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教育厅、省监察厅、省政府纠风办、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物价局、省新闻出版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三月三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意见
近年来,全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规范教育收费工作部署,以办好人民满意教育为目标,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注重治本的原则,着力推进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完善从义务教育到高等教育全程助学体系,不断规范教育收费行为,教育乱收费现象得到了有效遏制。但是,由于影响教育规范收费的因素尚未彻底根治,教育乱收费现象仍然存在。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纪委关于继续治理教育收费中的突出问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要求,深入推进全省教育纠风工作,现就全省规范教育收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全面落实治理工作责任 规范教育收费工作,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辽宁的高度,充分认识继续治理教育收费突出问题的重要意义,始终把规范教育收费行为作为教育纠风工作的重要任务,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坚持“一岗双责”,在统筹推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健康发展的同时,继续推进教育行风建设,从制度、体制和机制的源头上规范教育收费行为。 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教育统筹管理职责,全面落实国务院、省政府的各项规定和部署,依法保证教育经费足额投入,严格规范教育收费行为。
各级政府和财政、教育、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要严格监督检查义务教育经费的预算安排、预算执行、经费管理情况,严厉查处挤占、挪用、截留教育经费的行为,杜绝各种形式的乱收费。 完善治理教育乱收费联席会议制度,加强组织协调和规范治理工作,加强监督检查。各级教育、纠风、监察、物价、财政、审计、新闻出版等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治理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通报、沟通,搞好综合协调。 继续坚持和完善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治理乱收费工作机制。各级政府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负总责。各有关部门、各级各类学校要将教育纠风治乱责任落实到人,“一把手”要负总责。
二、规范各项收费,坚决制止一切违规收费行为 各地要认真执行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进一步严格教育收费立项、标准的审批和管理工作,严禁违规出台收费项目和标准。严格执行已经明确的教育收费政策,坚决纠正违反规定的收费行为。 2009年春季开学后,全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全部取消寄宿生住宿费,除按规定向学生收取作业本费、乘坐校车学生的校车费外,不得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取消借读费,除按“一费制”标准向学生收取课本费和作业本费、按规定收取住宿费以及按省政府审定的项目和标准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外,不得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公办高中要严格执行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严格控制择校生比例和收费标准,将择校生纳入当地统一招生计划并及时向社会公示。严禁在“三限”政策之外以任何名义招收学生高收费或随意收费。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收取择校费后一律不准再收取学费。 继续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坚持招生录取信息“六公开”制度,加强对高校招生收费工作的监管,严禁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乱收费行为。 高校首次为学生办理学生证、借书证、毕业证、就餐卡等学生在校学习生活中必须使用或应当取得的证卡时,不得收取各类证卡工本费。 民办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发改委、教育部、财政部《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5〕309号)以及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辽价发〔2007〕89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按照规定项目、标准收费,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严格规范民办高校(包括独立学院等)招生行为,严禁体制外招生、冒用学历教育名义招生等乱收费行为。 三、把握治理重点,着力解决教育收费中的突出问题 当前,个别学校违规补课收费、部分在职教师利用假期有偿办班补课、统一组织学生订购教辅材料以及部分改制学校没有达到“四独立”要求等问题,是群众集中投诉和信访集中反映的主要问题,各地要集中力量、严格整治。 基础教育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规定,不得举办收费补习班。严禁学校、教师举办或与社会办学机构合作举办向学生收费的各种培训班、实习班、提高班。 各地、各学校要加强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教育,集中开展制止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专项整治工作,每年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坚决制止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行为。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新闻出版部门和各学校要切实加强中小学校教辅材料管理,严禁强迫学生统一订购教辅材料。进一步加强对教辅材料编写、出版、发行和印制活动的管理。加强市场监督管理工作,严厉打击教辅材料盗版行为。 各级政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各级各类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高等学校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规范管理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及有关事宜的通知》(辽价发〔2004〕106号)执行;普通高中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规范管理全省中小学校服务性收费的通知》(辽价发〔2003〕152号)执行;中小学校(普通高中除外)服务性收费待省政府批准后,按省政府规定执行。 学校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据实结算,多退少补,不得与学费合并统一收取。严禁强制服务,不得强行统一收取代收费。 各级政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做好清理整顿改制学校收费准备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2827号)、《教育部关于贯彻〈义务教育法〉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教基〔2006〕19号)规定,巩固义务教育改制学校清理成果,经清理规范为公办学校的,要统一执行公办学校招生收费政策;经清理规范为民办学校的,必须符合“四独立”原则,执行民办学校招生收费政策。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各级各类学校要坚持用改革创新的办法,探索出更加有效的治理举措,坚决治理教育收费中的突出问题,确保治理工作取得成效。 四、加强监督检查,加大违规收费查处追究力度 各地要进一步加大监督力度。通过定期公布收费项目和标准、民心网投诉、设立群众举报信箱和专线电话、加大明查暗访等措施,及时发现各类违规收费行为。 要继续加大查处力度,始终保持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高压态势。加大对教育收费的专项检查、联合督查和对违规案件的查处力度,严肃处理顶风违纪违规的乱收费案件。对于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要按照《义务教育法》和《中共辽宁省纪委辽宁省监察厅关于教育乱收费行为党纪政纪处分的规定(试行)》(辽纪发〔2004〕13号)的有关规定,依法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以及分管领导的责任。对典型案件要在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五、履行政府投入职责,确保教育经费依法足额投入 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教育法》、《义务教育法》、《辽宁省义务教育条例》和省政府《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6〕22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政府对各级各类教育投入职责,依法足额安排教育经费预算,确保义务教育经费的“三个增长”,做到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做到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随国民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提高。依法管好用好教育费附加,落实中等职业学校生均经费标准,巩固高校生均经费稳定增长机制,进一步完善全程助学体系。 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加强对学校收费资金的管理。各级各类学校都要健全财务制度,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合理编制预算,完善学校经费收入使用情况定期公示制度,主动接受监督。建立健全学校经费收入及使用情况的经常性审计及审计公告制度。严禁任何单位和部门截留、平调、挪用学校收费收入。 六、加大宣传力度,深入开展创建规范教育收费示范县(市、区)学校活动 各级政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要认真贯彻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开展创建规范教育收费示范县(市、区)活动的意见》(教监〔2005〕7号)精神,继续组织教育行风民主评议,积极开展创建规范教育示范县(市、区)学校活动。创建活动由各级治理教育乱收费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分级负责,层层抓好落实。通过创建活动,树立典型,宣扬先进,营造全社会支持教育事业的良好氛围,推动教育收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管理。 要高度重视宣传工作,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广泛宣传教育政策,让广大群众了解、关心和支持教育,营造有利于治理工作的良好氛围,保障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顺利进行。
省教育厅 省监察厅 省政府纠风办 省财政厅 省审计厅 省物价局 省新闻出版局 二○○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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