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全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1年度工作安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四月八日
全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1年度工作安排
为扎实推进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全面完成全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各项任务,现就全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1年度工作安排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1〕8号)等文件精神,紧紧围绕“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统筹推进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确保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覆盖城乡居民,保障水平和服务水平显著提高;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全面推开,新的基层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基本建立;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任务全面完成,服务能力明显增强;确保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有效提供,均等化水平进一步提高;确保公立医院改革试点不断深化,体制机制综合改革取得实质性进展,基本完成医药卫生体制改革3年重点任务。 二、工作任务 (一)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 1.巩固扩大基本医疗保障覆盖面,基本实现全民医保。 (1)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数达到2080万人。其中,城镇职工参保率要达到95%以上,城镇居民参保率达到92%以上。将在校大学生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医保范围。积极推进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农民工参加职工医保。落实灵活就业人员、未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等人员选择性参保的政策。(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负责) (2)进一步巩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覆盖面,参合率继续稳定在90%以上。(省卫生厅负责) 2.全面提升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增强保障能力。 (1)进一步提高筹资标准,对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补助标准均提高到每人每年200元,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标准。(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分别负责) (2)扩大门诊统筹实施范围。普遍开展城镇居民门诊统筹。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医保目录内药品和收取的一般诊疗费按规定纳入支付范围。积极探索职工医保门诊统筹。(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分别负责) (3)明显提高保障水平。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力争达到70%左右。所有统筹地区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范围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分别达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当地居民年可支配收入和全国农民年人均纯收入的6倍以上,且均不低于5万元。(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分别负责) (4)在全省范围内推开提高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保障水平的试点,并在总结评估基础上增加试点病种,扩大试点地区范围。(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辽宁保监局负责) (5)全面提高医疗救助水平。资助困难人群参加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资助范围从低保对象、五保户扩大到低收入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老年人等特殊困难群体。开展门诊救助。逐步降低、取消医疗救助起付线,政策范围内住院自付费用救助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探索开展特重大疾病救助试点。(省民政厅、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辽宁保监局负责) 3.提高基本医疗保障经办管理水平,方便群众就医结算。 (1)启动实施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一卡通”工程,基本实现参保人员省内异地就医即时结算。继续做好农民工等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省财政厅、辽宁保监局负责) (2)加强医疗保障基金收支预算管理,建立基金运行分析和风险预警制度,控制基金结余,提高使用效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基金结余过多的地区要把结余逐步降到合理水平,新农合统筹基金当年结余率控制在15%以内,累计结余不超过当年统筹基金的25%。基金当期收不抵支的地区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基金平稳运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省财政厅负责) (3)发挥医疗保障对医疗服务供需双方的引导和对医药费用的制约作用。门诊统筹定点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主,并在医保支付比例上给予倾斜。改革医疗保险支付方式,大力推行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总额预付。积极探索建立医保经办机构、商业保险公司与医疗机构、药品供应商的谈判机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辽宁保监局负责) (4)加强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的监管。强化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动态管理,建立完善医疗保险诚信等级评价制度,推行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进一步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服务行为。将医保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监管延伸到对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依法加大对欺诈骗保行为的处罚力度。(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分别负责) (5)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基本实现市级统筹。有条件的地区进一步提高新农合统筹层次。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城乡统筹,稳步推进经办管理资源整合。做好各项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政策和管理的衔接,实现信息共享,避免重复参保。