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推进退役士兵安置制度改革的需要,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城乡退役士兵就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通知》(国发〔2010〕42号)等有关法规政策要求,现就加强我省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从深化退役士兵安置制度改革、服务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构建和谐辽宁的大局出发,从讲政治的高度,做好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通过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提高退役士兵综合素质和专项职业技能,增强退役士兵就业能力,促进退役士兵更好地就业创业,充分发挥退役士兵在经济发展、社会稳定中的骨干先锋作用,为全面振兴辽宁老工业基地作出新贡献。
(二)基本原则
1.城乡一体,免费培训。对全省城乡退役士兵一律实行免费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2010年及以后我省接收的城乡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在退出现役2年内,可以选择一项由各级政府组织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退役士兵退出现役2年以上的,参加职业培训按《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规定的政策执行。
2.自愿报名,自主选择。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可自愿报名参加教育培训,自主选择定点学校和所学专业。符合安置工作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参加教育培训,仍按现行规定发放自谋职业补助金。
3.着眼市场需求,强化技能培训。以中等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为主体,以高等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和普通高校教育为补充,以提高退役士兵职业素质和职业技能为重点,侧重抓好就业市场急需紧缺的技能人才培养。
4.属地为主,统筹安排。以市级为主,统一组织实施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实行属地培训、属地管理。发挥省级培训基地引导示范、调剂余缺作用,充分利用全省性培训资源和岗位资源,帮助经济困难地区和教学资源匮乏地区承担一部分培训任务。
5.培训就业与直接就业相结合。对一些可以直接就业或可以先就业后培训的岗位,应直接安排就业,或先就业到岗后参加培训。
二、教育培训对象和方式
(一)教育培训对象
我省按政策规定接收的城乡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和选择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转业士官,均可参加各级政府组织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
(二)教育培训方式
退役士兵培训以中等职业技能培训为主,同时,根据退役士兵的文化程度和本人志愿,辅助开展高等学历教育。教育培训期限一般为2年,最短不少于3个月。
1.退役士兵可免试就读省、市定点的中等职业学校或技工院校,学制一般为2年。学完规定课程经考试合格,获得学校颁发的毕业证书;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相应等级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能力证书。
2.退役士兵可选择参加短期的职业技能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为3至6个月。培训结束,经考试合格,发给培训证书;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相应等级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能力证书。
3.退役士兵要求参加高等职业教育、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经全省统一考试后,按规定加分投档。
三、教育培训机构和招生办法
(一)教育培训机构
各级民政部门要建立健全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和就业指导机构,并不断完善和强化工作职能,协助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地区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报名、资格审查等工作。各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定点学校(退役士兵培训基地)要按照国家有关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政策规定和要求,修改完善或重新制定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方案和教学大纲,改进培训方式,提高教学管理水平,切实承担好退役士兵教育培训任务。
(二)招生办法
1.民政部门根据各教育培训机构提供的招生计划,向退役士兵发布招生信息。退役士兵按照招生信息和要求,到当地县级民政部门报名,在规定的期限内选择参加培训的学校及专业,填报参加学习培训申请表。
2.民政部门依据报名需求情况安排入学。报名数量超过学校或专业招生数量的,可以通过考试方式择优录取。教育培训机构根据实际录用情况核发入学通知书。
3.申请参加学历教育的,与全省高校招生录取工作同步进行。
四、教学管理和就业服务
(一)教学管理
民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指导各教育培训机构,根据国家职业教育有关规定,立足市场和社会需求,结合退役士兵文化程度、自身特点和就业需求,科学编制教学计划大纲,选编合适教材,优化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注重实习实训,采取学分制、半工半读、工学结合等模式,加大实际操作课程比例,重点培训就业所需知识和专业技能。
退役士兵原则上与其他学员混合编班。教育培训机构要制定规章制度,加强对退役士兵学员的管理。发挥党、团组织作用,加强退役士兵思想政治工作,教育退役士兵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调动退役士兵学习积极性,使其努力钻研技能,尽快成为社会需要的合格人才;加强日常管理,增强退役士兵自律意识和纪律观念,保持并发扬部队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培训机构可以从当地驻军或兵役机关选聘辅导员,协助做好学员的教育管理工作。
(二)就业服务
1.建立完善工学结合、校企合作培养机制。教育培训机构要按照“谁办学,谁负责推荐就业”的原则,充分利用已建立的校企合作关系,可采取定向或订单培养方式,也可采取先就业后培训方式,优先推荐退役士兵就业。
2.充分利用社会资源为退役士兵就业创造条件。依托各类人力资源市场、人才市场及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为退役士兵提供就业信息。通过举办专场招聘会等形式,搭建退役士兵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平台。
3.加大就业扶持力度。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自主择业、市场调节、政府促进”的原则,进一步落实各项优惠政策,积极引导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不断拓宽退役士兵就业渠道。
五、经费保障管理
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费要纳入财政预算,列入退役士兵安置科目,主要用于教育培训所需学杂费、住宿费、交通费、职业技能鉴定费、生活补助费等,视教育培训成效和实现就业情况分段直接拨付教育培训机构。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负担,省财政根据各市教育培训绩效等因素予以专项补助,并向财政困难、兵员较多地区倾斜。
各级财政要安排必要的教育培训工作经费,用于开展宣传动员、组织报名、调研考察、表彰奖励等方面支出。
要加强对教育培训经费的管理,严格坚持专款专用,实行定期检查审计。
六、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一)切实加强领导
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提高退役士兵就业能力,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求、加快培养现代化建设人才的迫切需要,是新形势下促进军政军民团结、服务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利国利军利民的大事,具有重要的政治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要把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作为党委、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纳入议事日程,精心安排部署。要在机构设置上、人员编制上、资金保障上给予保证。要把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列为“双拥”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双拥模范城(县)考核评比之中。
(二)完善工作机制
要建立由民政部门牵头,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军队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机制,统筹协调、组织指导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重点做好研究制定政策、拟定实施方案、确定教育培训机构等重要事项。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民政部门负责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组织协调、宣传发动、人数预测、经费测算、动员报名、资格审查、档案接转等事宜,协调军队有关部门做好士兵入伍时和退役前的政策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别负责推荐并指导所属教育培训机构做好招生录取、教学管理、就业推荐等组织实施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教育培训经费的安排和监管,确保资金落实到位。
(三)做好宣传引导工作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做好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的宣传引导工作,形成全社会共识,争取全社会的关注和支持。要通过宣传、教育和引导,使退役士兵充分了解相关政策,转变就业观念,树立正确的择业理念,积极参加各种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提高自身素质和就业能力,尽快成为国家建设的有用人才。
(四)强化监督考评
要根据工作目标和具体任务,建立健全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目标考核体系,并实行教育培训机构年检制度。每年对各教育培训机构进行检查考核。对师资力量、教学场地、实习设施、培训内容、教学管理、就业前景等进行验收和评估。实行动态管理,对完不成教育培训任务,达不到要求的教育培训机构,取消其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资格。对违规使用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资金的教育培训机构和个人,依法严肃查处。
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针对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深入研究、不断完善政策和管理措施,推动我省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健康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