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8〕113号)精神,进一步做好全省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全省渔业安全生产工作总体要求和目标
(一)今后一个时期,全省渔业安全生产工作总体要求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落实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进一步加强渔业安全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渔业安全法规和制度;加大投入力度,完善安全基础设施和改进装备,提高抢险救助能力;强化安全教育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和防灾避险能力,努力构建有效预防和遏制渔业安全事故的长效机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全省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目标是:到“十一五”末,积极争取国家支持我省达到海岸线平均200公里以内设有一个一级以上渔港,能够为45%的海洋渔船提供服务的基本目标,努力为一级以上渔港配套完善安全监控设备,建设海洋渔船管理动态监控系统、渔业船员安全教育培训基地和渔船设备检测检验基地;逐步完善对二、三级渔港和纳入管理的渔船简易停泊码头安全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完善渔业安全通信网络;使重特大安全事故得到有效控制,较大和一般事故明显下降,事故死亡和失踪人数比“十五”期末明显减少。到2015年,形成以实现体系监管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为核心,以完善渔业安全法规、健全安全投入机制和完备抢险救助手段为支撑的全省渔业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全省渔业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
二、加强渔业安全基础设施和装备建设
(三)沿海各地要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海洋功能区划和城乡建设规划,合理规划渔港建设布局,适当提高建设标准,尽快形成以国家级中心渔港、一级渔港为主体,以地方二、三级渔港为支撑的全省渔港防灾减灾安全保障体系。渔港建设要突出避风防灾功能,增强容纳量,提高码头、防波堤和护岸工程质量,完善航标、港口监控系统、港口消防和照明设施、抢险救灾船艇等配套设施设备,提高安全保障能力。
(四)严格渔船建造企业资格认可制度,进一步加强船舶建造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力度,依法取缔不具备渔船生产资质的企业。加强对制造、改装、进口渔船以及船用安全设备的检测检验,强化渔船修造质量的监督管理。加强老旧渔船管理,严格渔船报废制度,禁止“三无”渔船和存在安全隐患的渔船入海作业。
(五)加快通信技术和安全装备在渔业安全生产中的应用。加强渔船通信终端设备配备,扩大近海无线电信号覆盖范围,远洋渔船要配备卫星电话,提高通信保障能力。加大渔船自救设施设备配备力度,按照规定配备救生、消防等安全设施,提高渔船抵御风险的能力。
(六)各级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要将渔业基础设施建设和政府支持渔业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纳入财政预算和发展计划,完善渔业安全管理投入保障机制。逐步设立渔业抢险救助和政策性保险配套专项资金,加速渔业海难搜救体系建设和建立渔业船员安全后续保障;完善近海渔船安全救生设备和通信设备配套。渔业主管部门要针对渔船渔港安全生产实际,认真组织落实各项安全基础建设,充分发挥投入的实效作用。渔业企业和渔船船东要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投入,严格执行《辽宁省渔业船舶监督检验条例》和《辽宁省渔船管理条例》,确保渔船安全技术状况始终处于法定标准状态,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依法落实从业人员人身保险和人身伤亡赔偿。
三、严格履行渔业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七)不断完善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按照政府领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齐抓共管的原则,强化渔业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加强渔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探索在重点渔业乡村建立和推广渔业安全员制度。
(八)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纳入政府安全生产总体工作部署,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及时协调解决出现的问题,认真落实渔业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实施责任目标考核制度,建立并落实渔业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妥善做好渔业安全生产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加强渔业安全监督管理队伍建设,不断提高监管水平和执法素质。对纳入管理的渔港可派驻渔港监督管理人员,保障经费,配备执法装备;对未纳入管理的渔港和自然停泊点一律予以取缔,不准渔船停泊。各乡、镇政府及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加强辖区内未纳入管理渔港和自然停泊点管理。
(九)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依法履行行业安全监管职责,加强督促检查,严格执法。认真落实渔船签证制度和渔船、船员持证作业制度;严禁渔船擅自改变作业性质、非法载人载货,严禁渔船在恶劣天气条件下冒险作业。加强渔船安全技术检验,强化对渔船、船员及纳入管理的渔港监管。要以渔业企业、船主、渔港、渔船集中停泊点等场所为重点,加大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力度。
(十)建立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形成监管合力。交通、海事、渔业部门要完善遇险渔船搜救联动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渔船与商船碰撞事故的处置工作。工商、国防科工、公安、边防等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充分发挥部门优势,共同依法做好渔业安全生产工作。
