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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办公厅文件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金融办、
省工商局关于开展企业股权集中登记
托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9〕16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政府金融办、省工商局《关于开展企业股权集中登记托管工作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三月三十日     

 

关于开展企业股权
集中登记托管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加快辽宁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增强企业直接融资能力,依法维护股东合法权益,规范企业股权有序流动,现就全省开展股权集中登记托管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企业股权集中登记托管的重要意义
  (一)股权登记托管是企业开展股权融资的基础。股权登记托管是股权有序流动的前提。各类股权在统一监管下有序流动,可使金融资本和产业资本有效融合,拓宽企业投融资渠道,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资源优化配置。
  (二)股权登记托管是发展区域资本市场的前提。股权登记托管有利于形成规范活跃的区域股权交易市场。企业利用股权登记托管机构提供的专业化服务平台,为投资者提供及时透明的企业信息和便捷的交易结算手段,提高企业股权的流动性,有利于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
  (三)规范的股权登记托管有利于防止非法证券活动和非法集资活动。股权登记托管机构通过信息网络发布、信息汇编处理、资源整合等专业服务,进一步规范企业的股权流转,提高企业管理透明度,减少信息不对称,有效防止和杜绝非法证券活动和非法集资活动,改善和净化金融环境。
  二、股权集中登记托管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
  (一)在全省建立集中统一的股权登记托管体制,依法依规促进非上市公司股权的规范管理、有序流转、优化配置,维护非上市公司、股东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逐步完善和发展区域性资本市场,促进全省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股权集中登记托管工作,要坚持政府推动、统一规则、统一市场、统一信息披露、统一监管的原则;坚持简便易行、服务企业的原则;坚持积极稳妥,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关系的原则。
  (三)股权集中登记托管工作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稳妥、分步推进。辽宁省股权登记托管中心是省政府指定的专门从事股权登记托管业务的机构,负责承办省内企业股权集中登记托管业务。
  (四)股权集中登记托管工作主要有股权登记业务和股权管理业务。股权登记业务包括股权登记、变更登记及注销登记;股权管理业务包括股权证持有卡挂失、股权查询、股东资料变更、确权证明、代理股权权益分派、股权管理信息披露和咨询服务以及为拟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出具托管证明等。股权登记托管机构要妥善保存登记和托管的原始凭证及有关文件、资料,重要原始凭证的保存期不少于20年。
  (五)新设立的非上市非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两非”股份公司),要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到股权登记托管机构办理股权登记托管手续;已注册成立的“两非”股份公司,自本意见下发之日起12个月内,到股权登记托管机构补办股权登记托管手续。
  (六)鼓励和引导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及其他组织形式企业办理股权登记托管手续。
  三、股权集中登记托管工作要求
  (一)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股权集中登记托管工作的领导。省政府金融办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和推进全省企业股权集中登记托管工作。要加强股权集中登记托管工作的监督管理,研究和解决股权集中登记托管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防止和化解风险,确保社会稳定。
  (二)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推动股权集中登记托管工作。“两非”股份公司办理变更、年审、股权出质登记时,应向工商及相关部门提供股权登记托管机构出具的股权登记、变更和转让手续。
  (三)股权登记托管机构要强化服务功能,实行免费登记托管。相关地区和部门要为股权登记托管机构提供良好的运营环境,加大宣传力度,提高企业进行股权登记托管的积极性。要加大金融产品创新力度,规范开展股权融资业务,拓宽企业融资渠道。要在股权登记托管工作基础上,依法依规积极创新股权交易形式,活跃股权交易,逐步形成有效的价格发现机制和交易保障机制,提高企业股权流动性,进而为优秀企业融资开辟新的渠道。


省政府金融办         
省 工 商 局         
二○○九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