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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办公厅文件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
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
辽政办发〔2011〕37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工商局《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七月十五日     


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

 

  加快发展民营经济是省委、省政府的一项重大战略举措。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积极支持民营经济总量发展、积极支持民营企业做大做强、积极支持民营企业拓宽融资渠道,对实施民营经济腾飞计划、促进全省民营经济更好更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当前民营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在法律法规和职责权限范围内,坚持改革创新、先行先试、注重实效的原则,提出以下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
  一、支持民营经济总量发展的政策措施
  (一)支持民营经济投资各类产业。实行非禁即入的准入政策,支持民营经济进入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的所有行业和项目。鼓励民营企业进入国有退出的领域,参与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改革、改制及所有制结构调整。
  (二)支持全民创业。放开投资人员审查,凡法律允许投资的公民均可直接凭身份证办理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等注册登记,免除对其他证明文件的审查。
  (三)支持灵活选择企业名称。放宽企业名称登记条件,允许经营范围跨国民经济行业3个大类以上,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的公司制企业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实业”、“发展”等综合性用语。支持沈阳经济区内的公司制企业以“沈阳经济区”作为企业名称行政区划。允许外地知名字号企业到辽宁投资新办企业名称前冠以控股企业行政区划和字号。允许公司制企业将企业名称中的字号放置行政区划之前。
  (四)支持自主选择经营范围。放开经营范围核定,企业经营范围由企业自主决定。不涉及前置许可的经营项目,可根据申请按大类、中类或者小类核定。对分公司经营范围中涉及经营条件、经营资格需要办理前置审批的,只由分公司办理,可在公司经营范围中标明“此项经营项目仅限分公司经营”字样。
  (五)支持自主选择经营期限。放宽经营期限限制,除经营项目须取得前置许可文件按前置许可文件有效期限核定外,包括个体工商户在内的各类市场主体经营期限允许由申请人自行申请确定。
  (六)支持开辟创业场所。允许将家庭住所作为创业经营场所,按照有关规定提交证明文件。允许将无产权证明的场所作为创业经营场所,申请人可以持市场主办单位、创业孵化基地管理机构、开发区(含工业区、集聚区、科技园区等)管委会、居委会、村委会出具同意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办理注册登记。
  (七)支持非货币出资。放开企业出资限制,支持以实物、工业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财产作价出资,其所占出资比例最高可达70%。因企业改制、合并、分立而存续的公司,以及申请增加注册资本变更登记的公司,其注册资本不受货币资本所占比例不得低于30%的限制。支持公司以股权出资。允许债权转股权。允许海域使用权出资。注册资本未能按规定2年内到位的且无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公司,经集聚区、园区管委会、县(市、区)政府、乡镇政府或者村委会同意,可以延长出资期限1年。
  (八)支持简化审批手续。严格控制前置许可事项,凡非属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的企业登记前置许可事项,一律不作为企业登记的前置条件。除娱乐场所外,消防事项的审批不作为其他行业企业登记的前置条件。
  (九)支持民营经济进入新兴行业。允许其企业名称使用表明其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的各类新兴行业用语作为行业表述。对《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未包含的经营项目,凡法律法规和政策未禁止的,可以根据企业申请,灵活核定体现其行业特点的企业名称、经营范围。
  (十)支持合资合作经营。外商投资公司的中方股东在合资合作期间,自身不开展经营活动的,允许其保留主体资格,经营范围核定为“对外合资合作”。出境留学人员、华侨等,在能够提供境外收入来源合法证明的情况下,以其在境外的资产回国投资办企业的,可按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外商在中国境内投资企业所获得的利润或因清算、股权转让、先行收回投资、减资等所得的人民币及其他财产权益,用于中国境内再投资的,由外汇管理部门出具证明,仍可视为外资,参照人民币利润再投资程序办理登记注册。
  二、支持民营企业做大做强的政策措施
  (一)支持市场主体转型升级。支持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或公司制企业。支持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转型升级为公司制企业。在不侵犯其他企业名称权的情况下,允许转型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的继续使用原名称,支持转型登记为有限公司沿用原名称加“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允许用原经营场所登记材料,转型后企业使用原经营场所或将原经营场所作为住所仍在有效使用期内的,仅需出具经营场所所有权人同意将场所提供给升级企业使用的证明。允许使用原许可有效证件(经原前置许可审批单位书面同意)。转型登记为有限公司(一人有限公司除外)的,在首付实缴到位后,经申请,允许其余部分出资宽延至3年分期出资到位。
  (二)支持企业集团化经营。凡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2000万元,有3个以上子公司,集团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达到3000万元,支持申请设立企业集团。凡战略性新兴行业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1000万元,有3个以上子公司,集团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达到2000万元,支持申请设立企业集团。凡农业产业化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500万元,有3个以上子公司,集团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达到1000万元,支持申请设立企业集团。
  (三)支持企业利用连锁经营等现代流通形式实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除有特殊规定外,设立连锁经营门店可持总部的连锁经营相关文件和登记材料,直接到门店所在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四)支持争创驰名商标和省市著名商标。加强商标注册指导,全面开展“三书一表”(商标注册建议书、商标管理提示书、品牌建设指导书和商标使用情况登记表)活动,引导市场主体注册商标和规范使用商标,扩大注册商标总量和商标运用水平。引导企业根据国际市场开拓情况及时进行商标国际注册,积极为企业解决品牌国际化进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建立和完善争创著名商标和驰名商标梯队,扩大名优商标总量。支持企业创新品牌运作方式,提升竞争力。
