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1号令)和《辽宁省最低工资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第177号令),并综合考虑全省城镇居民生活费用支出、职工平均工资、失业率、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经省政府同意,对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公布如下: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一类地区由700元调整为900元;二类地区由580元调整为750元;三类地区由500元调整为650元。 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一类地区由6.5元调整为8.5元;二类地区由5.3元调整为7元;三类地区由4元调整为6元。 各市政府要根据《辽宁省最低工资规定》和调整后的辽宁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于2010年6月30日前报省政府批准,2010年7月1日正式实施。各市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最低档不得低于650元。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