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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办公厅文件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辽宁省职业病防治规划(2010—2015年)的通知
辽政办发〔2010〕52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职业病防治规划(2010—2015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辽宁省职业病防治规划(2010—2015年)
 

  为贯彻党的十七大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中发〔2009〕6号)精神,认真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全省职业病防治工作,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安全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全省职业病防治现状与问题
  职业病防治关系到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全省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积极推进职业病防治体系建设,从源头控制职业病危害的发生,不断加强尘肺病、职业中毒等重点职业病危害防治和监管执法工作,广泛深入宣传《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防护知识,逐步完善了职业病救治和工伤保险体系,全省各地职业病防治水平逐年提升。但是,我省职业病防治形势依然严峻,个别地区的职业病危害又呈现上升势头。全省职业病防治工作面临的主要问题是:一是职业病危害分布行业广、危害因素复杂、涉及劳动者数量多、造成损失巨大。省内机械加工、石油化工、冶金、建筑、电力、医药、制鞋、畜牧等行业广泛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一些新兴行业采用的技术、工艺和材料带来了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急慢性职业中毒、噪声聋、减压病和职业肿瘤等职业病在我省时有发生。作为我省的头号职业病,2008年、2009年全省新发尘肺病占全省新发职业病病例总数的比例均在90%以上,我省2009年的尘肺病发病水平列全国第六位。据不完全统计,全省现患尘肺病例已达39120例,每年仅因尘肺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就达133亿元。二是乡镇企业、中小企业职业病危害较为严重。一些生产工艺落后、设备简陋、作业场所条件较差的中小企业、私营企业雇佣大量缺乏职业病防治知识和防护意识的农民工和流动劳动力,由于缺乏科学的保护措施,加之企业未积极履行职业病防治义务,严重损害了这些劳动者的健康权益。三是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查、竣工验收和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工作未能全面开展。一些地区引进建设项目时没有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审查纳入政府审批程序,导致个别产能效率低下、职业病危害严重项目得以建设投产。这些企业往往因为后续产业升级和技术更新资金不足等原因造成更大的职业病危害。四是职业卫生监管体系、监管机制尚不完善。省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席会议机制初步建立,但配套的制度法规、整体工作规划、部门考核机制等还需进一步完善。五是职业卫生服务和监管力量不足。很多地区由于人才、经费的不足,从事职业卫生服务的机构难以达到审批条件。全省各地现有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和职业卫生服务技术机构多分布在城镇,还不能覆盖偏远的县区和基层地区。全省还有21个县(市)未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机构,28个县(市)未建立职业卫生服务技术机构。六是历史遗留的职业病问题还没有完全妥善解决,全省职业病发病者信息部分缺失,相当一部分职业病患者不能得到科学、及时的康复治疗。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规划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保护劳动者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为根本目的,落实用人单位责任,加强政府领导,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考核的内容,强化行政监管,加强部门合作,依靠科技进步,全面推进职业病防治工作。
  (二)基本原则。
  1.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借助先进的科学技术,结合个体防护和科学管理等综合治理措施,从源头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
  2.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各级地方政府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照本规划不断完善制度和监管体系。同时,根据当地主要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和程度,抓住重点问题和突出问题,制定阶段性的防治规划和考核指标,分步实施,逐步落实。
  3.宣传动员,社会参与。广泛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增加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主体意识和社会责任感,提高劳动者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形成全社会积极保护劳动者健康的良好氛围。
  (三)规划目标。
  建立政府统一领导、各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用人单位负责、行业规范管理、职工群众监督的职业病防治体系,全省职业病综合防治能力显著提高,劳动作业环境明显改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防治意识明显增强,基本遏制职业病高发势头,劳动者健康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到2015年,遏制全省职业病年发病例数不断增长的趋势。期中新发尘肺病病例年增长率下降到5%以内,基本控制重大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发生,一氧化碳等主要急性职业中毒事故较2009年下降20%;主要慢性职业中毒得到有效控制,基本消除急性职业性放射性疾病。
  ——到2015年,全省各地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负责人、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率达到90%以上;提高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率,尤其要加强县区级职业卫生审查工作,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率达到65%以上,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率达到70%以上,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竣工卫生验收率达到70%以上;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劳动者的职业健康体检率达到65%以上,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建档率达到60%以上,职业危害单位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率达到70%以上;粉尘、毒物、放射性物质等主要危害因素监测合格率达80%以上;接触放射线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率达到90%以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率和警示标识设置率达到90%以上。改进或关闭当前存在的生产工艺落后,职业病危害严重,防护措施不力的企业。
  ——到2015年,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达到80%以上,职业病防治监督覆盖率比2009年提高20%以上,严重职业病危害案件查处率达到100%。监管网络不断健全,监管能力不断提高,对中小企业的监管得到加强,职业病网络直报系统基本覆盖全省。
  ——各级地方政府应依托现有资源,建立完善与职责任务相适应、规模适度的职业病防治网络。每个市必须至少有一家职业病诊断机构,并具备符合当地职业病发病情况的诊断项目;每个县(市)至少有一家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探索基本职业卫生服务试点工作模式,总结经验并加以推广。加强化学中毒和核辐射医疗救治的能力建设和管理。
  ——到2015年,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工伤保险覆盖率达到90%以上;职业病患者得到及时救治,各项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因职业病纠纷引发信访事件的数量,比2009年减少50%。
  三、主要任务
  (一)落实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责任。