  (五)支持企业上市。加强对拟上市企业的培训和指导,实施专人帮扶,分类进行指导,帮助企业妥善处理历史遗留的登记不规范问题,完善上市条件。向证券管理部门依法、及时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允许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份转让后到工商部门办理章程备案。支持非上市非公开发行股份公司股权登记托管工作。
  (六)支持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发挥工商部门职能作用,促进招商引资项目落地,推动企业做大做强。凡落户辽宁的大项目、大企业,设置绿色通道,实行专人专件办理,提前介入,全程跟踪,延伸服务。试行重大项目先行主体登记(外商投资企业除外),对筹建期间暂时无法提交前置审批文件证件的经营项目(除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食品生产经营、娱乐场所等涉及公共安全和人身健康的),但需要营业执照的,可先核发经营范围标注“筹建(筹建期间不得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筹建营业执照,待完成有关审批后,再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七)支持淘汰落后产能。按照国家产业政策,严把市场准入关,抑制高耗能产业增长,完善企业市场退出机制,逐步淘汰小造纸、小轧钢等高污染、高耗能企业。
  三、支持民营企业拓宽融资渠道的政策措施
  (一)支持企业开展动产抵押担保融资。全面开展动产抵押登记,开辟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绿色通道,变“窗口受理”为“窗口办理”,对登记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企业办理抵押登记可由其住所地县(市、区)工商部门办理,个体工商户办理抵押登记可由工商所(分局)直接办理,引导企业最大限度地利用其动产资源进行抵押融资。
  (二)支持公司开展股权质押担保融资。全面开展股权出质登记,引导公司类企业充分利用公司股权的财产再生性功能,通过股权质押担保融资,帮助企业变“静态”股权为“动态”资产。
  (三)支持开展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与金融机构建立促进商标专用权质押融资的协同推进机制,主动帮助企业向国家工商总局办理商标质权登记,支持具有商标品牌优势的企业以商标专用权质押获得贷款,实现商标无形资产资本化运作。
  (四)支持个体私营企业开展互助信用担保活动。鼓励、支持、协助经济效益好、信用等级高、抗风险能力强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业主建立联手的信用担保组织,为获得信贷资金提供信用担保。
  (五)支持文明诚信个体工商户道德信贷。深入开展十星级文明诚信个体工商户评选活动,积极推进十星级文明诚信个体工商户信贷工作,拓宽个体工商户信贷渠道。
  (六)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发展。为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注册登记提供便捷服务。设立非基金类股权投资和股权投资管理公司,可直接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允许企业名称中行业直接表述为“股权投资”和“股权投资管理”,允许经营范围表述为“股权投资”和“股权投资管理”。
  (七)支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管理企业发展。凭相关职能部门备案手续办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注册登记手续。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可自主选择公司制、合伙制企业组织形式。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定为:从事对未上市企业的股权投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定为:受委托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从事投融资管理及相关咨询服务。
  (八)支持金融服务体系建设。支持外商投资金融机构和外国金融机构在辽宁设立分支机构,为其落户辽宁主动提供优质高效注册登记服务。支持村镇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在农村的布点注册登记。支持农村信用合作社改制,对经中国银监会批准改制为股份公司的,允许其改制登记时发起人(股东)超过200人。
  四、提供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优质高效服务
  (一)提供就业再就业支持服务。充分发挥个体私营协会桥梁纽带作用,建立就业再就业安置基地、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和下岗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基地,促进就业和再就业。
  (二)提供融资服务。建立企业融资需求信息库,收集企业项目资金需求状况。加强与金融单位的联系沟通,利用工商职能优势,以信息共享、服务同步、信用共建为手段,组织召开银企对接会、洽谈会,搭建政府部门、金融机构与私营企业的融资服务平台。
  (三)提供高效准入服务。开通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年检网上办理窗口,方便经营者远程办理。完善工商注册登记便民服务制度,落实“限时办理”、“预约服务”、“延时服务”、“绿色通道”等服务制度,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全面推行外商投资企业远程核准制。下放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登记管辖权限,委托工商所(分局)办理个人独资企业登记注册,委托具备条件的工商所(分局)办理合伙企业登记注册。全面推行企业登记一审一核制,对一般登记事项逐步推行“审核合一”制,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办结时效。
  (四)提供投资信息服务。加强工商登记信息统计分析,用足用活登记信息资源,定期向社会发布市场主体发展信息动态,对市场主体投资创业进行提示,尽可能地为经营者投资提供建设性意见,帮助经营者确定有利的投资发展方向。
  (五)提供行政指导服务。进一步转变监管执法理念,强化行政指导力度。采取行政警示、行政提示、行政告诫、行政纠错等多种行政指导方式,变事后罚款为事前预防、事中纠错。对实行注册资本分期缴纳的公司,在章程约定期限内实收资本未能到位,但未超过法定期限的,不予处罚;对在法定期限内未能及时到位,年检时已主动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免予处罚;对企业在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后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但能主动及时向公司登记机关补办手续的,不予处罚;对新设立企业逾期未办理年检的,但在限期内办理年检的,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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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工商局         

二○一一年七月十二日