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加快产业集群发展,对于我省坚持增量调结构、创新求发展,为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拓展空间,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提高产业丰厚度和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促进工业产业集群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与工作协调 建立省级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全省产业集群发展规划,指导重点工业园区的产业定位,协调解决发展中的突出矛盾和主要问题,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和无序竞争,促进产业集群持续健康发展。各地要切实加强领导,努力形成领导到位、目标到人、职责明确、协力推进的工作机制和发展氛围。 二、加快基础设施建设 鼓励采用建设—经营—转让(BOT)、建设—拥有—经营(BOO)、建设—转让(BT)等多种模式筹措建设资金,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加快园区“七通一平”、专业市场、物流基地、会展中心等建设,提高园区对产业发展的承载能力。支持促进产业集群所在园区建立开发公司,统筹推进园区土地开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及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对企业从事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海水淡化等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鼓励园区集约用地 土地资源要向集约程度高、规模效益好的产业聚集区倾斜。鼓励建设高容积率的创业基地(孵化器)、多层标准厂房和生产性服务功能区。对主体园区工业建筑容积率大于0.8、单位土地平均投资强度和产值均在4000万元/公顷以上、年销售收入超500亿元的工业园区用地和投资强度超过6000万元/公顷的产业集群新增项目用地给予重点保障。 四、切实解决土地短缺问题 全省新增工业用地用海原则上全部用于产业集群发展。各地要拓展思路、用活政策和土地资源,通过填海造地、开发未利用土地、挖潜存量建设用地、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途径解决建设用地问题。围填海计划指标要优先安排投资强度3000万元/公顷以上的产业集群发展和服务项目。 五、加快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省财政加大扶持产业集群发展力度,积极筹措整合财政专项资金1亿元,重点支持产业集群公共研发和公共检测服务平台建设。省财政按核定后项目投资总额的1/3给予资金补助,项目所在市、项目承担单位进行相应资金配套。对政府资助建设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及经省认定的40所大学设立的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在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六、设立产业集群投资引导基金 采取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方式,引导和带动民间资本、境外投资机构(基金)参与产业集群股权投资。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按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七、提高产业集群融资能力 每个园区要选择2至3家商业银行作为合作银行,设立专门账户,合作银行以不低于5倍的比例授信贷款。市、区政府要出资组建园区再担保公司,为开展供应链融资、应收账款抵押贷款、知识产权抵押贷款等信贷创新产品业务提供再担保。对产业集群企业上市给予扶持资金,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8〕20号)有关规定,省政府扶持150万元,各市根据本地情况,建立配套扶持资金。 八、做好人才引进和培养工作 依托“十百千高端人才引进工程和引进海外研发团队工程”等载体,引导各类人才向产业集群聚集。鼓励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到工业园区设立分院和实训基地。促进校企合作,创办各类职业技术学校,开展定单培养。力争经过3年左右时间,实现每个重点园区对接一所高校,每个产业集群都有职业技术学校定向培养的目标。 九、启动品牌提升工程 大力加强商标品牌基地建设,重点培育优势产业商标集群。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商标战略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辽政发〔2010〕7号)规定,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省政府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对于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认定企业的商品和服务,符合政府采购规定的,予以优先采购。对于各市承办的省级及以上有关产业集群的展会,省政府给予100万元补贴。 十、创新园区管理体制 园区管理部门的机构编制实行动态管理,机构编制部门根据园区不同发展阶段的需要,科学核定管理机构的内部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总额;园区管理机构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数额内自行确定内部机构名称、主要职责、领导职数和人员编制,报机构编制部门备案。 十一、建立考核通报和奖励机制 要建立完善产业集群的综合评价、信息报送和统计监测体系,逐步将产业集群纳入到全省的统计工作之中。加强信息沟通和情况交流,建立半年内部通报、全年综合排名发布制度。将产业集群工程纳入各市政府的绩效考核体系之中,省政府每年要对产业优势明显、综合指标排在全省前列的产业集群给予奖励。
辽宁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四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