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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办公厅文件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规章
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辽政办发〔2010〕28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辽宁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


  为了保证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确保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目标如期实现,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省政府决定对我省现行有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全面集中清理,现提出清理工作方案如下:
  一、清理的目标任务
  围绕确保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要求,通过对现行有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全面集中清理,查找出存在的明显不适应、不一致、不协调的突出问题,根据不同情况,区别轻重缓急,分类进行处理,保证国家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科学统一和谐,更好地服务于我省经济社会的发展。
  二、指导原则
  一是坚持服从并服务于我省工作大局,对不适应我省改革发展要求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或者进行修改。二是坚持法制统一,本次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全面集中清理要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法律的决定》(2009年6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以及国务院《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规章清理的要求,切实解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存在的明显不适应、不一致、不协调的突出问题,特别是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存在的与上位法不一致的问题。要注意将本次清理与地方性法规的清理有机地结合起来,以保证规章、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的一致性和协调性。三是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有什么问题就解决什么问题,有多少问题就解决多少问题。
  三、清理范围
  本次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的范围:是省政府和较大市政府制定的现行有效规章和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政府(含政府办公厅、办公室)制定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省、市、县政府所属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等制定的部门规范性文件以及乡(镇)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主要围绕以下三类问题进行梳理和研究:一是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已经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特别是含有加重企业负担、地方保护、行业保护、违反规定的乙肝项目检测等方面内容的;二是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与上位法或者国家政策的规定不一致的;三是规章之间、规范性文件之间明显不协调的。
  四、清理分工
  本次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清理谁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省政府所属部门、较大的市政府所属部门分别对其负责组织实施的规章进行初步清理,提出清理意见后,送同级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审核;政府法制部门提出需要废止、宣布失效或者修改的具体意见,按立法程序报政府审定。政府所属部门对其负责组织实施的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初步清理,提出清理意见后,送同级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审核;政府法制部门提出需要废止、宣布失效或者修改的具体意见后,报政府办公部门并按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报政府审定。政府所属部门对其制定的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后,作出具体处理决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部门共同实施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由主要实施部门联合其他实施部门联合进行清理。
  五、清理方式
  (一)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定不一致、不协调的内容,需要作删除或者简单修改的,采用修正的方式。

  (二)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存在明显不适应、不一致、不协调的突出问题或者已被新的上位法代替以及所依据的上位法被明令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应当废止。
  (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或者其主要内容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应当宣布失效。
  (四)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需要补充和完善内容的,本次清理不作处理。如有必要,可以适时纳入年度立法计划和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需要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如果属于实施性和配套性的,在所依据的上位法未作修改之前,可暂不清理,原则上等上位法修改后再作清理,除非存在非改不可的内容;如果与之相关的法律正在制定过程中,可等待法律出台后再行处理。
  六、清理时间
  本次规章清理工作要在2010年11月初完成。省政府规章的清理,省政府所属部门应当于2010年7月底前提出规章的清理意见,报省政府法制办;较大市政府规章的清理,较大市政府要在2010年9月底前将本市规章清理工作总结报省政府,同时抄送省政府法制办。
  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是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省本级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省政府所属部门应当于2010年9月底前提出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报告,报省政府法制办;各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各市政府要在2010年9月底前将本市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总结报省政府,同时抄送省政府法制办。第二阶段是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省本级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省政府所属部门应当于2011年2月底前提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意见,报省政府法制办;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各市政府要在2011年4月底前将本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总结报省政府,同时抄送省政府法制办。
  清理工作完成后,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按照《辽宁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规定》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失效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目录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七、组织领导
  为了保证本次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顺利进行,省政府决定,建立辽宁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其主要职责是: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清理工作,研究、决定、处理有关清理工作中的相关问题。联席会议由副省长陈超英担任召集人,省政府副秘书长兼法制办主任孙桂真、省政府办公厅副主任王明星、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李秀林担任副召集人,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分管负责人为成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政府法制办,负责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李秀林同志兼任。
  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要把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作为今年工作的重要内容,并确定一位负责同志负总责。要组织专门班子,抽调专门人员,明确任务和责任,集中力量做好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确保优质、高效地完成清理任务。
各级政府、各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要认真做好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的组织协调、督促指导等具体工作。省政府法制办要加强对清理工作的指导,抓好督促检查,确保清理工作顺利进行。
  各地区、各部门在清理中,要结合自身实际,注意总结好的做法和经验,不断提高清理质量和水平。对清理工作进展缓慢、工作不力,逾期未完成清理任务或者经过清理予以保留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仍存在严重问题的地方和部门,省政府将予以通报,并建议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1.省政府规章清理统计表
     2.较大市规章清理统计表
     3.省本级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统计表
     4.省本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统计表
     5.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统计表
     6.各市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