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43号)精神,进一步促进全省家庭服务业的发展,结合全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发展家庭服务业的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基本原则。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省要坚持市场运作与政府引导相结合、政策扶持与规范管理相结合、满足生活需求与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相结合、促进就业与维护权益相结合的原则,大力发展家庭服务业。
(二)主要目标。到2015年,建立比较完善的发展家庭服务业政策体系和监管机制,形成多层次、多形式共同发展的家庭服务市场和经营机构,培育一批具有知名品牌的家庭服务企业,家庭服务供给与需求基本平衡,家庭服务从业人员数量显著增加,职业技能水平不断提高,劳动权益得到切实维护。到2020年,建立起比较完备的惠及城乡居民的家庭服务体系,家庭服务业总体发展水平基本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相适应。 二、统筹规划家庭服务业发展 (一)制订实施家庭服务业发展规划。各地要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订家庭服务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明确发展目标和保障措施。各有关部门要制(修)订相关行业规划和专项规划,研究制订家庭服务业发展评价体系,确保发展规划顺利实施。研究制订家庭服务业发展指导目录,明确不同时期发展重点及支持方向,统筹家庭服务业各类业态发展。适应人口老龄化和生活节奏加快的趋势,重点扶持家政服务、养老服务、社区照料服务和病患陪护服务、呼叫服务等业态发展。因地制宜地发展家庭用品配送、家庭教育等其他业态,满足家庭的特色需求。加快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积极发展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和专业化养老服务机构,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公办养老服务设施的运营,鼓励和扶持发展残疾人居家服务和日间照料服务平台。 (二)培育家庭服务市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对设立家庭服务企业不得提高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鼓励各种资本投资创办家庭服务企业,鼓励各种社会力量创办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为家庭提供灵活多样的服务。注重引进先进管理模式和新型业态,促进家庭服务业经营理念、管理体制、企业机制、组织形式以及服务品种的创新,优化我省家庭服务业的结构和层次。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和残联等组织利用自身优势,发展多种形式的家庭服务机构。各级政府面向困难群众提供的家庭服务类公共产品,要按照市场机制向社会购买。 (三)充分发挥社区在发展家庭服务业中的重要作用。加快推进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工程,将洗染、废旧物质回收利用、家用电器及其他日用品修理、社区保洁、社区保安等需要就近提供的家庭服务站点纳入社区服务体系建设之中。完善社区养老和助残服务,以经济困难老年人和残疾人为重点,以日托照顾和上门服务为主要方式,为居家老年人和残疾人提供家庭服务。扶持社区内家庭服务业场所建设,采取鼓励商业性投资或政府投资出租等方式,帮助小型家庭服务机构解决服务场所问题。支持大型家庭服务企业运用连锁经营等方式到社区设立各类便民站点。 三、加大对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扶持力度 (一)鼓励各类人员在家庭服务业领域就业、创业。鼓励高校毕业生、农民工、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和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在家庭服务业领域就业、创业。对从事家庭服务业的各类自主创业人员,提供开业指导、创业培训、小额担保贷款和跟踪服务等“一条龙”服务。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初次自主创业,从事家庭服务业经营1年以上且正常申报纳税的,有条件的地方可由当地政府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高校毕业生从事家庭服务业的,在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工作岗位时可按有关规定视同基层工作经历。积极开发家庭服务业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制定鼓励和扶持具备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从事家庭服务业的政策。 (二)扶持一批家庭服务企业做大做强。选择一批管理规范、运作良好、示范性强的家庭服务企业进行重点培育,引导其规模化、规范化、品牌化经营。支持和鼓励大型家政企业以资产、品牌、经营管理优势为纽带,通过股份合作、兼并联合、委托管理等形式,整合服务资源,扩大服务规模,拓展服务网点,建立和完善服务网络体系。支持符合条件的规模化企业按照相关规定进入境内外资本市场融资。支持有实力的家政服务企业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积极开展技术、管理和服务创新,培养家庭服务企业知名品牌。 (三)规范和扶持实行员工制管理的家庭服务企业。员工制管理的家庭服务业企业与招用的劳动者要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依法进行管理。员工制家庭服务企业要使用全省统一的劳动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劳动合同后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劳动用工备案。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符合条件的实施员工制家庭服务企业,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劳动密集型企业小额担保贷款、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税收优惠等政策的重点扶持。