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集中整治传销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日
辽宁省集中整治传销行动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推动全省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工作深入开展,遏制传销行为蔓延势头,切实维护我省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禁止传销条例》(国务院令第444号)和国家工商总局、公安部的总体工作部署,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打防相结合、日常监管与专项行动相结合、宣传教育与开展创建活动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挥行政监管和刑事打击双重作用,坚决打击各种形式的传销违法犯罪活动,用3年左右的时间,使传销行为在我省得到有效控制,群众识别、防范传销的能力进一步得到增强,防范、打击传销行为的长效机制初步建立,全省95%的社区(村)、90%的县(市、区)和85%的市无传销,我省进入全国基本无传销省行列。 二、工作重点 (一)重点打击社会危害大、民众反映强烈的传销大案,深挖和严惩传销组织者、领导者、策划者和骨干分子。 (二)重点取缔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住地非法聚集,并限制人身自由的“拉人头”式传销行为。 (三)重点惩处打着职业介绍、招聘兼职及营销培训等幌子诱骗学生参加传销的行为。 (四)重点查处为传销行为提供房屋等便利条件的行为。 (五)重点整治地区:2011年,以大连市、抚顺市、锦州市以及大连市的普兰店市、瓦房店市,鞍山市的立山区,抚顺市的新抚区、望花区、顺城区,丹东市的振安区,锦州市的凌河区、太河区,营口市的老边区,盘锦市的双台子区等传销行为相对集中、受骗群众较多的地区为工作重点,进行集中清查打击。重点整治地区每年调整一次。 三、职责分工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明确工作分工,按照省统一部署,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密切工作配合,不断加大打击力度,确保整治传销工作取得实效。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将打击传销工作内容纳入“平安建设”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检查考评范围,落实“一票否决”制。 工商部门:作为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承办省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席会议,调度汇总和通报查禁传销工作情况,并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各种传销行为和为传销行为提供便利条件行为的查处,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公安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对涉嫌组织领导传销罪或非法经营罪的传销案件、在传销中以介绍工作或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非法聚集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行为,以及其他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进行查处。 人民银行、金融监管部门:协调有关商业银行协助工商、公安机关做好对传销人员银行结算账户开户信息、往来账目、资金进行查询、暂停结算、冻结等工作。 商务(内外经贸)部门:将打击传销工作纳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之中,加大对新型营销企业的监督管理。协助工商、公安部门查处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直销员、直销培训员从事传销行为。 教育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学校做好对教职员工和学生的宣传教育,防止传销组织向学校渗透。 民政部门:参与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传销的预防和查禁工作,做好对退伍军人关于打击传销宣传教育工作;做好被骗参与传销、生活无着落符合救助条件人员的救助工作。 通信管理部门:负责加强对互联网的管理,防范不法分子利用互联网进行传销,配合工商、公安部门对网上传销进行打击。同时,对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的行为进行查处。 财政部门:负责打击传销工作的经费保障,对打击传销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通过提供就业指导、组织就业培训、拓宽就业渠道等方式,帮助下岗职工、毕业学生等群体实现就业、再就业,防止传销侵害。 宣传、广电部门:负责组织各新闻媒体刊播禁止传销公益广告,进行宣传报道,组织电影院等单位播放警示教育片,增强广大群众抵制传销行为的自觉性。 监察部门:负责对在打击传销工作中玩忽职守、渎职、失职等违法违规行为予以查处,并追究相关领导干部的党纪政纪责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行政部门及国家公职人员参与、从事、纵容、包庇传销行为的行为进行查处。 机构编制部门:加强打击传销队伍建设,对必要的机构和人员编制予以保证。 法院、检察院、政府法制部门:与工商、公安部门密切配合,及时沟通解决传销案件查处中遇到的有关问题,共同研究传销违法犯罪法律适用问题,从快侦办、从快批捕、从快审判传销案件;对大案、要案和疑难案件,司法机关可提前介入。 工会、妇联和共青团:负责对青少年、妇女、在职职工进行宣传教育,引导、动员社区群众自觉抵制并积极协助政府职能部门打击传销行为。 城镇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农村村委会:在当地政府统一组织领导下,建立群防群控治理机制,加强宣传教育,详细掌握辖区房屋出租及流动人口基本情况,及时举报传销行为,协助工商、公安部门做好案件排查、调查等工作。 四、主要措施 (一)加大打击力度,保持高压态势。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执法打击力度,以突出打击“拉人头”式传销、网络传销为主,重点查办大案、要案,严惩传销组织者、策划者和骨干分子,摧毁传销网络。严厉查处诱骗农民工、在校学生参与传销,传销行为中限制受骗群众人身自由、危害受骗群众人身安全,教唆、煽动、组织传销人员聚众滋事、暴力抗法危害社会稳定的行为。要强化对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管理,对违法出租房屋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处理,形成震慑违法者的氛围。 (二)突出重点,集中打击。要在深入全面排查摸底基础上,采取有力措施,对传销行为屡次发生及传销人员长期聚集的地区进行重点整治。传销行为相对集中、受骗群众较多的县(市、区)是每年集中整治行动的重点,相关县(市、区)要落实责任制,加大工作力度,集中时间、集中精力进行集中围剿,坚决遏制传销行为蔓延,使本地区传销组织、传销人员、传销行为明显减少,尽快实现基本无传销目标。每年第三季度,全省开展打击传销联合执法行动。 (三)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畴内完善政府负总责的格局。各级政府要切实把打击传销工作纳入议事日程,适时召开联席会议,分析形势,研究对策,协调各方,部署打击传销工作,形成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和基层组织齐抓共管的格局。要加强对打击传销工作的检查、督促和考评,进一步完善考评标准和办法,对各级政府打击传销工作认真作出评价。对打击传销工作不落实或推诿敷衍,致使传销行为蔓延的地区,加大打击传销考评工作减扣分比例,直至一票否决。 (四)继续深入开展无传销创建活动。在深入巩固开展创建无传销社区(村)和无传销县(市、区)活动基础上,从2011年开始,在全省开展创建无传销市活动。每年在打击传销工作考评基础上认定一次,以省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名义对外公布,经复审对出现反弹的市取消认定结果。具体认定标准和实施办法由省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省综治办、省公安厅等有关部门制定。无传销市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中对打击传销项目不扣分。 (五)强化打击传销的宣传教育。要采取新闻宣传、专题报道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打击传销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宣传教育的覆盖面和渗透力,进一步提高广大群众识别传销、抵制传销的能力,配合执法机关搞好打击传销工作。要强化对城镇居民、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妇女、在校学生、离退休人员、少数民族等群体的教育,增强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增强其辨别能力。要认真抓好大中专院校防范传销工作,深入开展防止传销进校园活动,避免在校学生和毕业学生受骗参与传销。要逐步建立校园防范传销联络员制度,加强信息沟通和工作互动,及时掌握校园传销动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防控。要对打击传销先进地区的做法进行宣传,交流典型经验,推动全省工作开展。 (六)搞好年度总结表彰。配合3年集中整治行动,各级政府每年要进行认真总结,由省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以省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名义通报全省。省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可从打击传销工作专项经费中确定一定数额作为奖励基金,对举报人给予奖励。每年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打击传销考评基础上,由省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对打击传销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单位、个人和举报人给予表彰。 (七)财政保障。各级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开展打击传销工作实际情况安排专项资金,对打击传销经费予以保障。同时,加强对打击传销经费的监督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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