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选择年份:
请选择期数:
省政府办公厅文件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林业厅关于
切实加强森林资源流转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辽政办发〔2010〕17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林业厅《关于切实加强森林资源流转管理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关于切实加强森林资源流转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林业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加强森林资源流转管理和指导工作,依法管理和规范流转行为,维护广大农民和其他林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护国家和集体森林资源资产,促进林业又好又快发展,依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切实加强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工作的意见》(林改发[2009]232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加强全省森林资源流转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森林资源流转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随着全省林权制度改革不断深化,集体林木明晰到户,集体林地承包到户,广大农户已成为农村林业经营的主体,社会投资林业日益增多,国有森林资源经营和管理更多地引入市场机制。加强森林资源流转管理,培育健康有序的林权交易市场,允许森林资源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已成为实现林业适度规模经营和集约经营,优化资源配置,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的必然要求。
  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基本要求。森林资源资产合法合理流转、变现,是落实处置权的重要内容,有利于农民进一步扩大生产经营,增收致富。搭建森林资源流转平台,规范林权流转行为,对于盘活森林资源资产,做强林业产业,实现兴林富民,具有重要十分的意义。
  在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和依法、自愿、有偿的前提下,加强对森林资源流转管理,依法有序地流转森林资源特别是集体所有林地的承包经营权,有利于防止发生违背农民意愿强行流转,侵害林地承包者合法权益及引发纠纷等问题产生;有利于加强对国有森林资源资产的管理,防止国有森林资源资产流失和侵害职工利益;有利于持续稳定地发展农村林业经济,维护农村社会的稳定。
  二、加强森林资源流转管理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中央林业工作会议和全省林业工作会议精神,以稳定林地承包经营关系为基础,严格国有森林资源流转管理,规范集体林权流转,正确引导农民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建立健全林权流转服务体系,促进森林资源流转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基本原则。森林资源流转管理工作必须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维护农民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坚持统筹兼顾,依法管理;坚持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有利于森林资源的保护、培育、合理利用和农村社会稳定。
  三、依法规范森林资源流转行为
  (一)依法界定和管理森林资源流转行为。森林资源流转是指林权权利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抵押等方式,将林木所有权、国有林地使用权或集体林地的承包经营权依法、自愿、有偿地转移给另一方的行为。
  集体所有林地的发包承包行为,包括采取招标、拍卖或公开协商方式进行的家庭承包之外其他方式承包,适用《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及《辽宁省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相关规定,不属于流转管理范围。
  (二)稳定农村林地家庭承包经营关系。要注意引导农民自主经营其依法承包的林地;同时允许和正确引导农民依法通过转包、出租、互换、入股等方式流转其林地承包经营权。各地应根据本地区实际,采取有效措施,稳定农村家庭林地家庭承包经营关系,防止炒买炒卖林地,防止农民在无其他稳定收入的情况下过早失山失地,确保农民长期拥有可持续就业和增收的生产资料,确保农村社会的稳定。
  (三)严格国有森林资源流转管理。在国家层面国有林场改革方案和国有森林资源流转办法出台前,国有森林资源原则上不得流转。国有林场转让经林业主管部门依法核定的年度采伐限额内的活立木,且不涉及林地使用权流转的,属于自主生产经营活动,由国有林场自主决定。
  (四)规范集体森林资源流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木及其林地,在明晰产权、承包到户前,原则上不得流转。确需流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木,应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流转方案须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提前公示,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采取招标、拍卖或公开协商等方式流转。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五)允许林地承包人自主流转其合法拥有的森林资源。家庭承包林地的农户和其他方式承包林地的承包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其林木所有权和林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及流转方式。采取转让方式流转林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侵占、截留、扣缴承包人的流转收益。
  (六)切实维护森林资源流转秩序。森林资源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转让林木所有权或者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林地承包经营权的,当事人可依法到林权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林权变更登记。属于国家级一级保护公益林的,暂不得流转。国家级一级保护公益林以外的其他公益林可以在不改变公益林性质的前提下,以转包、 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但不得以转让方式流转。对未明晰产权、未勘界发证、权属不清或者存在争议的林权不得流转。林权流转受让方必须具有林业经营能力;流转后不得改变林地所有权和林地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原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流转共有林权的,应征得林权共有权利人同意。
  (七)禁止强迫或妨碍林权流转。农民对已经承包到户的森林资源,依法享有自主经营权和处置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采取强迫、欺诈等不正当手段迫使农民流转林权,更不得迫使农民低价流转林权。禁止以行政命令强行流转国有和集体所有森林资源。不得阻碍合法的森林资源流转行为。
  (八)妥善处理林权流转的历史遗留问题。本着“尊重历史、兼顾现实、注重协商、利益调整”的原则,依法妥善处理集体林权流转的历史遗留问题。本意见发布执行前发生的森林资源流转,其合同合法有效的,可以继续执行原合同;本意见发布执行后新发生的森林资源流转,应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意见规定执行。
  四、加强森林资源流转的管理与服务
  (一)依法做好森林资源流转登记工作。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林权登记发证的有关规定,认真审查林权流转登记申请文件,特别是认真审查申请人资格证明、林权证、流转合同、流转方式和流转决策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依法办理林权变更登记手续。对于不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登记机关不予办理林权变更登记。
  (二)努力加强林权流转的各项服务工作。建立和完善林权流转服务平台,提供林权交易、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法律和科技咨询等服务。要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行为。从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森林资源调查和资产评估规定和技术规范进行评估。
  (三)加强流转纠纷的调处和仲裁工作。对林权流转中发生的纠纷,要鼓励当事人自行和解。村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林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工作;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应依法给予仲裁。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积极支持有关调解组织和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作。
  (四)加强对森林资源流转的监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流转合同中有违反法律、政策的约定,要及时提供法律和政策服务,帮助纠正。省林业厅将统一制定我省林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乡镇林地承包经营的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达成流转意向的双方提供统一文本格式的流转合同书,指导双方签订流转合同,并将林权流转合同和有关文件、文本、资料妥善归档保管。要做好林权流转的后续监管,对林权流转后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五、加强对森林资源流转工作的组织领导
  森林资源流转事关林业改革成效及成果的巩固,事关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市、县(市)政府要高度重视,把森林资源流转工作摆上政府工作重要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认真研究,精心组织,依法有序地做好森林资源流转特别是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相关工作。要加强林权管理和交易服务机构建设,选调政策水平高、业务素质过硬、思想作风正、敢于负责、善于管理的人员,充实到林权管理和服务机构,为开展林权流转服务和监管提供必要的组织和人员保障,确保森林资源流转依法有序进行。

 

省林业厅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