具体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四)加大对家庭服务业的政策扶持力度。落实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按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给予税收优惠。对纳税确有困难的中小型家庭服务企业,经省地税部门审批,在2012年12月31日前,可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中小型家庭服务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纳税的,可依法申请在3个月内延期缴纳;对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家庭服务企业,适用20%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的,在2011年12月31日前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对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家庭服务型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营业税。 进一步完善主要由市场形成家庭服务业价格的机制,清理涉及家庭服务业的各类收费,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降低过高的收费标准。高校毕业生、农民工、残疾人和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创办家庭服务业企业,自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吸引社会资本加大对家庭服务业的投入。对家庭服务业企业,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和地方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要给予重点资助或贷款贴息补助。对符合条件的从事家庭服务业的劳动者和劳动密集型家庭服务企业,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支持。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开发家庭服务保险产品,推行家政服务机构职业责任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险种。 编制土地使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要充分考虑家庭服务业发展需要,搬迁关闭不适应城市功能定位的工业企业而退出的土地,要在供地安排上适当向养老服务等家庭服务机构倾斜,城市新建居住小区要统筹考虑家庭服务业站点发展的需要。 (五)鼓励发展社区养老(助残)服务。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护理机构,享受养老福利机构的相关优惠政策。鼓励家庭服务企业开展社区居家养老(助残)服务,将生活料理、家政服务、康复护理、精神慰藉、餐饮服务列入社区养老(助残)服务主要经营项目。指导已注册的家庭服务企业开展居家养老(助残)服务,按规定享受居家养老(助残)服务单位相关优惠政策。社区养老(助残)餐桌、社区托老(残)所享受相关扶持性政策。政府建造、购买、长期租用场地作为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开展工作的场所,以低租方式提供给社会力量兴办的机构,并鼓励其在新建小区配套建设社区养老场所。完善价格政策,使养老(助残)家庭服务机构与居民家庭用电、用水、用气、用热同价。 四、加强就业服务、职业技能培训和人才培养 (一)加强就业服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为家庭服务企业和家庭服务从业人员提供就业信息、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政策咨询等服务。在劳动力主要输出地区,整合并提升现有劳务基地资源,培育和扶持具有本地特色的家庭服务劳务品牌,强化输出地与输入地的对接,促进家庭服务人员有组织的劳务输出或输入。 (二)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将家庭服务从业人员作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重点,根据家庭服务市场需求和用工情况,大力开展订单式培训、定向培训和在职培训。按照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的方式支付培训补贴。通过招投标方式认定一批职业院校和具备培训资质的家庭服务企业作为家庭服务从业人员技能培训的定点培训机构。实施好家政服务员、养老护理员和病患陪护员等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定向培训工程。探索符合家庭服务职业特点的鉴定模式,鼓励和引导参加培训的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或专项能力考核,逐步推行家庭服务企业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完善技能水平和薪酬挂钩机制,引导从业人员积极参加培训和鉴定考核,鼓励有用工需求的家庭选择持有家庭服务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从业人员提供服务。实施员工制的家庭服务企业从业人员要实施持证上岗制度。 (三)大力培养经营管理和专业人才。大力培养从事家庭服务的经营管理人才和中高级专业人才。鼓励有条件的家庭服务机构与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合作,建立家庭服务人才培养基地和实习基地。加大家庭服务业职业经理人培训工作力度,提高经营管理者的素质,完善家庭服务业人才交流和激励约束机制,引导人才合理流动。 五、规范家庭服务业的市场秩序 (一)规范行业发展。加强家庭服务业标准化建设,制(修)订各业态服务标准,推进服务标准化试点,完善标准体系,扩大标准覆盖范围。推行服务承诺、服务公约、服务规范,提高服务质量。要加大对家庭服务市场的监管力度,依法规范家庭服务机构从业行为,严厉打击非法中介和欺诈行为,取缔“无证”经营或超范围经营限期内未进行整改组织,维护规范有序的市场。 (二)完善行业自律机制。加快建立家庭服务业协会组织,在政府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标准制定、行业统计、技能培训、技能竞赛和行业工资指导价位等工作,开展服务质量评定、调解服务纠纷、调查处理违反行规行为;开展家庭服务机构资质、信用评定工作。