积极探索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辽宁保监局分别负责) (6)支持商业健康保险发展,鼓励企业和个人通过参加商业保险及多种形式的补充保险解决基本医疗保障之外的需求。(辽宁保监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负责) (二)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1.扩大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努力实现全覆盖。 (1)探索将村卫生室和非政府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的办法,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进行合理补偿。落实对村医的补助和扶持政策。(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2)完善纳入基本药物管理的补充药品目录,更好地适应基层基本用药需求。同步落实补充药品的医保支付政策。(省卫生厅、省政府采购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物价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2.建立规范基本药物采购机制,重塑基层药品供应保障体系。 (1)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包括增补品种)实行以省为单位集中采购、统一配送,确保基本药物安全有效、品质良好、价格合理、供应及时。(省卫生厅、省政府采购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物价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2)编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计划,确定基本药物采购的具体剂型、规格、质量要求,明确采购数量,并实行量价挂钩。在省级集中采购初期,采取单一货源承诺的方式进行采购。(省卫生厅、省政府采购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物价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3)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采用“双信封”的招标制度,只有经济技术标书评审合格的企业才能进入商务标书评审,商务标书评审由价格最低者中标。(省卫生厅、省政府采购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 (4)实行招标采购结合,签订购销合同。采购机构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授权或委托与药品供货企业签订购销合同并负责合同执行,研究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结算机制,对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货款进行统一支付,原则上从交货验收合格到付款不得超过30日。(省卫生厅、省政府采购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物价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5)对基本药物3年的社会药店零售价和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实际进货价进行全面调查。根据基本药物的实际购销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全国基本药物基层医疗机构的平均采购价格,提出我省基本药物招标参考价格。(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6)制定纳入基本药物管理的补充药品的零售指导价格。(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7)完善基本药物的配备使用政策,确保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提高基本药物使用率。(省卫生厅负责) (8)保障基本药物供应。基本药物可由生产企业自行配送,也可委托配送企业配送。配送企业由各市组织统一招标,生产企业在各市已招标确定的配送企业范围内选择。鼓励发展现代物流等多种手段,提高配送效率。推动药品生产流通企业优化结构,实现规模经营。(省卫生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 (9)全面推行国家基本药物质量新标准。加强基本药物监管,加快信息化体系建设,对基本药物进行全品种覆盖抽验和全品种电子监管,提升对基本药物从生产到流通全过程追溯的能力。(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 3.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建立新的运行机制。 (1)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原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制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和医保支付政策。在不增加群众现有个人负担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医保支付比例。(省物价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分别负责) (2)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稳定长效的多渠道补偿机制。落实政府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专项补助以及经常性收支差额的补助,具备条件的地区可以实行“收支两条线”。(省财政厅、省卫生厅负责) (3)全面完成全省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人员编制核定工作。创新机构编制管理方式,以县(市、区)为单位实行人员编制总量控制、统筹安排、动态调整。(省编委办、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 (4)深化人事制度改革。推动各地实行定编定岗,全面建立人员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实行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建立绩效考核、优胜劣汰、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完成基层医务人员竞聘上岗,各地结合实际妥善分流安置未聘人员,确保社会稳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负责) (5)健全绩效考核机制。根据工作数量、质量和服务对象满意度、居民健康状况改善等指标,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医务人员进行综合量化考核,考核结果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助和医务人员收入水平挂钩。(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6)完善分配激励机制。全面落实绩效工资,保障基层医务人员合理收入水平不降低。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适当拉开医务人员收入差距,并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重点倾斜,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负责) (7)继续通过以奖代补的办法对各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给予奖励补助。(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负责) (8)第一批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沈阳、大连、鞍山、盘锦等4个市,要在2011年4月底前完成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任务;第二批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本溪、锦州、营口、辽阳、铁岭等5个市,要在2011年6月底前完成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任务;第三批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抚顺、丹东、阜新、朝阳、葫芦岛等5个市,要在2011年9月底前完成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任务。