(十一)进一步强化渔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渔港港主)和船东、船长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履行渔业安全生产法规规定的各项职责。企业要根据从业人员数量,依法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充分发挥各类协会等中介组织在渔业安全生产教育引导、技术推广等方面的作用。努力形成政府统一领导、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与渔业主管部门依法监管、各部门协作配合、渔业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负责、渔民群众广泛参与的渔业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格局。
四、加大渔业安全执法检查和隐患治理力度
(十二)要加强对渔业安全执法检查工作的领导,坚决查处违反渔港安全管理、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渔船安全适航和渔船航行与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认真做好渔业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十三)深入开展渔业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从渔船、渔港、作业人员管理入手,坚持海上与陆上结合,狠抓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实施渔业安全生产全程监管。加强执法宣传和检查,集中开展打击“三无”渔船及渔业“三非”治理行动。加强对滩涂采贝运输和陆岛客货运输作业单位的安全管理,积极引导实现贝类及客货运输的专业化,有效解决采贝船和渔船违规从事客货运输的安全难点问题。
五、进一步强化渔港安全管理
(十四)沿海各市、县(市、区)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辽宁省渔港管理条例》,全面组织开展渔港安全治理工作,严格按照程序实施申报、验收与批准公布。对现有的未纳入管理的渔港进行调查登记、组织验收,符合条件的,经批准后对外公布,可派驻渔港监管人员;对验收不合格的,限期整治,仍不合格的,要坚决取缔关闭。坚持深入开展“文明渔港”建设活动,确保渔船进出港和停泊安全。省渔业主管部门要制定全省渔港安全管理规定和安全等级标准,逐步公布纳入管理的渔港名称,明确管理责任,规范省渔港规划建设与使用管理。
六、提高渔业安全生产应急和海难救助能力
(十五)要建立健全海事、搜救、渔业、边防、气象、海洋、通信各部门通力合作、相互协调的救助保障体系,完善以地方政府统一领导,搜救中心协调指挥,国家专业海上搜救力量为主体、渔业系统救助力量全力参与、相关社会力量积极参加的应急联动机制。
(十六)加强救助管理,落实灾害监测预警和气象信息传递制度,气象、海洋部门要及时将灾害天气和海洋灾害信息通报各级政府及渔业部门,渔业部门和乡、村一级地方政府要及时将灾害气象预警信息传递给渔区、渔业企业和渔民。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和企业要完善救助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严格24小时值班制度,明确各级救助责任。加强专业搜救船舶的动态待命值班和渔政执法船(艇)的值班备航,保障应急响应。提高渔业安全生产应急能力,加强渔业救助力量建设,强化救助装备,提高渔政执法船救助能力;加强渔船救生、消防、通信、导航设备配备监管,落实渔船编队生产和转港生产渔船信息跟踪监管制度,增强渔船自救、互救能力;完善市际间渔业安全抢险救助协调机制,形成省域救助合力。
七、加强远洋与涉外渔业管理
(十七)认真贯彻落实农业部《远洋渔业管理规定》和《辽宁省远洋渔业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远洋与涉外渔业管理。渔业主管部门要完善远洋与涉外渔业安全监管体系,实施综合治理。抓住监管源头,强化远洋渔业项目监管,严格项目申报、审核;强化远洋渔业企业和船舶检验、船员培训、安全通信等重点环节管理;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加强双边重点海域巡航护渔和监管检查。远洋渔业企业和渔船船东要参照国际航运船舶《国际安全管理规则》的体系运行程序,与有关国际安全公约要求保持一致。要教育和组织船员认真落实各项安全生产防范措施,严格执行船舶作业人数安全定员规定。自觉遵守国际渔业公约、协议和管辖国渔业法律法规,依法接受管辖国渔业执法机构的执法检查。落实船舶应急部署程序,防止安全事故和涉外事件发生。外事、渔业、海事、公安、边防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共同做好涉外渔业事件的防范处置工作。
八、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专业技能水平
(十八)各地要结合“安全生产月”专题活动,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渔业安全生产普法和科普常识宣传咨询活动,把安全生产知识宣传到港、上船、进村、入户。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增强安全生产的自觉性。
(十九)要加强渔业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渔船船东的法制教育,监督其依法履行船员培训职责。科学组织开展船员培训工作,坚持日常培训与集中培训相结合,统筹近海和远洋船员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不断改善培训条件,提升培训质量。各市要积极争取在“十一五”末建立健全具备电化教学和船员安全技能实际操作条件的综合性培训基地。深化渔业船员素质教育,积极探索渔船用工规范化管理新机制。渔业、教育、人力资源部门及有关专业院校要加强合作,开展以素质教育为基础的安全技能岗前培训,逐步将渔船人力资源开发利用纳入社会用工统筹,改善渔业从业人员队伍结构,确保从业人员的素质和用工的规范化。
九、完善渔业安全管理法规和制度
(二十)在《安全生产法》和国家、地方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总体框架内,进一步完善全省渔业安全生产法规和规章制度体系。省及各市政府法制、渔业等部门要结合当前渔业生产发展需求,对渔船、渔港生产作业安全、抢险救助、海事管理和船员人身伤亡赔偿等内容,分别以政府规章或部门规范性文件方式及时发布实施。渔业生产企业和渔船船东要依法建立健全企业及船舶各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制定渔船作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明确企业各级生产安全管理人员和各管理部门相关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把渔业安全生产逐步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四月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