  .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用人单位法人代表是职业病防治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依法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专业人员,建立职业病防治管理体系,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及实施方案,落实职业病防治措施,防范职业病的发生。同时,要加强法律法规宣传培训,增强法律意识,强化责任意识,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根据我省实际,研究制定税收浮动、职业病防治基金、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医疗保险报销范畴等政策,借助经济手段,鼓励用人单位加强对劳动者的保护。
  2.认真落实各项预防、控制措施。严格审批环节,确保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的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优先采用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逐步替代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和材料。用人单位应依法如实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加强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与控制,提供符合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工作场所、环境和条件;为劳动者配置适宜的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并加强防护用品使用的管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场所要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产生严重危害的作业岗位应设置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要取得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救援器材、设备,制定应急救援预案。用人单位不得将产生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3.加强职业健康管理和病人救治。用人单位要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和应急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本人;要建立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和职业卫生档案;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要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应急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及时安排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做好职业病病人的治疗、康复、定期检查和妥善安置,确保职业病病人的权益。
  4.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要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依法参加工伤保险,落实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和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政策。在高危行业推行职业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制度。
  5.重点加强农民工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开展农民工职业病危害防护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发挥工会组织的积极作用,增强职业病危害防护意识和维权意识。加强对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监督管理,督促用人单位依法为农民工提供符合职业卫生要求的作业场所。
  (二)加强重点职业病危害的防治。
  1.尘肺病防治。以防治矽肺、煤工尘肺等为重点,实施粉尘危害综合治理工程,提高生产机械化水平,推进清洁生产技术的研发和推广。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艺、设备和材料,关闭粉尘危害严重、不具备防治条件的小煤矿、小矿山、小水泥厂、小冶金厂等。同时,加强尘肺等职业健康危害因素监测,研究尘肺病发病规律,探索有效的干预措施。加强尘肺病的职业健康监护,提高职业病诊断和治疗能力,规划建设尘肺病等专科救治医疗机构,引进先进的治疗技术和手段,使尘肺病等患者能得到及时准确的诊断和有效的康复治疗。
  2.重大职业中毒防治。实施一氧化碳、氯气、氨气、苯、重金属等重大职业中毒隐患防范治理工程,开展中毒隐患排查,对生产设施、设备、场所进行治理。加快有毒化学品生产、销售、使用行业、企业的技术改造。开展职业中毒发病规律、健康损害机理、危害因素检测、职业健康监护及防护技术研究。建立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单位管理信息档案,对可能发生急、慢性职业中毒危害源点实施隐患登记,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对重大职业中毒隐患进行严密监控。加强作业场所密闭空间作业的管理,严格实施密闭空间的作业准入制度。对产生重大职业中毒隐患的设施、场所进行治理,完善应急救援措施。
  3.职业性放射性疾病防治。实施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治理工程,开展危害控制试点,研究放射性职业病发病机理及关键防治技术和措施,降低因电离辐射造成的疾病发病率。加强对核技术应用行业的职业病危害评价和放射卫生监督管理,完善安全防护措施,降低作业场所的放射性危害;落实接触放射线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和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三)加强职业病防治能力建设。
  1.加强职业病防治专业技术体系建设。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发挥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职业病防治机构的职业病防治职能作用,形成有力的技术支撑力量。加大对有关机构设施设备和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投入,建立和完善以政府为主导、职能分工明确、规模适度、精干高效的省、市、县(区)三级职业卫生机构,负责辖区内职业病防治的技术服务管理、指导和咨询。在现有基本职业卫生服务试点工作的基础上,逐步扩大范围,将职业病预防控制职能延伸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逐步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治疗等职业病防治网络,确保人人享有基本职业卫生保健服务。加强相关专业人才培养,重点培养与基本职业卫生服务相适应的基层专业人才。引导鼓励社会力量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依法加强职业卫生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职业卫生服务工作,提高工作能力。
  2.加强职业病防治监管体系建设。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职业病防治监管体系建设,进一步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监管协调机制,强化卫生、安监等部门联系协作,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加强基层监督队伍能力建设,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设置专门的职业卫生、安全监管机构,充实监管人员,配备必要的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具和装备,提升监督执法能力,建立起与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覆盖城乡、功能完善、信息畅通、反应迅速的职业病防治监管体系。
  3.推进信息化建设。加强职业病信息报告网络系统建设,加强职业病危害信息监测、报告与管理,建立和完善职业病信息监测、报告与管理网络,将职业病危害信息监测纳入公共卫生信息监测系统,及时收集、准确掌握、科学分析相关动态信息,逐步实现全省职业病防治信息互联互通、平台共用、数据共享和规范管理。
  (四)完善工伤保险和职业病救济、救助制度。
  全省各市要在现有工作基础上,继续扩大工伤保险覆盖范围,进一步发挥其职能作用,保障参保职工及时享受到工伤保险待遇。完善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对通过具备职业病诊断资质的机构作出尘肺、职业中毒或其他职业病诊断的,工伤保险行政部门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及时受理工伤认定并对职业伤害程度作出等级鉴定,确保职业病患者的合法权益。探索建立适合我省省情的职业病预防、补偿、救济和康复体系。对因职业病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家庭,建立档案和随访工作制度,对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及时实施救助。
  (五)加强培训和宣传教育。
