十二条 对在县区政府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评比资格,并在全省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