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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文件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
全省依法行政工作先进单位的通知
辽政发〔2010〕33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颁布实施以来,全省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努力建设法治政府,不断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管理效能,为优化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环境,全面振兴辽宁老工业基地提供了良好的法治保障,涌现出一批依法行政工作先进单位。为进一步推动全省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进程,省政府对在全省依法行政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市、县(市、区)政府和省(中)直部门给予通报表彰,授予沈阳市政府等38个单位“全省依法行政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

  希望受到表彰的单位保持荣誉,开拓进取,再接再厉,继续发挥模范表率作用,再创新的业绩。全省各级行政机关要以受表彰的先进单位为榜样,认真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求真务实,奋发拼搏,锐意进取,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为实现辽宁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新跨越做出更大的贡献。

  附件:全省依法行政工作先进单位名单

 

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附件:

 

全省依法行政工作先进单位名单

 

  沈阳市政府

  大连市政府

  鞍山市政府

  本溪市政府

  锦州市政府

  朝阳市政府

 

  沈阳市沈北新区政府

  大连市甘井子区政府

  海城市政府

  抚顺县政府

  桓仁满族自治县政府

  东港市政府

  义县政府

  营口市鲅鱼圈区政府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政府

  灯塔市政府

  铁岭市银州区政府

  朝阳县政府

  大洼县政府

  绥中县政府

 

  省政府办公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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