省政府将于2011年10月对各市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各市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三)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1.继续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提升基层服务能力。 (1)完成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络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任务。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的投资计划,在前2年基础上再建设一批县级医院(含中医院)、中心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保证认真组织实施,落实地方配套资金,确保及时足额到位,按时完成项目建设任务,使每个县至少有1所县级医院基本达到二甲水平、并有1—3所达标的中心乡镇卫生院,每个行政村都有卫生室,每个街道都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负责) (2)在全省建立涵盖基本药物供应使用、居民健康管理、绩效考核等基本功能的基层医疗卫生管理信息系统,并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衔接,提高基层规范化服务水平。(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 2.加强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大力培养适宜人才。 (1)开展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完善和落实鼓励全科医生长期在基层服务的政策,从体制机制上解决基层医疗卫生人才不足的问题。(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2)安排300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岗人员进行全科医生转岗培训。(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3)加大乡镇卫生院执业医师招聘力度。为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培训医疗卫生人员;继续开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卫生人员培训。(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4)启动实施全科医生临床培养基地建设方案。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的投资计划,建设全科医生临床培养基地,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地方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培养基地按时竣工投入使用。(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省教育厅负责) 3.转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模式,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1)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主动服务、上门服务和巡回医疗。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积极建立全科医生团队,推进家庭签约医生服务,为辖区居民提供方便、连续的健康管理服务。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中医药等适宜技术和服务。(省卫生厅负责) (2)大力推行院长(主任)负责制,落实管理责任,提高管理效率。结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推行规范化、精细化管理,运用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处方〖JP3〗集,规范基层用药和医疗行为,控制基层门诊输液和抗生素、激素使用。(省卫生厅负责)〖JP〗 (3)明显提高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量占医疗卫生机构门诊总量的比例。(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四)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 1.开展9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提高居民健康素质。 (1)拓展和深化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扩大服务人群,增加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质量,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提高到25元。(省卫生厅、省财政厅负责) (2)完善并严格执行9类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服务标准、操作规范和考核办法,提高服务水平。城乡居民健康档案规范化电子建档率达到50%。进一步提高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质量。做好农民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为65岁及以上老年人每年进行健康危险因素调查和体格检查。高血压、糖尿病管理人数分别提高到181万人、54万人以上,发现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全部纳入管理范围。(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3)开设网络健康宣传教育,采取多种方式宣传普及健康知识。进一步完善基层健康宣传网络。积极倡导健康的生活方式,提高全民健康素质。(省卫生厅负责) 2.完成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落实预防为主方针。 (1)继续对15岁以下的人群补种乙肝疫苗,全面完成2011年补种任务。(省卫生厅负责) (2)在前2年工作基础上,再完成适龄妇女宫颈癌检查5.49万人,乳腺癌检查1.4万人;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95%以上;继续开展农村生育妇女免费补服叶酸。(省卫生厅负责) (3)为10000例贫困白内障患者免费开展复明手术。(省卫生厅负责) (4)建设13万户无害化卫生厕所。(省卫生厅负责) (5)继续实施艾滋病母婴传播阻断项目。(省卫生厅负责) 3.加强专业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建设。 (1)启动卫生监督体系建设和发展规划。(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负责) (2)全面实施精神卫生防治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支持5所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建设。(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负责) (3)依托县级医院建立县域内农村院前急救体系,同步建立体现公益性的运行机制。(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负责) (4)落实传染病医院、鼠防机构、血防机构和其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从事高风险岗位工作人员的待遇政策。