要加快家庭服务企业诚信体系建设,进一步健全服务企业信用档案和客户服务跟踪监督机制,逐步完善服务企业和服务人员的信用和服务质量体系以及公示制度,逐步健全失信惩戒和守信褒扬机制,形成供需各方相互信赖、安全可靠的市场环境。 六、维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一)规范家庭服务机构与从业人员的关系。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适应家政服务特点的劳动用工政策及劳动标准,促进家政服务人员体面劳动。招聘并派遣家政服务人员到家庭提供服务的家政服务企业,应当与员工制家政服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或简易劳动合同,执行家政服务劳动标准,家政服务机构应当与家庭签订家政服务协议。以中介名义介绍家政服务人员但定期收取管理费等费用的机构,要执行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的劳动管理规定。引导家庭与通过中介组织或其他方式自行雇用的非员工制家政服务人员签订雇用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其他家庭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执行劳动法律法规一般规定。 (二)维护家政服务人员劳动报酬等权益。家政服务企业支付给员工制家政服务人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家政服务机构向员工制家政服务人员收取管理费的,不得高于规定的比例。有关部门要定期组织公布家政服务人员工资指导价位,为家政服务企业建立科学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提供参考依据。经申请并获得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员工制家政服务人员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家政服务企业及雇用家庭应当保障其休息权利,不能安排休息的,应协商支付劳动报酬予以补偿。 (三)鼓励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非员工制城镇户籍家政服务人员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自愿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非员工制农业户籍家政服务人员可以自愿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自愿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部门要探索适应家政服务特点的工伤保障方式,鼓励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开发家庭服务保险产品,力争将雇佣双方在服务中可能产生的风险降低到最小程度。 (四)建立多渠道维权机制。按照“鼓励和解、加强调解、加快仲裁、衔接诉讼”的原则,及时妥善处理家庭服务企业与从业人员之间的劳动争议。依法在家庭服务企业中建立工会。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的维权作用,积极开展家庭服务业法律援助与法律服务活动。加大劳动监察力度,完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制,畅通司法维权途径,切实维护家庭服务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七、加强对发展家庭服务业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各地要建立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联席会议制度,组织研究解决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的重大问题,制订和完善相关政策法规、规划计划和措施。充分发挥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依法加强对家庭服务企业的指导和监管,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的各项政策措施。 (二)加强家庭服务政策法规等领域的基础建设。逐步完善涉及家庭服务业的投资、金融、劳动关系、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地方法规规章,积极推动家政服务、养老服务、社区照料服务和病患陪护服务以及其他家庭服务业态的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的制(修)订工作。 研究建立家庭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充实统计力量,增加经费投入,完善统计调查方法,规范统计标准,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为宏观调控和制定规划、政策提供依据。加强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家庭服务业信息的交流,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整合资源,搭建统一的公益性家庭服务公共信息平台。平台要承担供需对接、信息咨询、服务监督等功能,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依托平台整合各类家庭服务资源,对家庭服务机构的资质、服务质量进行监督评价,形成便利、规范的家庭服务体系。2012年底前,各市的家庭服务业公益性信息服务平台全部建成并投入运行。 (三)加强社会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要大力宣传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方针政策,宣传家务劳动社会化的新观念和家庭服务从业人员的社会贡献,积极引导家庭和从业人员转变思想观念,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关心和支持。及时总结推广各地区、各部门创造的新鲜经验,对做出突出成绩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组织开展家庭服务职业技能竞赛,开展“星级”家庭服务企业、家庭服务员评选活动,提高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职业认同感、成就感、自豪感,为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成长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