  强化职业病防治宣传工作,制定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规划和计划,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知识培训和宣传教育网络,认真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等宣传活动,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职业病防治责任、职业病防治科技等方面的宣传,普及职业病防治知识,将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教育纳入全民普法计划范围。加强对基层领导干部的职业病防治知识培训。强化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法人、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和劳动者的培训,积极推进作业场所健康教育。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动员全社会力量,深入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活动,在全社会形成关心劳动者健康、重视职业病防治的良好氛围。发挥舆论监督和公众监督作用,鼓励群众举报职业病防治违法行为。
  (六)开展职业病防治科技研发及成果推广应用。
  鼓励和支持职业病防治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开展重点职业病防治科技攻关,增加对职业病防治科技项目的支持与投入。以尘肺病、职业中毒、职业性肿瘤的预防控制关键技术为突破口,以防尘、防毒、防辐射、防噪声等防护技术为重点,加强粉尘、放射性物质、毒物、物理因素等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防护和应急救援技术的研究及开发应用。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领导。
  各市政府要把职业病防治工作放到突出的位置,把职业病作为危害群众健康和社会发展的重大疾病进行管理,统筹安排职业病防治工作,将职业病防治重要指标、主要任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制定本地区职业病防治规划,层层分解目标任务,明确具体措施,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探索建立政府部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三方代表组成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机制。进一步发挥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定期研究、解决防治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二)加大监管力度。
  各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认真履行职业卫生监管职责。各地区要针对本地区职业病危害特点,加大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人群的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反职业病防治法、损害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的违法行为。对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的,要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责任;对因失职、渎职导致重大职业病危害事件发生,或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社会影响恶劣的,要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相互配合,形成监管合力。
  1.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拟订地方性职业卫生法规、规章和标准;负责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负责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相关行为。
  2.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拟订地方性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处罚的法规、规章和标准,并监督实施;承担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承担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发放和管理工作;负责职业危害申报、重点职业危害因素监测、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依法监督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情况;组织指导、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安全培训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参与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煤矿企业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监督管理。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劳动合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开展对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社会保险的监督检查;督促用人单位纠正侵犯劳动者工伤保险权益的行为,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以及职业病患者享受相关福利待遇等权益。
  4.工会组织:负责群众性劳动保护的监督检查;按规定行使职业病防治工作协调、督促和建议权,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指导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督促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护措施,及时纠正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及侵犯劳动者健康权益的行为,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
  5.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研究制定有利于职业病防治的产业政策,逐步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严把核准、立项关口,严格执行职业病防治法中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的要求,从源头控制职业病危害。
  6.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和落实职业病防治补助政策,保障职业病防治专项工作经费,加大对职业病防治专业机构、技术服务机构以及监督执法机构的投入,并加强对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7.民政部门:负责对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职业病患者家庭实施社会救助。
  8.公安部门:要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涉嫌犯罪案件进行认真查处;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科技部门:负责制定职业病防治专项科研项目和计划,鼓励职业病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并加强对成果的推广应用。
  10.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加强对职业病防治服务收费行为的监管,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鉴定等相关服务收费行为。
  11.环保、工商、中小企业、国资委、招商等部门: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履行各部门的职业病防治职责和义务。
  (三)加大经费投入。建立多渠道的职业病防治筹资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职业病防治。用人单位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卫生检测、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各地政府要按照有关规定落实职业病防治补助政策,保证必需的工作经费。政府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投入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并随着经济发展逐步增加。
  (四)加强监督,实施考核与评估制度,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建立职业病防治工作考核目标体系,对规划目标实行考核、评价,对各市职业病防治实施的效果进行综合评价,并将考核评价结果纳入各市政府绩效考核的内容。各市要督促各相关部门贯彻落实规划目标,提高各相关部门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视程度,以推动全省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开展。同时,建立和完善职业病防治责任追究机制,确保本规划的顺利实施。
  (五)积极开展国际、国内合作。进一步加强与其他国家、国际组织和国外民间团体以及国内先进省市的交流与合作,学习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和成果。
  省政府有关部门要适时开展《规划》实施的督查和评价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