(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五)积极稳妥地推进公立医院改革。 1.深化公立医院改革,形成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经验。 加大鞍山市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力度,力争形成公立医院改革的基本路子。按照区域卫生规划,对鞍山市和鞍钢两套医疗卫生资源进行整合,组建三大医疗集团。推进医药分开,加强药品供应链管理,建立药品物流配送中心。推行市、县公立医院管办分离,成立鞍山市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和公立医院管理局。积极引进外资医院,发展民营专科医院,选择1—2所公立医院进行改制试点。加快公立医院内部改革,对院长实行目标管理和年薪制。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实行竞争上岗,全员聘用,形成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用人机制。实行人员编制备案制管理,由各公立医院按有关标准自行确定其人员编制,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备案,保障高端人才引进需要。加快分配制度改革,完善以服务质量和效率为核心的绩效考核和分配激励机制,放开工资总额上限,拉开收入分配档次。(鞍山市政府、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编委办、省国资委负责) 2.深化公立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分工协作机制,提高医疗体系整体效率。 (1)推进县级医院综合改革,提高县级医院服务能力,使县级医院成为县域内医疗卫生中心,带动乡村共同提高医疗卫生服务水平。(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负责) (2)进一步巩固和深化三级医院对口支援县级医院长期合作帮扶机制。全省安排90名县级医院医务骨干人员到三级医院进修学习。三级医院与对口的县级医院建立远程医疗系统。(省卫生厅、省财政厅负责) (3)鼓励采取多种方式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县级及其以上医疗机构合作的激励机制,引导有资历的医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业。逐步形成基层首诊、分级医疗、双向转诊的服务模式。(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3.以病人为中心完善公立医院内部运行机制,方便群众就医。 (1)所有三级医院实行预约诊疗服务。优化门诊诊疗流程,简化就医手续。实行错峰、分时段诊疗,推广叫号服务,合并挂号、收费、取药等服务窗口,推行双休日和节假日门诊。开展优质护理服务。(省卫生厅负责) (2)制定并落实控制医疗费用过快增长的政策措施。规范公立医院临床检查、诊断、治疗、使用药物和植(介)入类医疗器械行为,对医疗、用药行为全过程追踪监管,鼓励公立医院优先使用基本药物和适宜技术。加强公立医院财务管理和成本核算。完善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管理、采购和价格等政策,政府投资购置的公立医院大型设备按扣除折旧后的成本制定检查价格,降低检查费用;逐步推开植(介)入类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加大对开“大处方”行为的查处力度。合理调整医疗技术服务价格,开展按病种等收费方式改革试点。(省卫生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分别负责) (3)以鞍山市为重点开展临床路径管理,研究制定适应基本医疗需求的临床路径,覆盖绝大多数常见病、多发病。推行电子病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医疗行为管理。(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鞍山市政府负责) (4)加强和完善医疗服务监督机制。发挥卫生行政部门全行业监管职能,加强对医疗服务行为和质量的监管。强化行业自律和医德医风建设,坚决治理医疗领域的商业贿〖JP3〗赂,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健全多方参与的社会监督机制。(省卫生厅负责)〖JP〗 4.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 开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积极开展执业医师多点执业试点。鼓励卫生技术人才在公立和非公立医疗机构间合理流动。保障医疗卫生人员合理待遇,建立和推行改善执业环境的长效机制。(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 5.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加快形成多元办医格局。 (1)出台全省强化区域卫生规划工作指导意见,指导各市完善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严格控制公立医院建设规模、标准和贷款行为,新增或调整医疗卫生资源在符合准入标准的条件下优先考虑社会资本。探索公立医院改制的办法,稳妥推进公立医院改制。(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2)清理和修订相关规章和办法,制定完善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实施细则和配套文件,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鼓励社会资本举办普通医疗机构,支持社会资本举办高端医疗机构,控制公立医院开展特需服务的比例。(省卫生厅、省外经贸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建立目标责任制。 省政府将继续与各市政府签订责任状。牵头部门对牵头任务在全省范围内的完成情况负总责,要充分发挥相关部门的作用,把任务及时分解到各地,制定进度计划,加强督促指导。各市、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是医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医改任务完成情况负总责,分管负责人要具体负责。各有关部门、各市要层层分解任务,层层落实责任,2011年3月底前完成各项任务分解,作出具体安排。要督促县(市、区)政府实行包干负责制,按照“一人一院(中心)”的要求确定干部包干负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 (二)强化财力保障。 各级政府要将2011年医改任务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确保按时足额拨付到位。要重点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政策,确保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综合改革顺利推进,按确定的任务和进度尽早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专项经费拨付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建立政府投入长效机制,完善政府投入方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将医改任务完成情况(特别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情况)和绩效考核结果与财政补助安排挂钩。 (三)严格绩效考核。 省医改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对各地医改进展情况和效果的监测评估,建立严格的绩效考核机制,每月对各地工作情况进行汇总通报,每季度进行考核,年终对医改3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全面评估。要建立定期督导机制,每季度开展一次全省范围内的集中督导检查。 (四)加强宣传引导。 要继续加强对医改政策的培训,提高各有关方面的政策执行力。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调动各方参与和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要及时公布医改工作进展,主动接受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要加强正面引导,统一思想,凝聚共识,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